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把“混合所有制”这样一个经济学概念借用到职业教育领域,涉及一系列观念、政策和法律问题。在借鉴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分析了国内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并对探索“混合所有制”要先明确的政策目的、实践主体以及法律支持、配套改革、实施步骤等认识和实践问题作出了分析。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改革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安蓉泉,杭州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浙江 杭州 310018
内容提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把“混合所有制”这样一个经济学概念借用到职业教育领域,涉及一系列观念、政策和法律问题。在借鉴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分析了国内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并对探索“混合所有制”要先明确的政策目的、实践主体以及法律支持、配套改革、实施步骤等认识和实践问题作出了分析。
关 键 词:混合所有制 职业院校 改革
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以来,高职教育管理者及专家学者、国有院校和民办机构都表现出很大热情。这里有对突破目前困扰职业教育各类问题的憧憬,有对职业院校以往校企合作激发的路径依赖,也有因对“混合所有制”内涵、条件缺乏推敲带来的盲目乐观。“混合所有制”既是一种社会经济成分,又是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这个概念首先在职业教育领域提出,与职业教育的办学定位和体制机制有直接关系。职业教育是指让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岗位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形式。与传统意义上以纯粹学校教育为主的办学模式相比,职业教育只有实现了以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及学校等多元主体的混合办学模式,才能真正达到教育与生产劳动、职业知识和技能的深度融合。
就目前国内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的实践看,大体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原发型混合”,如苏州工业园区职业学院、海南职业技术学院等,在建院之初就确定了多家参与、共同兴办的合作框架。第二种是“后发型混合”,如江苏紫琅职业技术学院,2000年成立时的办学主体为江苏江海科教开发公司,2012年引入了江苏省教育发展投资中心资本,成为有国资参与的“混合所有制”院校。第三种是在公办院校的二级部门进行的“初步混合”的实践,如杭州职业院校的电梯实训基地,经学校、企业、政府三方协商议定收益比例和权利义务后开始合作。分析这三种类型不难发现,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探索实践,目前主要集中在非公办职业院校范围进行;公办职业院校限于体制和政策因素,混合所有制的实践迄今尚未“登堂入室”成为学校层面的现实。这也正是“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政策出台后引发热议但进展不快的基本背景。把“混合所有制”这样一个经济学概念借用到职业教育领域,有些前提性、现实性问题值得分析。
一、明确探索混合所有制的“主体”
国务院提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实施主体的产权性质主要是哪种类型?是国有还是民办职业院校?实施“混合”的主体不同,“混合”的动机和目标差异较大,结果也会不同。
1.从职业院校的性质看,技能培训的特质决定了职业院校需要和企业建立密切合作关系,实现专业服从市场、真实生产锻炼、企业师傅帮带的培养模式。公办职业院校虽与政府具有天然的联系,但和企业由于缺乏资产纽带连接,使得现有的“校企合作”事实上缺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体制保障;“校企合作”的深度和持久性,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合作企业的眼光、胸怀和积极性等“非物质”因素。中央提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主要是针对具有政府背景的公办职业院校增添“企业背景”的扶持政策。
2.从公办职业院校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看,校企合作质量不高是制约专业调整、双师结构、真实项目乃至教学质量和社会服务水平的根本原因。如果公办职业院校和企业有了资本纽带连接的实质性合作,困扰职业教育的市场信号、真实生产、师傅帮带、最新设备等一系列难题都能迎刃而解。
3.从民办职业院校的特质看,其本身由企业投资,和企业有着天然的连接,市场意识很强。主要困难在于资金瓶颈、政策资源和社会认可度较弱。在这个意义上,一些业内人士和学者把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看成民办职业院校的一次发展机遇,认为“将有利于社会资本扩大投资、兴办和改进更多的职业教育院校,相关上市公司有望迎来政策利好”[1]。这种理解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成分,但是,没有准确把握中央这一政策针对的主要“对象”;没有顾及基本教育产品的“非营利”性质;没有分析在不同产权主体构成的民办院校已风靡全国的情况下,国家探索“混合所有制”主要不是针对民办职业院校,而是针对公办职业院校相关探索尚未破题的情况提出的。
当然,《决定》对于民办院校“混合”国有资本以及原发“混合”的院校扩大资本合作和争取政策资源,也提供了发展机遇和广阔前景。但是,如果公办职业院校由于种种制约“混合”实践迟缓,而民办职业院校因此加快了吸纳国资的步伐,《决定》的主要政策意图就没有得到充分落实。
二、弄清探索混合所有制的“目的”
公办职业院校探索混合所有制的“目的”,直接关系到国有教育资源与合作企业如何“混合”以及“混合”到什么程度。当前大型国企要加快“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造的目的,不是因为缺钱需要吸引民资来救急,而是因为混合所有制改革事关庞大而僵化的国资能否“断奶”和焕发市场竞争力;而一些独资民营企业出让股权搞资本多元化,目的和国企不仅不同,并且存在填补资金不足、减少市场风险、融资上新项目、攀“国资高枝”争取政策资源等多重动机。由此可见,国有和民营机构的“背景”和“局限”经常是互逆的。如果国家要求职业教育探索“混合所有制”主要是针对公办职业院校的,其直接目的就是为了推动公办职业院校与企业建立持久深入的利益纽带关系,探索解决目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缺乏资本纽带、机制保障的根本方法。引进资本、技能、人才、管理等当然也是目的,但这些都是依附于资本连接、企业引领这个大目标下的具体目标。一些人在理解国家“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等精神时,提出这种探索是为了“高职教育建立市场机制”[2]、是为了“实现‘管办评’分离……减少政府对教育资源的行政性配置”[3],甚至提出“试点部分公办职业院校‘转制’,减少或停止财政拨款,改用民营机制”[3],这些把纯粹针对竞争性产品的国企改革“术语”直接搬用到教育领域的观点,存在如下逻辑问题:
1.如果笼统地提出在“高职教育建立市场机制”,那就等于要在“总体上”放弃教育的公益性,等于要重拾在中国教育领域曾遭到诟病、前些年已放弃的“教育产业化”提法。如果那样,职业教育的学费、杂费肯定会进一步升高,千百万来自农村贫困家庭孩子的高职“大学梦”就会破灭。至于一些研究者提出的“美国高中后职业培训学校只有少数是公立性的社区学院,大多数是私立性质,二者的比例为1∶6……用市场的力量来办学”[3],这里忽视了一个基本事实:欧美国家的税收制度、捐赠文化有力支撑了民办院校市场化办学的道路。欧美的经验应该学习,但在目前还不具备类似条件的情况下笼统提出把公办职业院校“推向市场”,要么会使学校的发展受到资金限制后劲不足,要么可能导致办学主体更多关注“资金回报”而有意无意地牺牲“教书育人”的教育宗旨。
2.如果要靠推动混合所有制“实现‘管办评’分离,减少政府对教育资源的行政性配置”,就无法解释民办职业院校反而希望和公办职业院校“混合”以得到政府资源支持的行为,也没有抓住政府对职业院校“管办评分离”的核心问题,即明确管、办、评三方的法律边界、完善管理规范、制定大学章程和培育独立运作的教育中介组织,没有这些条件,“管办评”分离既缺乏依据也没有操作可能。
3.如果是为了在“高职教育建立市场机制”“减少政府对教育资源的行政性配置”,那进入到公办职业院校的外来资本应该越多越好,但那样有可能改变公办职业院校的特征和功能。至于那些建立之初就经过协商形成的政、企、校“原发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与公办职业院校相比,后者承担的公益性功能、“混合”时面临的法律和政策问题都差异很大,无法简单类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