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传统文化之所以能够历久弥新,是因为其内涵的博大精深与外延的普适致用。先秦道家代表作《老子》对儿童的天性、德性、形态、潜质、发展及其途径等均有独到的立论,可谓我国早期文明创建儿童观的历史先声。
关键词:儿童观;道家思想;传统文化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王康宁,山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院;于洪波,山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E-mail:yuhongbo0425@163.com,济南 250014
内容提要:传统文化之所以能够历久弥新,是因为其内涵的博大精深与外延的普适致用。先秦道家代表作《老子》对儿童的天性、德性、形态、潜质、发展及其途径等均有独到的立论,可谓我国早期文明创建儿童观的历史先声。在《老子》看来,儿童乃天赋自然之人,其天性不仅体现为身体的柔弱性,而且体现为天赋的生命力及其思虑无邪和机敏聪慧。儿童因合于自然性而天然地具备德性,成人应向儿童学习,“常德不离,复归于婴儿”。对儿童来说,其日后的发展即是保全自然性、不损德性,成人应遵循“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的原则,实施顺乎儿童本性的知识教导方式和“抱一为式”的榜样教育。探究先秦原始道家关于“儿童是谁”的观点,不仅可以对中华文明早期的儿童观进行溯本清源,进而以正视听,而且可以与长期以来占主导地位的儒家乃至西方的儿童观参照互补,为我国学前教育提供诸多理论与实践的启发。
关 键 词:儿童观 道家思想 传统文化
标题注释: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一般课题“‘轴心时代’原始道家道德谱系源考及其德育镜鉴”(编号:BOA140024)。
一、为东方“儿童观”寻根
通达的学者通常认为,我国所谓的传统文化,乃以儒家文化为主导;因之,与现代儿童观相对照的传统儿童观,则指由主流儒家文化体现出来的儿童观。
传统儒家认为“儿童是小大人”,应遵循“长幼有序”的“差序格局”,在日常“洒扫应对”的“学而时习之”中,逐渐切合于由礼乐文化先天铸锭的“大人”模具之中。对此,鲁迅曾说道:“往昔的欧人,对于孩子的误解,是以为成人的预备;中国人的误解,是以为缩小的成人。”[1]由此可见,在儒家“长幼尊卑”的等级秩序中,儿童的身份、地位、行为等,均被礼乐文化及成人世界预先设定。
与儒家礼乐“文而化之”的“成人—儿童观”不同,我国原始道家的代表作《老子》则指出在“人”之“类”中,“含德之厚”者莫过于“赤子”,认为儿童(赤子)并不需要亦步亦趋地效仿成人而“为学日益”,反倒是成人应该通过“涤除玄览”(扫除心灵之镜的尘埃)和“为道日损”(扬弃文而化之的成见之伪)的修养工夫,进而接近或复归于“含德之厚”的“赤子”。
由是观之,中华文明原创时期的道家文化自始便有着看待儿童的独到视角,其与儒家儿童观之间形成的对照符合儒道在文化层面的互补关系,二者共同致力于现世人生的性命双修、身心两安。本文探究《老子》中关于“儿童是谁”的主题,在时空上可与西方文明的源头——古希腊时期的儿童观形成对照;在思想上可为东方文明早期的儿童观追溯其开拓者及策源地;在理论与实践上可以为中国现当代的学前教育所镜鉴。
二、“儿童”在《老子》中的表述方式及其隐喻
“儿童”非古语,《老子》文本不见“儿童”二字。在《老子》中与“儿童”意义相近的词,概有“婴儿”“赤子”“孩”三种。“婴儿”“赤子”或“孩”在《老子》中统共出现7次,皆用来指称人之初生状态。“婴”,金文写作
,小篆表示为
有“缠绕”“环绕”之动词义,名词义为“幼儿”。“凡言婴儿,则婺婉之转语”;[2]《释名·释长幼》云:“人始生日婴”;《吕氏春秋·察今》“见人方引婴儿欲投之江中”之“婴”字,其义皆合“幼儿”。现代汉语中的“婴”字,继承古汉语“幼儿”义,用作名词,指刚出生不久的幼儿。“赤子”之“赤”字,金文表示为
,小篆写作
,以字形观之,似一人被置于火之上,此概因其本义指一种以火焚人的祭祀仪式。经由《尚书·洪范·五行传》“赤者,火色也”,可知“赤”字亦具“红色”之义,用来指涉事物的颜色。“字”由“宀”和“子”合成,“宀”意为“在家里”,“子”意为“婴”。循此,可得见“赤”与“子”连用构成婴儿之意,指刚出生时通身呈红色的婴儿。通用本《老子》中的“孩”,小篆表示为
,本义即为婴儿、幼儿。《广韵·哈韵》云:“孩,始生小儿”。运用拆字法,“孩”可以分为“子”“亥”两部分。“子”本指婴儿、幼儿。“亥”通“咳”,《说文·口部》云:“亥,古文咳从字”,本义指小儿“呵呵的笑声”。王弼版本之“孩”字,在傅奕版中则被表示为“咳”字。由此可知,由“子”与“亥”合成的“孩”字既有幼儿之意,又形象地体现出幼儿、婴儿之本真状态。古文用以表示“幼儿”“儿童”之义的非独《老子》之“婴儿”“赤子”及“孩”,道家《庄子》中的“儿子”(《庄子·庚桑楚》)、“童子”(《庄子·人世间》)均代指儿童。[3]
“婴儿”“赤子”“孩”三者作为“儿童”的代名词,在《老子》中除了作为名词指“初生之人”外,亦包含隐喻义。正如有学者所说:“婴儿也是《老子》中常讲到的一种形象化的比喻和象征。”[4]在《老子》中“婴儿”常被用来指处于理想状态的两类“人”。
其一,乃天赋自然之人。“自然”是《老子》的核心词,《老子》最推崇自然,其哲学最高概念“道”的别名“一”“大”“朴”等,均意指自然。“自然”在《老子》中蕴义为“自是其是”,是宇宙的法则、原理、规律,天地万物均遵循“自然”生息存灭。
《老子》对于自然的推崇,体现为其视自然性为人之本性。《老子》没有对人性做善恶两分的假设,而是认为“人”作为宇宙之一物,与天、地一并是自然的产物,包含着自然的属性。“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第二十五章),天、地、人“三材”皆因自然而生,亦应循自然而发展。在《老子》中,合于自然,即是合于道,合于道之人即是有德之人,有德之人如至善之“水”,自然地存在并发展。由是,“婴儿”“赤子”作为人之初始状态,与“自是其是”的自然有着最密切的联系,“与大自然有着灵魂上的契合与天然和谐的关系”,[5]是最自然、最本然的人。
其二,乃得“道”之人。与“婴儿”“赤子”具有的天赋自然性不同,《老子》的得道之人主要是指那些经过后天努力,在个体言行以及精神层面合于“道”而生活的人。老子常用婴儿来比喻“得道”之人。[6]在《老子》中,“婴儿”“赤子”之所以处于人之理想状态,是因为其合于“道”之自然属性。
在《老子》中,生而自然的“婴儿”“赤子”的生长发育是一个“为学日益”的过程,然由于外部环境的复杂性,本为自然的婴儿有可能被人为的“伪”掩盖自然本性,从而偏离其自身的自然性,生长为“不道”“不德”之人。由是,对于那些想要“悟道”抑或“得道”之人而言,最理想的为人处世和修身养性的生活方式应该是自觉地“为道日损”,亦即时刻减损偏见、妄为和私欲,以“复归于婴儿”的“应然”得道状态或境界。
概而言之,《老子》同时赋予“婴儿”“赤子”身体与精神层面的双重含义,认为人之初的婴儿自始便具有人发展的一切潜力,肯定并赞美了婴儿的存在价值及精神品质。《老子》抛却成人世界的偏见,以“人”的标准定义婴儿,为人们呈现出一个全面的、立体的、可期待的儿童形象,可谓是东方文化最早、最独到、最公允地界定“儿童”的理论。
三、儿童的天性及德性
在《老子》中,人之为人的本性即自然性,“婴儿”“赤子”之天性亦即其自然性。
首先,儿童的天性体现为身体的柔弱性。在《老子》中,婴儿身体的柔弱性被表述为“骨弱筋柔”(《老子》第五十五章)。《老子》认为,身体柔弱是初生之人的自然本性,为一切“婴儿”“赤子”以及“孩”所共有,正所谓“人之生也柔弱”(《老子》第七十六章)。天生的柔弱对于“婴儿”而言并非劣势,反而是其用以保全自身的手段。体质柔弱、体型渺小的婴儿能够激发他者的同情心与爱护心,使得自身在有害之物面前,“毒虫不螫,猛兽不据,攫鸟不搏”(《老子》第五十五章)。在有关“婴儿”身体柔弱性的阐述上,西方卢梭的观点与《老子》几近相同。卢梭曾说:“从孩子本身看孩子,就可以看出,世界上还有哪一种生物比他更柔弱、更可怜,更受周围的一切的摆布,而且是如此需要怜惜、关心和爱护呢?他之所以具有那么一副可爱的面孔和动人的神情,岂不是为了使所有的一切接近他的人都爱惜他柔弱的身体和积极地帮助他吗?”[7]东西方两位先哲对于同一问题的共同观点,源于二者对于“自然性”所秉持的态度,即二者均持“出自造物者之手的东西,都是好的”[8]的观念,看重“自然性”对于儿童生存发展的重要作用。
其次,儿童的天性体现为其天赋的生命力。“婴儿”“赤子”的外显状态虽是“筋骨柔弱”的,但他们有着强大的生命力。这表现为幼儿“骨弱筋柔而握固。未知牝牡之合而竣作,精之至也。终日号而不哑”(《老子》第五十五章)。儿童虽筋骨柔弱,却握物牢固;虽为人之初始状态,却具有成人的潜力;虽终日啼哭却身心无伤,具备自我保护的潜能。
再次,儿童的天性还体现为思虑无邪和机敏聪慧。反观《老子》中“得道”之“圣人”的精神状态,可知其与“婴儿”的精神状态极其相似。“众人熙熙,如享太牢,如春登台。我独泊兮,其未兆;沌沌兮,如婴儿之未孩。飕飂兮,若无所归。众人皆有余,而我独若遗。我愚人之心也哉!众人昭昭,我独昏昏;俗人察察,我独闷闷。淡兮其若海,飂兮若无止。众人皆有以,而我独顽且鄙。我独异于人,而贵食母”(《老子》第二十章)。婴儿思虑纯净,不知世俗社会的功名利禄,不明众人之所为,不知众人之所向,其天性纯洁,没有受到外界“俗知”的干扰,不生“巧智”,不谋私欲,终日乐得其生,乐得其所,与“众人”截然不同。
《老子》的婴儿之所以思虑无邪、机敏聪慧,在于其“和而无欲”、对人对事“不用智”,[9]顺自然而为、不损自然天性,故而“合自然之智”,[10]实为有智慧者。丰子恺对于儿童聪颖天性的解读可作为对《老子》观点的印证:“天地间最健全的心眼,只是孩子们的所有物,事件事物的真相,只有孩子们能最明确、最完全地见到。”[11]可见,古书《老子》与近世学者对儿童天性的解读并无二致。
综上所述可知,《老子》“以人观人”,从儿童的角度看儿童,肯定儿童身体及精神的自然性即是肯定儿童作为人之初的身体及精神状态,其摆脱成人本位的意识偏见,指出了儿童生存发展的独特优势与发展潜力。
在《老子》中,“婴儿”“赤子”因合于自然性而天然地具备德性。“婴儿”“赤子”作为《老子》中“得道之人”的象征,为“婴儿”是有德之人提供了有力的映证。“德”在古汉语中通“得”,有“获得”“得到”之意。“道德”二字放入《老子》则为“道得”,意为得“道”,便得“德”;得道之人,便是有德之人。得道与道德之间的转换因循人之自然性,所谓“道法自然”,人们所得的“道”就是自然之道。宇宙有一道,万物有万德,各种德性均源于自然、发于自然。故而,《老子》中关于儿童的德性即是自然性。倘对儿童的自然德性做具体说明,则指生活于现实中的儿童所具有的良好品质及品格。这在《老子》中被一再地表述为“不争”“居后”“处下”“谦卑”“包容”“柔弱”等诸种阴柔的优良品质。
《老子》认为儿童的德性来源于自身天性,而非靠外界的“塑造”。成人世界制定并强加于儿童的纲常德目,并非成就道德之人的良方。儿童生而既有的自然天性是促使和保障儿童自由健康发展的内部动力,并使得人们在进行“自我反省”“找寻真我”的精神活动时有迹可循。概因《老子》意识到外部规范、条规与儿童自然天性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故而主张德性源于自然,认为道德存于儿童本性之中,其所言直抵今日儿童道德教育的弊端,颇发人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