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结构的调整,经济飞速发展、劳动用工制度不断变革,劳动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和平法院2011年受理各类劳动争议纠纷案件363件, 2012年受理381件, 2013年上升到403件。
关键词:人事争议;劳动;法庭;矛盾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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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结构的调整,经济飞速发展、劳动用工制度不断变革,劳动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和平法院2011年受理各类劳动争议纠纷案件363件,2012年受理381件,2013年上升到403件。劳动争议案件存在起诉率高、集团型诉讼增多、涉及行业范围广等特点。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而劳动争议案件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同时也关系到企业能否良好运营,处理不当往往成为社会不稳定的诱因。
当事人成分复杂 利益冲突严重
从劳动争议纠纷的现状看,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当事人双方成分复杂。劳动争议案例中,用人单位既有国有企业,也有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既有高科技企业,也有制造业及手工传统企业,既有工业企业,也有会计师事务所等新兴中介服务行业。劳动者中既有从事体力劳动的蓝领工人,也有从事脑力劳动的会计师、软件工程师等白领乃至高管员;二是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当事人众多、利益冲突严重。劳动争议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共同诉讼的情况,他们因共同的劳动合同履行,报酬给付等共同诉讼。另外,劳动者一方往往诉求法院依法判决用人单位给付用于养家糊口的工资和基本福利待遇,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情绪较激动,矛盾易激化,难于调解息诉,基本上判决后双方均有上诉意向;三是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复杂。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的诉讼请求范围涉及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福利、社会保险、医疗费、公积金、档案管理、除名、辞退等多方面的问题。各项请求涉及的法律法规庞杂。
劳动关系不稳定 法律适用差异
据了解,在劳动合同期限方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范围过窄,绝大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单方确定,通过案件反馈,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期限大多在一年至三年之间,影响了劳动关系的稳定。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方面,很多用人单位将合同的主要内容制定成统一的固定条款,而作为合同另一方的劳动者来说,很少有或根本没有修改权。劳动者往往只有缔约或不缔约的选择自由,致使处于劣势地位的劳动者失去了与用人单位的平等协商权利。不仅如此,用人单位随意行使解除权。一些用人单位滥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实中,因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当然也有部分劳动者利用企业管理漏洞及法律缺失,恶意申请仲裁及司法诉讼程序,造成缠诉,加大了企业及司法机关的工作量。
同时,由于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在适用法律上裁审存在认识或适用上的差异,致使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往往出现执法尺度不一的情况。
■ 解决途径: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实现“诉调对接、裁审对接”机制,确保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快捷处理,五·一劳动节前,和平区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巡回法庭在天津市劳动人事仲裁院挂牌成立。
设立劳动争议巡回法庭,就是为了进一步落实公正司法,依法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平区法院院长表示,本着“就近、便民、利于解决纠纷”的工作原则和方式,劳动人事争议巡回法庭主要承担4项工作职能:一是为劳动争议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实现快立、快审、快调、快结。今后,因劳动人事争议不服仲裁裁决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通过该巡回法庭直接进行调解、解决纠纷;二是以巡回法庭为平台,开展送法进仲裁,通过交流学习、旁听庭审等形式,开展法制教育活动;三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与仲裁机构就劳动争议案件的新问题进行研讨,确保裁审执法尺度统一;四是定期分析案件态势,及时向企业和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适时发布劳动争议案件白皮书,探索劳动争议“事前预防”和“事后化解”机制。畑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