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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制定一部《银行业法》 访中国经济50人论坛成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
2015年12月08日 08:38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金融立法的目的其实就是要规范行为来界定风险责任,所以立法的第一个原则应该是按照法律关系制定金融业务的行为规范和界定风险责任。在立《银行业法》的时候,银行业的金融机构能不能够直接投资其它的金融机构。

关键词:银行业;立法;银行业法;证券法修法;吴晓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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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立法的目的其实就是要规范行为来界定风险责任,所以立法的第一个原则应该是按照法律关系制定金融业务的行为规范和界定风险责任。

  ●我国金融立法基本上是机构立法和行为立法结合在一起的。这里就有一个金融监管边界的划定问题。在立法的时候要考虑哪一些行为必须要通过立法和监管当局来控制,哪一些行为可以给市场更多的自由。

  ●证券市场的立法大家都非常关注,而且已经进入到了人大一审。但是一审之后面临着股市的波动,对证券法里面的东西该怎么来修,共识多分歧也多。

  ●信贷市场的主体是不是就只是商业银行是值得考虑的问题,应该利用修《商业银行法》的机会立一个《银行业法》。

  中国经济50人论坛、新浪财经和清华经管学院联合举办的新浪·长安讲坛第284期日前召开。论坛学术委员会成员、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发表了题为“中国金融业的法律框架及立法进程”的主题演讲。吴晓灵在演讲中建议,利用修《商业银行法》的机会立一个《银行业法》,以解决信贷市场主体商业银行当前所面临的诸多法务问题。

  金融立法的目的和原则

  吴晓灵认为,中国如果按照法律关系来规范金融活动和行为的话,金融立法应该分成四个方面。

  第一类是间接融资的债权债务关系。最主要指的是信贷市场。在信贷市场当中,最主要的特点是金融中介机构使用所筹集的资金,存款人承担机构的风险。间接金融中间还有一个金融中介,作为发行债权债务工具的机构,发债的人也是通过债权债务的关系来筹集资金,但是和信贷市场机构的一个不同是,它的资金利用范围可以由信贷的中介机构自主运用。第二类是直接金融的债权关系和权益关系。证券市场当中不管通过债权工具还是股权工具,最主要的是投资方要直接承担投资融资方的风险。第三类是第三方资产管理的信托关系。信托关系就是金融中介机构按照协议合同管理财产,委托人享受收益承担风险。第四类是大数定律下的互助保险关系。基于精算技术的经济补偿功能,投保人承担经营机构的偿付风险。

  吴晓灵表示,金融立法的目的其实就是要规范行为来界定风险责任,所以立法的第一个原则应该是按照法律关系制定金融业务的行为规范和界定风险责任。

  在信贷市场上,立法重点应该在控制资产运用的风险和机构倒闭的风险,这就是为什么对银行进行监管。二是在证券市场上,最重要的是投资人所面临的直接风险。三是在资产管理市场确立一种信托关系,立法的时候非常关注受托财产的独立性和受托经营者的勤勉忠诚。 四是保险市场是基于大数法则的互助关系实现经济补偿的功能,在制定法律的时候也要注意机构的偿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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