内容摘要:在现实条件下,化解过剩产能不是仅依靠市场机制就能得以解决的问题,久拖不决不利于经济转型,不付出一定成本也不可能顺利解决,必须多方出力、共同分担、共享成果,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
关键词:化解;产能;产能过剩;地方政府;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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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成为制造业大国,总产能快速增长,产能过剩成为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难题之一。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多种产品的行业产能过剩情况就开始出现。加入WTO后,我国出口市场迅速扩大,产能过剩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并未真正化解。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世界市场相对萎缩,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财政刺激政策,使在其消化期的产能过剩问题又突显出来。化解过剩产能已达成社会共识,但知易行难,根本原因在于其牵涉多方利益,特别是地方政府的利益。过剩的产能之所以无法在市场机制下顺利出清,主要根源在于地方的GDP、财政收入、就业和社会稳定以及区域金融稳定,都与过剩产能紧密相连。因此,打消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的侥幸之念,成为化解过剩产能的关键所在。中央政府应采取主动措施,引导地方政府、相关企业和商业银行共同承担化解过剩产能的成本,共享未来收益。
第一,发行专项国债,支持地方政府消除过剩产能。由于当前利率水平较低,国债利息成本也较低,由中央政府发行较长期限的专项国债化解过剩产能比较经济。当前,我国国债总体规模可控,发行专项国债不会产生较大的挤出效应。中央层面可以根据各个行业产能过剩的实际状况,筛选出需要重点解决的行业进行排序,确定各个行业相应的产能压缩规模,制定分步压缩计划,并将压缩指标下达到各个省市。专项国债资金的分配根据地区压缩指标进行确定,并按照化解进度拨付。国债的用途,应严格限定于偿还银行贷款、职工欠薪、过剩产能装置拆除。
第二,多种手段鼓励同行业并购。在产能过剩比较严重的产业中,几乎所有企业的效益都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甚至一些行业出现持续性“全行业亏损”现象,行业龙头也不能独善其身。有些龙头企业认为,可以依靠价格战来出清产能。事实证明,价格战并不能奏效。因此,要出清行业产能,行业龙头应当承担起行业管理的责任。行业协会应选择若干龙头企业,公平分配并购指标,政策性银行给予并购方中长期优惠贷款,协助龙头企业并购高污染企业以及低效率、半停产的长期亏损企业。
第三,多方共同承担化解过剩产能的成本。化解过剩产能不仅有利于龙头企业的发展,也有利于保护商业银行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因此需要三方通力协作,共同分担成本。在拆除相应生产设施后,允许并购方将所占用土地进行对原用地目的的转变,从事商业性开发或转让。政府采取利息补贴、免除交易税、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等方式来支持化解产能,可以维护地方稳定,避免社会矛盾激化和局部投资环境恶化。被兼并企业的银行欠款由并购方、商业银行和专项国债共同承担。在拆除产能后,所欠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在并购方、商业银行和专项国债之间分摊。商业银行允许并购方延期归还贷款、对贷款利率重新安排、核销部分不良贷款,可以有条件地收回部分贷款;同时,专项国债中的一部分向商业银行发行,等于将商业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转换为国债,国债资金中的相当比例用于偿还部分银行贷款本息,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资产质量。
第四,中央土地主管部门对积极化解过剩产能的地方政府,在建设用地指标方面给予一定的照顾。对于行动积极的地方政府,可将拆除生产设施之后的土地面积直接转换为居住和商业性建设用地指标,允许地方政府之间有偿调剂使用,增加地方政府财力,提高其化解过剩产能的积极性,加快处置过剩产能。为防止产能边化解边增加,导致过剩产能再次反弹,地方政府必须提供切实保证,取消现有的保护措施,并且不再出台新的扶持政策。
总之,化解过剩产能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所在。在现实条件下,化解过剩产能不是仅依靠市场机制就能得以解决的问题,久拖不决不利于经济转型,不付出一定成本也不可能顺利解决,必须多方出力、共同分担、共享成果,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
(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