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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 挂钩收入就地入库
2014年02月22日 00:00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财政部近日发出通知,进一步明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关财税政策。

关键词:用地;城乡建设;农村居民;增减;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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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2月21日电 (记者李丽辉)财政部近日发出通知,进一步明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关财税政策。

  通知要求,在实施增减挂钩中,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供应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形成的土地出让收入,包括利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供应土地形成的土地出让收入,均应当就地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增减挂钩相关收入征收管理,确保相关收入及时足额缴库,不得随意减免或返还相关收入,也不得账外设账、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在实施增减挂钩中,要做好农村居民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规范项目支出管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其中,农村居民住宅等拆迁补偿所需费用,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所需费用,以及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社区中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污水、环境、卫生、文化、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可以通过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所需费用,可以通过预算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相关资金安排。

  通知明确,增减挂钩项目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新建农村居民住房社区中学校、道路等占用耕地符合减免条件的,可以依法减免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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