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协商民主公民教育理论作为近二十年来自由主义民主公民教育理论的有力的批评者和挑战者在西方学界备受关注。它通过不断调整在由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所框限的民主理论谱系中的位置,并以区别于参与式民主理论的方式实现了对公民身份概念的重建。从规范论视角看,协商民主的公民教育提出了核心价值教育、民主教育的权威原则和基准原则等建设性主张;但它在实践中至少面临三方面的严峻挑战,它们分别涉及协商民主对公民的要求是否过高、对个人自主的包容是否成功以及公民政治社会化的困境。因此,协商民主公民教育是否有望成为传统自由主义公民教育的替代则有待进一步观察。
关键词:协商民主;参与式民主;公民教育;公民身份;核心价值教育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贾玉超(1981- ),山东人,国家开放大学教育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教育基本理论和教育哲学研究,jiayuchao@gmail.com,北京 100039
内容提要:协商民主公民教育理论作为近二十年来自由主义民主公民教育理论的有力的批评者和挑战者在西方学界备受关注。它通过不断调整在由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所框限的民主理论谱系中的位置,并以区别于参与式民主理论的方式实现了对公民身份概念的重建。从规范论视角看,协商民主的公民教育提出了核心价值教育、民主教育的权威原则和基准原则等建设性主张;但它在实践中至少面临三方面的严峻挑战,它们分别涉及协商民主对公民的要求是否过高、对个人自主的包容是否成功以及公民政治社会化的困境。因此,协商民主公民教育是否有望成为传统自由主义公民教育的替代则有待进一步观察。
关 键 词:协商民主 参与式民主 公民教育 公民身份 核心价值教育
标题注释:本文系教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的路径、方法创新研究”(项目批准号:12JZD001)阶段性成果之一。
民主理论和公民教育理论是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一方面,民主制度的维系和繁荣有赖于公民教育所成功培育的理想的公民身份(citizenship)和公民美德(civic virtues);另一方面,民主理论对公民教育所培育的公民身份和公民品德做出了原则性限制。因此,每一种公民教育理论都与某种特定的民主理论相对应。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各国的公民教育主要是一种奠基于传统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公民教育,这一教育旨在培养公民的一些程序性美德。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人们对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不满逐渐增加,进而诉求一种积极的公民身份。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又译为审议民主或商议民主)理论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并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逐渐成为传统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有力的批评者和挑战者。鉴于国内文献对于协商民主公民教育理论译介较少,本文旨在通过梳理协商民主理论的谱系、协商民主对“公民身份”概念的重建以及协商民主公民教育的理路和面临的挑战来描绘协商民主公民教育理论的整体面貌。
一、协商民主理论的谱系
众所周知,自由主义政治方案的实现有赖于某种民主理论,这是经典的民主理论为什么从属于自由主义理论传统的重要原因。近代以来,自由主义理论最早为现代“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创制提供了一整套制度安排,这套制度安排的核心理念便是为公民的权利和(消极)自由提供保护。这一传统可追溯至由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以及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等人所致力于为个体自主(personal autonomy)提供辩护的综合自由主义(comprehensive liberalism)理论。基于传统自由主义的民主理论强调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维持最低限度的参与,如参与选举和公民投票。在政治实践中,自由主义的代议制民主导致了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水平普遍下降和对政治生活的冷漠态度。[1]因此,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基于传统自由主义的民主理论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质疑乃至公开的批判。卡洛尔·佩特曼(Carole Pateman)较早注意到了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缺陷:公民参与的理念在民主理论中的地位卑微,不仅如此,近来(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显著特点是强调大众政治参与所具有的风险。[2]在佩特曼看来,自由主义民主理论不仅导致了消极的公民身份,更对公民美德的式微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80年代后,对自由主义民主进行了更加犀利和深入批判的是著名的民主理论家本杰明·巴伯(Benjamin R.Barber),他在1984年出版的《强势民主:新时代的参与式政治》一书中将自由主义民主视为“弱势民主”(thin democracy)。他指出,自由主义民主服务于排他性的个人主义和私人目的,因此无法指望它能够形成关于公民资格、参与、公共善(public goods)和公民美德的坚实理论,并在民主的实践中导致了静态的利益政治(politics of static interest)和自私冷漠的公民,自由主义的民主政治是一种“饲养动物的政治”(politics as zookeeping)。[3]4-25为了克服传统自由主义民主对公民的政治参与、公民交往和公共善漠不关心的糟糕状况,就需要一种将“参与”作为界定公民身份核心内容的强势民主(strong democracy)。[3]150-155巴伯的“强势民主”思想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参与式民主(participatory democracy)的主要理论来源。参与式民主成为当时民主理论研究的热门话题,也成为批评和挑战传统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重要力量。
值得注意的是,佩特曼和巴伯的参与式民主理论都或多或少地受到古典共和主义(classical republicanism)政治传统的启发,这并不是偶然的。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许多理论家逐渐开始在古典共和主义理论传统中发掘有关“民主”的智慧,并无意中导致了新共和主义(neo-republicanism)在当代的复兴。但不幸的是,参与式民主理论几乎还没有来得及推广共和主义的公民教育理念就意外地衰落了,一个显著的标志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参与式民主”这一核心概念几乎从公共论坛中消失了。[4]继之而起的是协商民主理论,与参与式民主理论家一样,主张协商民主的理论家将批判的矛头直指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及其实践后果,他们也经常以共和主义的方式来刻画自己。[5]8但是二者存在明显的不同之处,笔者将在第二部分对它们作出详细的区分。
让我们首先来看一下什么是协商民主。比较一致的看法认为,“协商”(deliberation)直接受益于德国著名社会和政治哲学家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关于对话模型(model of discourse)的启发,它向我们提供了一个从规范视角界定“公民身份”概念的分析框架。[6]但是,“协商”这一核心概念可以追溯至启蒙时代著作家的思想,如伯克(Edmund Burke,1729-1797)就曾使用过“协商大会”(deliberative assembly),密尔也曾提出过“经由讨论的治理”(government by discussion)这样的说法。[7]挪威的著名教育哲学学者拉斯·劳维尔(L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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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商民主与公民教育》一文中指出,“协商”作为一个关于民主理论的关键术语,是与理性的批评精神、宪政自由主义的民主政府以及确保自由和正义等民主原则的政治制度紧密相关的。[7]因此,在劳维尔看来,“协商”意味着公民的政治参与、理性批评以及对自由和正义等原则的促进和维护。协商民主的领军人物詹姆斯·伯曼(James Bohman)声称,“协商”是一个对话过程,是所有公民都参与的公共社会活动[8];协商民主的合法性必须来自公民政治参与过程中基于实践推理的公共协商[9]。协商民主的另一位领军人物艾米·古特曼(Amy Gutmann)则基于协商民主的道德基础从而给出了更为强有力的辩护,她指出,协商民主可以被界定为这样一种政府形式(a form of government):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及其代表之间为实现就公共事务的决定达成一致的最终目标,他们应该给出相互都能够接受的理由来为自己所支持的决定辩护;这一推理过程的最重要特点是参与决议(decision-making)的人被要求提供合理的道德理由(reason-giving requirements)。[5]3-7因此,协商民主是人们处理政治生活中存在的道德分歧的合理方式,当公民与其代表之间存在道德分歧时,他们应该持续地理性讨论(continue to reason together)以达成相互都可接受的决定。[10]为了更好地理解协商民主,古特曼对流行的民主理论作出了明确区分,并且对传统的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给予了更加有力的批判。首先,古特曼在《为何协商民主》一书中将与协商民主相对应的其他流行的民主形式统称为加总式民主(aggregative democracy,又译为聚合式民主),它可以被界定为利用“多数裁决”或“成本—收益”分析模型来计算民众偏好的民主形式,是对传统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总称,包括了程序性民主(procedural democracy)和宪政主义民主(constitutional democracy)。[5]13-15古特曼进一步指出,加总式民主的缺陷是很明显的。如,它不能为民主决策提供一个可靠的原则基础,并且不是动态的,尤其是当公民的偏好或意见发生变化时它无法随时作出政策调整;再如,加总式民主无法为公民提供一个挑战其自身决策方式(如多数裁决和成本一收益分析)的途径。[5]16-21因此,在古特曼看来,在多元民主社会中,如果具有平等地位的公民(包括少数派的公民)对公共事务决策提出的道德要求是合理的和正当的,那么协商民主是流行的诸种民主形式中能够最大程度上实现平等对待这些道德要求的民主形式,因而比传统的自由主义民主更具优势。
从以上关于协商民主理论的分析我们似乎已经看出,协商民主对公民身份和公民美德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虽然自由主义民主理论传统和共和主义民主理论传统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在以下问题上两者明显地区分开来了:民主政治制度的维系究竟需要何种公民身份概念(conception of citizenship)和公民美德(civic virtues)。笔者将在接下来的讨论中分析自由主义民主、参与式民主与协商民主对公民身份提出了哪些不同要求,并进一步指出协商民主是如何重建“公民身份”这一核心概念的。
二、协商民主对“公民身份”的重建
“公民身份”指的是个体在政治共同体(民族国家)中的成员资格,是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模式,它规定了公民权利和公民责任之间的关系。[11]伦敦大学的青年学者戴娜·凯万(Dina Kiwan)区分了三种不同类型的公民身份概念,即作为法律概念的公民身份、作为道德概念的公民身份和参与式公民身份,其中后两种类型都与古希腊时代的古典共和主义思想密切相关。[12]从人类历史的经验来看,公民身份主要存在两种主要形式,即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和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加拿大著名学者吉姆利卡(Will Kymlicka)和诺曼(Wayne Norman)在《公民的回归》一文中对这两种模式作出了经典区分: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是指在一个政治共同体内部作为充分成员资格的法律地位;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主要指向可欲的行动(desirable activity),在这些行动中公民身份的范围和质量将取决于公民的参与水平。[13]因此,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对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的参与并无过高的要求,并旨在用法律确保公民的平等的成员资格和一系列社会、政治权利,公民除了履行诸如选举和投票等必需的公民责任外可以退缩之私人领域;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则把公民视为政治代表(political agents),用亚里士多德的经典表述就是“人是政治的动物”,它要求公民在民族国家治理中的直接参与,因而会诉诸某种形式的直接民主制,反对自由主义的代议民主制,因为基于精英统治理念的代议民主制在很大程度上和公民的直接参与是不相容的。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来概括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在公民身份概念上的区别:首先,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模式看,前者坚持个体权利高于政治制度,而后者则强调国家的权威性以及国家对政治生活干预的正当性;其次,从两者倚重的公民美德来看,前者更珍视公民底线伦理(如不伤害、宽容等)和个体自主的优先性,而后者更重视政治共同体的共同善(common good)或共同价值(common values),并且坚持共同价值相对于个体权利的优先性;再次,从公、私领域的关系来看,前者更加珍视私人领域,而后者更加重视公共领域;最后,前者是一种消极的公民身份(passive citizenship),而后者是一种积极的公民身份(active citizenship)。
从上面的描述来看,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在公民身份概念上存在的分歧是巨大的,无论过分强调哪一方都会造成残缺的公民形象。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参与式民主和协商民主先后挑战了这两种传统的公民身份概念,可以被视为分析公民身份概念的第三条道路。后来成长为协商民主理论领军人物的汤普森(D.F.Thompson)早在70年代就隐约表达了超越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两种公民身份概念的第三条路径,[14]但对此作出明确区分的是哈贝马斯。哈贝马斯在《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一文中通过比较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两种规范民主模式,明确提出了协商民主模式和协商民主的公民身份(deliberative conception of citizenship)。[15]总体来说,协商民主的公民身份是一种积极的公民身份,它最大的特征是:在克服自由主义消极公民对现代民主制度的不良影响的同时,避免共和主义对公民的过分的政治要求。我们可以这样来总结协商民主的公民身份概念:首先,它旨在化解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在个体与国家关系方面的冲突,它强调现代国家“有限权威”的正当性,同时力图保障自由主义所珍视的个体自主;其次,它强调一种维系民主制度的最低限度的共同价值,使它们相容于自由主义的底线伦理,并以此引导公民进行有限的政治参与,即公民协商(civic deliberation);最后,它把这种有限的政治参与视为对自由主义所珍视的公民的消极权利得以保障的公平负担(fair burden),因此,有限的政治参与理应成为民主公民的责任。
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不难看出,协商民主与参与式民主理论都主张一种积极的公民身份,但二者存在明显的差异,也许正是这些差异才导致了参与式民主理论的迅速衰落。美国著名学者曼斯布瑞齐(Jane Mansbridge)曾这样来解释参与式民主理论的衰落:首先,兴起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草根实践”(grassroots practice,即参与式民主实践)进入80年代以后就衰落了;其次,没有足够的经验证据证明参与式民主如其所承诺的那样能够为民主公民提供足够的政治教育。[16]马克·沃伦(Mark E.Warren)对参与式民主的批评则更为直接,“个人很可能发现(在参与式民主实践中)做出群体决策的负担是如此沉重,效率是如此低下,以至于大部分人将会退回至愤世嫉俗的冷漠中去”[17]。在沃伦看来,参与式民主理论没有认真对待现代民族国家的规模和复杂性对公民行动带来的限制。因此,尽管参与式民主理论家一再声称他们并不打算复兴古典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概念,[3]117-118但他们最终在由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所框限的民主理论的谱系上更大程度上偏向了共和主义一端。而协商民主则看到了强势民主对统一性的集体利益、共识以及团结等核心理念的强调所带来的风险,并进一步向自由主义一端做出了必要的妥协。我们可以这样来总结协商民主和参与式民主在公民身份概念问题上的差异:在参与的方式上,参与式民主重在公民行动(包括合作、管理、集体决策和协商等),而协商民主则强调以道德推理为特征、以对话为中心的公民协商;在参与的范围和场所上,参与式民主强调公民最大限度的参与政治生活,包括广泛参与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如家庭、学校、邻里、公民组织和工作场所等),而协商民主参与的范围大大缩小,参与的场所似乎仅限于“公民论坛”(civic forum),并且是否需要公民协商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从二者所倚重的公民美德方面看,参与式民主十分重视共同善(如爱国、团结和共同体的情感纽带等),而协商民主则从“共同善”退缩至“核心价值”(core values),旨在诉诸一种维系民主社会的最低限度的价值原则(如个人自由、公平机会等)。更为重要的是,协商民主公民身份概念明确拒绝了参与式民主轻视个体自主的做法,试图将个体自主和公民的主动参与调和起来。从根本上说,无论是参与式民主还是协商民主能否在公民身份的概念方面提供一种超越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中间模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是否与个体自主的理念相容。因为现代民主理论奠基于这样一个道德基础之上,即人们应该作为自主的主体而得到平等尊重,从而能够“过自己的生活”(live life from the inside)。[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