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未来地方立法应当准确定位“硬法”规制与“软法”引导的关系,确保地方立法效能;正确把握保守性立法与创新性立法的关系,凸显地方立法特色;科学规范“兜底”发展和“差异”发展资源,实现地方立法宗旨。
关键词:义务教育;地方立法;地方性法规;文本分析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胡劲松,湖北沙市人,哲学博士,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现代教育研究与开发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朝勇,河南南阳人,广东文艺职业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讲师。
内容提要:《义务教育法》颁行以来,各省区陆续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性法规予以落实。通过对31个省区法规文本的梳理和分析发现,地方立法循守上位法规定有余,创造性解决地方特殊需求则明显不足。未来地方立法应当准确定位“硬法”规制与“软法”引导的关系,确保地方立法效能;正确把握保守性立法与创新性立法的关系,凸显地方立法特色;科学规范“兜底”发展和“差异”发展资源,实现地方立法宗旨。
关 键 词:义务教育 地方立法 地方性法规 文本分析
标题注释: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资助项目“广东省义务教育地方立法可行性研究”(GD14CJY02);广东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广东省欠发达地区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政策再研究”(2012JK234)。
[中图分类号]G522.3;D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455(2016)03-0075-07
《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4月颁行,2006年6月进行重大修订,2015年4月再进行了个别条款的修正。然而,近十年来各地在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方面表现得差强人意。本文尝试对现行省级义务教育地方性法规进行统计分析,寻找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为改进未来地方义务教育立法提供借鉴。本研究的统计样本包括22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共31个省(区、市)(港澳台除外)的省级义务教育地方性法规(见表1)。统计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1日。
一、立法现状
目前,中国31个省区现行省级义务教育地方性法规共有32件。其中,浙江省和安徽省各为两件,其余省区分别为一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于2014年4月9日废止了原《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条例》,暂无新法出台。
(一)制定和修订
由于2015年4月对现行《义务教育法》的修正只涉及教科书价格确定原则的内容,因此,现以2006年6月为起始点,对现行32件有效省级地方性法规进行统计后发现:在2006年6月《义务教育法》重大修订之后,除黑龙江、广东、福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四个省区未及时重新制定新法或者修改旧法之外,绝大部分省区均重新制定或修订了义务教育地方性法规。据跟踪调查,福建省已经完成了《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修订草案)》的制定工作,进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议程[1];广东省也将1986年制定、1991年修改的《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修改列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

(二)名称及沿袭
地方性法规的名称,是地方性法规重要的形式要件,折射出立法者的法治追求和立法视野。各省区在出台地方性法规落实《义务教育法》过程中,使用了不同名称,呈现出差异化特征。
在32件省级义务教育地方性法规中,名称为“**省(市、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为19件,占总数的59.4%;名称为“**省(市、区)义务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为9件,占总数的28.1%;名称为其他类型的有4件,只占总数的12.5%,分别是《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和《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2006年《义务教育法》修法以来,在13个重新制定的省级义务教育地方性法规中,有8个以“条例”作名称,有5个则以“实施办法”作名称,其中江西、山东、贵州、甘肃、湖北5省区属于变“实施办法”为“条例”的典型。而通过修订方式修法的省区,则全部沿袭了原有名称中的“实施办法”或“条例”,其中采用“条例”的只有吉林省(见表2)。

(三)文本结构体例
文本结构体例是法律文件的最直观形式要件,其是否科学、合理,体现了立法者的智慧,也直接影响立法的质量。现行32件省级义务教育地方性法规的文本结构体例呈现出如下三种模式(见表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