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完善大学治理体系、推进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既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根本要求,也是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推动高等教育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大学治理的内部权力关系是校内各种利益之间的权力博弈,主要表现为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这种二元权力结构决定了高校治理必须考虑到二者的平衡,既要防止行政权力对学术事务干预太多,又要防止学术权力对于行政权力的抵制。总之,大学要完善治理结构,提高治理能力,就需要在国家治理的语境下来理解大学治理的内涵与体系建设,领悟大学治理中学术权力重塑的初衷,理性反思行政权力主导的成效得失,认真审视大学治理的内在逻辑关系,一条能够解决我国大学治理困局的改革之路。
关键词:大学治理;行政权力;学术;利益;办学;权力关系;学校;制度体系;治理体系;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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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治理困局的存在正在深深地困扰着我国大学。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完善大学治理体系、推进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既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根本要求,也是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推动高等教育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本文作者认为,要找到一条能够解决我国大学治理困局的改革之路,必须认真审视大学治理的内在逻辑关系,如此,改革之路才会日益清晰。那么这些内在逻辑关系是什么呢?请看作者的详解。
大学办学自主权是有限的
大学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国家治理体系的主导是政府,以政府为核心的治理,仍然是当前治理的关键。作为社会组织成员之一的高等学校,首先应该强调的是高校对于国家治理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理解、把握、贯彻和执行能力,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方面做出更大的成绩。同时使大学回归本原与本位,按照大学的本来面目去治理大学,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界定政府与大学之间关系的关键之一是高校办学自主权性质的确立。高校与政府的关系,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认为是特别权力关系,高校是独立机构,国家对高校采取的措施,高校对学生的处理,不受法律监管,法院也不受理高校的官司。美国自由主义学派的专家认为高校是自发自主组织,这类组织有其生存发展机制,不需要包括政府在内的其他机构去管理。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认为高校是独立法人组织,是自主活动的民事组织。必须看到,高校办学自主权是行政权的一种形式,是与行政权协同产生的,只不过不是由国家行使这种权力,而是由高校自主行使权力。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确立,涉及自主权与行政权的协调,防止管理无序;自主权与约束权的协调,防止盲目发展;自主权与监督权的协调,防止违法腐败。高校办学自主权是有限度的,不是国家法律体系之外的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