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中国海事法律“双轨制”,与差异性的身份立法密切相关,并衍生出海事人际法律冲突。从人际冲突法(人际私法)的理论视角研究“双规制”现象后认为:基于形势发展,可淡化主体身份要素差异的,以统一实体法消除海事人际法律冲突,是为“并轨”;源于政策需要,维持身份立法差异与“分轨”现状的,应完善人际私法原则、制度与规范,以解决由此产生的人际法律冲突。中资外轮沿海捎带进出口重箱,由于捎带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身份不同,也存在法律适用的“分轨制”问题,应设置人际冲突规范加以应对。
关键词:冲突;法律;海事;船舶;海商法;身份;捎带;沿海;船员;赔偿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周新,复旦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438 周新(1971 - ),男,安徽枞阳人,复旦大学法学院海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涉外和海事海商部律师,E-mail:davidchow541@163.com。
内容提要:中国海事法律“双轨制”,与差异性的身份立法密切相关,并衍生出海事人际法律冲突。从人际冲突法(人际私法)的理论视角研究“双规制”现象后认为:基于形势发展,可淡化主体身份要素差异的,以统一实体法消除海事人际法律冲突,是为“并轨”;源于政策需要,维持身份立法差异与“分轨”现状的,应完善人际私法原则、制度与规范,以解决由此产生的人际法律冲突。中资外轮沿海捎带进出口重箱,由于捎带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身份不同,也存在法律适用的“分轨制”问题,应设置人际冲突规范加以应对。
关 键 词:“双轨制”;身份立法;海事人际法律冲突;沿海捎带
周新.“双轨制”与海事人际法律冲突[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4,25(1):110-120
自古以来,“身份”一直成为表征社会成员的重要符号。主体身份的区别,带来实施同一法律行为的不同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差异;而当特定法律事实将不同身份的主体联系到一起时,身份立法带来的差异,就可能演化成实实在在的人际法律冲突,这在传统婚姻家庭法律关系领域,已是不争的事实。那么,在海事法律领域,是否同样存在人际法律冲突?中国海事法律“双轨制”与人际法律冲突关系如何?结合中资非五星旗船沿海捎带进出口重箱的法律冲突问题,就此展开探讨。
一、身份立法与人际法律冲突
(一)身份立法
法律对主体①所参与的社会关系的调整,[1]其实落实于“行为、社会利益关系和身份关系”等不同层面。[2]
“身份”,作为主体“在一定社会制度、社会结构中所处地位的外在标志”,[3]本身中性,并不具有任何价值评价意味。无论是“从身份到契约”还是“从契约到身份”[4-5],抑或身份与契约相辅相成,[6]社会的发展其实始终未曾疏离身份;“各种异质要素共同并存”的多元化社会里,[7]更是如此。
而随着法律文明的演进与立法技术的日臻完善,[8]法律正实现着对秉持不同利益需求与身份要素的多元主体的多纬度多径向的法律调整。一方面,法律在尽力发现貌似不同身份的主体间尽可能同质的身份要素,从而尽可能多地从浅层的行为入手展开“行为立法”,市场经济立法中大量的商事行为立法多为此类②。[9]另一方面,法律也谨守着一直以来的传统,针对不同民族、种族、宗教、阶级乃至社会利益集团的不同身份特质,维系着相应的身份立法。此外,对于现代社会细化出来的诸多社会主体,包括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某些特定市场主体,身份立法同样未曾过时,甚至可谓大行其道。前者可从当下弱者权利保护立法中窥见其一斑③;[10]46后者见于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行业针对不同主体所进行的精细化立法,笔者拟探讨的海事“双轨制”立法,即其适例。
因此,身份立法未曾过时。透过主体身份这扇“窗”可以更好地透视主体的利益诉求,也可以更准确地对主体外在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实现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