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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尝试中国司法传统的现代叙事
2014年01月02日 14:2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张清俐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尝试;中国;司法;传统;现代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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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科学网讯(记者 张清俐)12月21-22日,由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主办,河南大学法学院承办的“宋代司法文化与现代法治文明建设”学术研讨会在河南开封举行。中国古代司法文明有怎样的特点?此研究可为中国现代法治文明建设提供哪些学理借鉴?来自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高校与科研机构的近百位学者与会,基于留存的古籍文献相关记载,对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一系列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与会学者认为,中华法制文明经历四千多年的发展过程,是世界法文化的瑰宝。而司法文明是中华法制文明的重要的构成部分。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张晋藩认为,中国古代司法文明的主要表现在作为古代司法指南的“律学”,它以律为载体,是注释国家刑典的一门学问,对于司法官职掌司法起着重要的指南作用,甚至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同时,作为古代司法重心的人本思想表现了高度发达的中华法制文明,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古代中国是否有现代意义上的职业法学家?学术界争议较多。在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景良看来,现代的司法职业化,是指法官群体或法律职业群体的自治与独立的话,古代中国不会有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职业化。但如果从司法官员设置的专门化及司法职权行使的制衡化两个角度出发,则会发现,唐宋州县的治理与司法审判出现了极其鲜明的“职业化趋向”。对这种“萌芽”状态给予挖掘并进行适当的解释,既是法史学者的职责,也是一个法史研究者对中国司法传统及司法文明史进行现代叙事的一种新尝试。

  近几年来,法律方法研究开始成为中国法理学研究中的一门“显学”。但长期以来,学者们过多地将精力倾注于西方的法律方法上,对中国传统的法律方法往往重视不够。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陈锐认为,中国古代的司法者们在司法实践中仍摸索出了一些独特的法律方法,并凭依这些方法,实现着法律的功能。主要的法律方法包括演绎论证与类比论证,当不能实现法律的目的(或有悖法律的精神)时,则会使用价值衡量方法。同时,陈锐提出,中国古代的司法官们断案时自由裁量权过大,其症结不在于法律方法理论不发达,司法人员的法律思维水平低,而是由于制度方面的约束比较少、法治意识比较淡漠。

  将法律规范、公文、契约和讼案等铭刻于青铜器或石碑上,公布彰显,以备查考,以垂久远,是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一个重要特点。即“镂之金石”法律纪事传统(简称为“金石纪法”)。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李雪梅介绍,古代中国的“镂之金石”悠久传统,核心可以大致概括为“器以藏礼”和“碑以载政”,体现了传统中华法系“礼法合一”的鲜明特色。碑石铭刻的纪功明礼、载政行法、申禁示威等功能,以及其道器兼备、官民互动、现实救济等特色,使其在古代法律传承和地方法律秩序的构建中,发挥着广泛和积极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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