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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余:行政化债权重组违背破产法
2014年07月08日 11:15 来源:财新网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我觉得,对于有救助价值、有重组价值的企业要走《破产法》,运用中国《破产法》第8章重整的路径,来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保全生产力,使企业避免倒闭。

关键词:破产法;债权人;银行业发展;冰棍;调研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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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新网】(记者 曹文姣 吴红毓然)“我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很多企业处于僵尸状态,他们占了大量的信贷资源,这一块在银行贷款上体现的仍然是正常贷款,但是企业好像用了银行的糖做成了冰棍,还在不断地融化。”央行副行长刘士余7月8日在新浪财经主办的2014银行业发展论坛上如此生动地表示。

  刘士余称,债权人没有主动申请破产,债务人也没有主动申请破产保护,这样不管是对金融债权、其他商业上的贸易伙伴的债权还是职工的劳动债权,都是会造成潜在的损失,甚至有的失去最佳的时机,所以《破产法》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还要得到更加充分的重视,得到更加充分的应用。

  刘士余表示,当前中国处于稳增长、调结构的关键时期,提高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的任务相当艰巨,由于结构单一、治理结构不规范以及市场需求的变化,有很多大型企业陷入困境,对下一步中国的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影响较大。

  “美国一年破产100多万起,中国现在一年也就2000多起,这个数量折射出中国市场经济的改革和法治经济建设的任重道远。”刘士余指出,“破产”这个词在中文当中好像就是一贫如洗,彻底的倾家荡产,实际它本身的内涵非常丰富,破产的目的已经由债权人的债权追溯更换到企业新生的一种法律途径。

  刘士余指出,《破产法》在国际上受到高度重视,是一项基本的法律,中国的《破产法》和美国的《破产法》以及《国际贸易委员会破产法的指引》有很多相似之处。

  刘士余表示,中国一些非常大型的企业在遇到困难时都寄希望与政府牵头来和解,这在特定情况和体制下是非常高效的做法,但是一旦政府牵头重组,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希望政府多拿一些代价,政府作为无过错、无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资产注入,这是违背《破产法》的,也会导致政府滥用资源。

  “我觉得,对于有救助价值、有重组价值的企业要走《破产法》,运用中国《破产法》第8章重整的路径,来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保全生产力,使企业避免倒闭。”刘士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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