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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告企业为何会败诉?
2014年07月23日 03:43 来源: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作者:李铁柱 字号
2014年07月23日 03:43
来源: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作者:李铁柱
关键词:败诉;劳动合同;员工;工龄;劳动者

内容摘要:昨天上午,海淀法院第3次发布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

关键词:败诉;劳动合同;员工;工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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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李铁柱)昨天上午,海淀法院第3次发布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在此次发布的白皮书中,海淀法院指出,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索要两倍赔偿、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辞退、没有加班证据却索要加班费等情况下,劳动者经常会遭遇法院不受理或者败诉。

  将员工“工龄清零”法院不认可

  金某于2004年12月25日入职同创公司,双方连续签订5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期限至2010年12月24日止,该劳动合同到期后,同创公司未与金某就双方的劳动关系作出任何处理。次日,金某与同创公司子公司同兴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后同兴公司降低金某薪资。金某认为同兴公司行为违法。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金某在同创公司的工作年限应与同兴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判令同兴公司向金某支付2004年12月25日至2011年9月27日期间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1196元。

  海淀法院法官指出,在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原工作年限计入新工作单位,往往恶意采取各种不同手段来迫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从而达到重新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的目的,例如在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重新安排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安排本单位职工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然后再逆向派遣回本单位,这种做法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法院不会认可这种做法。

  此外,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以没安排工作为由拒付工资,雇佣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等4类人员,拖欠工资遭员工索要补偿金等情况下,企业也比较容易会败诉。

  故意不签劳动合同难索两倍赔偿

  陈某于2012年9月1日入职餐饮公司,担任人事经理一职,月薪1.2万元。后陈某提出与餐饮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陈某离职后不久即告到法院,要求餐饮公司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餐饮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陈某在入职时签收的岗位职责确认书(载明其工作职责包括了签订劳动合同)、陈某在2012年年底的工作总结(显示陈某自述其已排查确认与公司所有高管及员工均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以及陈某多次领取劳动合同空白文本及公章的签收记录。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陈某要求餐饮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依据,故法院判决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海淀法院法官介绍,一些劳动者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企图以此索要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这种情形下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得到两倍赔偿金。

  除此之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辞退后起诉企业、没有证据证明加班索要加班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等劳动者在劳动纠纷中也非常容易遭遇败诉。“一些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未取得就业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港澳台人员以及学籍和档案管理关系均在高校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等群体,如果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双方只能成立劳务关系。”

  无固定期限合同非“铁饭碗”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家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但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甩不掉的包袱”。在劳动者满足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用人单位往往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一旦发生纠纷,用人单位除了要履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还要额外支付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据海淀法院法官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其也存在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情形。“对用人单位来说,即使与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发生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情形,用人单位还是可以根据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作者:李铁柱

  本文来源: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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