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黔西南;土司;土流并治;赋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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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相比于明朝在西南地区的流官官府更多地因循原土司的统治方式,清朝则致力于将边疆地区传统的社会结构制度化,纳入国家的统一管理,将部分“营”改为“里”的同时,也使“营长”由宗支继承变为流官指派。这实则意味着赋役征收方式的转变,将本应“纳租于主”的公田造册升科,按“分”纳赋。而流官简单地以汉族中的租佃、主佃、乡保等观念来看待土司、土目与其所辖民众之间的关系,忽视了改土归流以后,当地民户在向流官州县纳赋应役的同时,土司、土目对其的需索、派累依然存在,其只有通过赎买村寨的方式才能买断土司的派累之权。或许,在国家与土司
【作 者】张楠林[1]
【作者单位】[1]中山大学历史学系,510275
【期 刊】《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2019年第1期70-81,共13页
【关 键 词】黔西南 土司 土流并治 赋役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