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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性与当代人文社会科学
2014年12月12日 09:2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 作者:欧阳康 字号

内容摘要:【内容提要】合理性问题之成为当代哲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主题,既是对于西方哲学史上长期占统治地位的绝对理性主义的一种历史性批判,又是对于理性的发展历史和作用功能的批判性反思,同时也是当代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内在逻辑必然。二、合理性问题的实质及其在人文社会科学中的凸现由上我们看到,合理性问题是在对于理性的反思和批判中提出来的,以至于有人认为,当代人文社会科学中“合理性取代了理性”(注:盖坚科:《20世纪末的合理性问题》,载《哲学译丛》1992年第2期。三、当代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合理性问题合理性问题作为当代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的重大问题,既是对于理性的发展历史和作用功能的批判性反思,也是当代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内在逻辑必然,它意味着人类认识的科学视野由事实转向价值,由认知转向评价,由存在转向行动。

关键词:人文社会科学;合理性问题;评价;哲学;文化;研究;批判;主义;行动;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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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合理性问题之成为当代哲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主题,既是对于西方哲学史上长期占统治地位的绝对理性主义的一种历史性批判,又是对于理性的发展历史和作用功能的批判性反思,同时也是当代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内在逻辑必然。它意味着人类认识的科学视野由自然转向社会文化,由事实转向价值,由认知转向评价,由存在转向行动,由描述转向规范,代表着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把合理性看做合规律性、合目的性和合规范性的统一,主张在真理原则与价值原则的统一中探索人文社会科学的合理化发展途径。强化人文社会科学的合理性和不断提高其合理度应当成为当代人文社会科学科学化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

  合理性问题是20世纪西方哲学的主题之一,哈贝马斯认为,“哲学通过形而上学之后,黑格尔之后的流派向一种合理性理论集中”(注: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1卷——行动的合理性和社会合理化》,重庆出版社1994年版,第15页。)。合理性问题也是当代哲学的难题之一,著名科学哲学家劳丹曾经指出,“20世纪哲学最棘手的问题之一是合理性问题”(注:劳丹:《进步及其问题》,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116页。)。对于合理性问题的哲学关注既促进了人文社会科学的当代发展,也使合理性问题在人文社会科学的主要学科中日益鲜明地凸现出来,成为当代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的重大问题。本文拟从对理性和合理性的历史回溯与概念辨析入手,透析合理性问题凸现的实质与意义及其在当代人文社会科学中的具体表现和总体特征,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合理性的角度探索人文社会科学的科学化和合理化发展途径。

  一、理性主义与合理性问题的提出

  从中文字面上看,合理性很容易被直观地理解为“合乎理性”,在这种意义上,合理性问题往往被看做是理性问题的继续,好像是要更加强调理性,以理性作为认识和评价的普遍标准。按照这种理解,对于“理性”的界定就成为理解合理性问题的关键。然而在英文中,合理性(rationality)一词并不是直接由理性(reason)转化而来的,而是由作为形容词的“合理的”(rational)一词名词化而来的,并且包含了丰富得多的内容。这就提出了一个更加深层的问题,合理性问题到底是理性问题的继续与强化还是其背离甚至反叛?合理性与理性的关系究竟如何?

  自古希腊罗马时代起,理性就一直是哲学家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一部西方哲学史,可以看做是以理性主义占主导地位而不断演变发展的历史。当然,对于理性是什么,不同时代的哲学家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从总体上看,对理性的理解主要有两种参照系。其一是本体论的视角,把对理性的理解与对世界本体的理解联系起来;其二是认识论和人性论的视角,把对理性的理解与对人性和人的能力的理解结合起来。

  从本体论的角度看待理性问题,产生了传统的和绝对的理性主义。柏拉图是传统理性主义的奠基者和主要代表人物之一。正是在柏拉图那里,理性意识分化出来成为人类的一种独立的精神功能,并且取得了至上的地位。柏拉图的理性主义被亚里士多德以本体论的方式加以强化。亚里士多德把理性看做人类品格中的最高部分,认为人的真正本质就是他的理性智慧,科学、哲学、形而上学、第一哲学等成了理性的代名词。黑格尔把西方的理性主义发展到了自己的极限和顶峰。在黑格尔看来,“‘理性’是世界的主宰,世界历史因此是一种合理的过程”。绝对精神是理性的最高形式,它是宇宙的最高本体、世界的最终本原和灵魂,自然、人类和社会不过是绝对精神的外化和表现,是理性本质的一种展示。

  从认识论和人性论的角度来考察理性,产生了对于理性的又一种解释方式,即把理性看做人所特有的一种能力和本性。这种理性主义又叫启蒙理性主义,以文艺复兴时期的思想家为代表。它既把理性看做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特性,也把理性作为人性区别于神性和非人性的根本特点。在这种意义上,理性首先是人类特有的一种本质力量或主体能力,同时又是一种人类本性或人类要求,因而也是人类所特有的一种价值标准和评价尺度。理性作为思维能力和价值尺度的统一,应用于一定的社会客体,则转化为一种理性的方法。运用理性方法去认识社会,就意味着从人的内在本性要求出发,运用人类所特有的思维力去认识和评价各种社会现象、历史事件,去建构未来的理想社会。

  上述两种理性主义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究其实质都是对理性的绝对信任和无条件张扬,似乎有了理性,世界就会充满智慧与和谐,人的活动就能获得成功,人性就会得到肯定和实现。在理性主义者那里,理性就是世界的本原,或者是人性的全部;理性是评价一切的绝对标准,而理性本身是不需评价的;理性可以批判一切,而理性本身则是非批判的、自明的;理性可以建构一切,而理性本身则早已自我建构完毕,没有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问题。然而,人类实践和社会文化的发展,无情地打破了理性至上的迷梦,引发了对于理性主义的批判。这就不仅要求对理性本身进行科学反思和合理评价,也要求对人性结构赋予新的理解并进行合理建构。正是在这样一个重新理解和合理评价理性的过程中,合理性问题凸现出来,使得人文社会科学的理论重心逐步由理性向合理性过渡。

  近代以来,人的理性能力主要与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发现与发明相联系,促进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在社会文明的更新与转换中,尤其是在当代工业技术文明的巨大成功中得到了极为充分的展示。与之相应,尊崇科学、张扬理性、发展技术成为长期以来的主导性思想潮流。然而,科学不是万能的,技术在很大的程度上是把双刃剑。人类在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变革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展示出人类理性的巨大能量,但与此同时所产生的全球性生态危机、资源危机、人口危机等,也暴露出人类理性的限度和破缺。理性的局限性在当代人类实践的反主体性效应中得到日益充分的暴露,促使人类从理性至上的迷梦中惊醒。当前人类在全球范围内所面临的“天灾”,实际上是“人灾”,表明人类在长期发展中形成的巨大本质力量由于不合理的使用,正在转化为巨大的破坏性异己力量,这不仅带来了生态、环境、气候、资源、能源、耕地、物种等一系列自然问题,破坏了自然再生产的稳定与和谐,并且造成了严重的人性—社会问题,影响着人类的整体性发展,甚至危及人类的生存。这就要求重新认识和评估人的理性,规范人的行为,使之向合理化方向发展。而为达到这种目的,仅仅有自然科学是不够的,还必须大力发展人文社会科学,提升人类社会的自我意识,以促进人类社会的健康和谐与持续发展。

  合理性问题凸现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对于理性在人性结构中的地位的重新认识。就人的内在本性而言,理性是相对人的非理性方面而言的,理性和非理性是人所具有的两种不同的特性,完整的人是理性和非理性的统一。然而,随着人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演化,人的内部构成发生了分化,理性和非理性逐渐分化为两个相互对峙的要素并以外化的方式表现出来。理性与科学技术相关联而支配着人类生活,理性主义则作为主导性和统摄性哲学思潮而占据了统治地位。然而,正是理性的这种超常发展和理性主义的过度张扬,带来人性结构的严重失衡。理性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以对非理性方面的抑制、压抑甚至牺牲为代价的,人的片面化、平面化、单调化成为普遍现象,人性不健全、不完整带来人的个性的丧失或减弱,造成非常广泛而又深刻的个性问题,普遍的吸毒、性淫乱、暴力等成为其具体表现形式。正是在对理性的反省与批判中提出了拯救和保护人的非理性方面,全面理解和建构人性,促进人类社会的健康持续和谐发展的紧迫任务。这就要求积极开展对于人文社会问题的研究,从而不仅为人文社会科学的当代崛起提出了要求,也为合理性问题的凸现奠定了现实的思想和实践基础。

  二、合理性问题的实质及其在人文社会科学中的凸现

  由上我们看到,合理性问题是在对于理性的反思和批判中提出来的,以至于有人认为,当代人文社会科学中“合理性取代了理性”(注:盖坚科:《20世纪末的合理性问题》,载《哲学译丛》1992年第2期。)。但是合理性问题的实质,并不是对于理性的简单否定,而是对于绝对理性主义的批判和否定,其目的在于消除理性的至高无上性和绝对性,恢复对于理性的正确理解,使之回到其应有的合理地位。

  哲学研究中的合理性首先是对于理性绝对主义的批判和否定。从合理性的视角来看,“我们不能再把理性想成一种实体,一种结构或一种总是适用的规律性的总体。……理性并不是宇宙或历史的本质或基本规律,同样也不是人的灵魂的本质或基本规律。这样就剩下了一个可能:理性是人的理智地存在的能力,所以,说理智(或明智)比说理性要好一些,而人们更喜欢讲的是‘合理性’”(注:赫·施奈德巴赫:《作为合理性之理论的哲学》,载《德国哲学》第7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71页。)。过去的绝对理性主义哲学,崇尚理性,把理性作为一个不言自明的前提,由此出发来考察其他一切,而恰巧没有对理性自身进行批判和反思,这就把理性置于一种非批判的地位。正是由于理性可以批判一切而惟独其自身却不受批判,因此它必然居于一种绝对的和至上的地位,从而必然引起对它的反思和批判。黑格尔以后的人本主义哲学,无论是意志主义、存在主义、生命哲学,还是弗洛伊德主义、现象学、释义学、哲学人类学等,都是从否定理性作为世界的本体和本原地位出发并以批判理性的绝对至上地位作为自己的前提的。合理性正是作为对于理性的一种批判性反思而出现的。

  哲学研究中的合理性也是作为对于人的本性和能力的一种自我反思和评价而出现的。去除了理性的绝对至上的本体论地位,就有一个对于理性地位的合理评估的问题。合理性问题的提出,是对于人的理性的作用与功能的一种要求与规范。从合理性的角度来看,理性的作用在于帮助和指导人们的活动,使之趋于合理化。“当我们谈到合理思想、认识、行为和行为效果的时候,作为现实人的合理的思想、认识、行为之能力的合理性,往往是预先设定好了的。……如果没有人的‘合理性’的安排处置,世界也就无所谓合理的东西。”(注:赫·施奈德巴赫:《作为合理性之理论的哲学》,载《德国哲学》第7辑,第171页。)在这里,合理性所标示的是人们合理地从事思维和行动的能力,“是具有语言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主体的一种素质”(注: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1卷》,第40页。)。正是在对于人的思想、行为及其结果的合理性评价中,我们可以找到理性的恰当位置和应有功能。

  对理性问题的批判反思和对合理性问题的哲学探讨,标示着人们的认识视野和研究重心由自然事实转向社会文化及其价值意义,这对于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科发展起了重大的推动作用。从历史的角度看,对于人文社会现象的认识久已有之,不过将其作为一种科学或学科来看待,则是比较晚近的事。意大利的维科于1725年出版《新科学》,提出了建立人类科学的任务,被誉为人文科学之父。但从圣西门1818年著《人类科学概论》,提出人类科学实证化的方向,到孔德建立社会(物理)学,直至后来人文社会科学中的科学主义思潮,其基本思路都是将自然科学的标准和方法运用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贯穿的主要还是理性主义的理路。正是对理性主义的批判反省和对合理性问题深入探讨,使得人文社会科学真正摆脱了从属于自然科学的附庸地位而获得独立的发展,而这首先与解释学的兴起有着密切的关系。德国学者狄尔泰把人文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精神科学(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与自然科学方法论严格区别开,认为自然现象外在于人,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和可量化性,对其可以加以客观的描述和实证的分析,因此,说明是自然科学的基本方法。人文社会现象包含了人的思想、情感与价值,具有非确定性、个别性和非量化性,不可能被纯粹客观地加以描述和分析,只能通过交往、沟通和理解才能把握,因此,理解是精神科学的本质方法。自此以后,解释学的理论和方法在人文社会科学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而人文社会科学亦因有了自己独特的理论和方法而在现代科学体系中找到了自己的学科位置。

  对合理性问题的哲学探讨既促进了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科发展,同时也使合理性问题在人文社会科学的各个学科中日益凸现出来。因为既然理解是人文社会科学的主要方法,而理解又是由不同的人来实际进行的,有着明显的主观性,这就有一个对理解的识别、判断和评价的问题。对于同一人文社会现象的价值和意义,不同的人完全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和评价,何者更好,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客观性问题,而是或主要是一个合理性的问题。这样,合理性问题就超越了哲学的视域,而对整个人文社会科学产生了广泛的辐射效应,并成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个普遍而重大的理论问题。

  在社会学中,合理性问题主要表现在对社会结构和社会行动的评价与建构方面。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正是从合理性的角度来考察西方社会和文化的。他把西方社会文化的历史发展看做一个合理化的过程,特别重视对于人的社会行动的研究,并力图以合理性为标准来对其加以归类。在他看来,人的社会行动可以分为四类:工具理性的;价值理性的;情绪(尤其是情感)理性的;传统理性的。(注: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59-60页。)在这多种类型的合理性中,韦伯特别关注的是工具合理性和价值(目的)合理性,并把人们的行动相应地分为工具合理性行动和价值合理性行动。他尤其强调目的(价值)合理性在社会行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把它看做起主导作用的理想类型。韦伯的合理性理论,对于后来受到广泛重视的行动理论,包括关于合理的选择和游戏理论,以及合理的行动解释理论等,都发生了非常深刻的影响。

  道德合理性是当代伦理学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理性主义在西方古典伦理思想发展中一直居于主流地位,其根本特征是为伦理学寻求绝对形而上学的知识基础和整体主义道德原则。康德的“道德律令”,黑格尔的绝对观念等是其典型表现。现代西方伦理学中非理性主义、相对主义和个体主义崛起,意志伦理、生命伦理、个体伦理、规范伦理、实用伦理、情感伦理、境遇伦理、科技伦理等问题的凸现,将道德合理性的问题提升为伦理学最重要的问题之一。罗尔斯以其《正义论》重开现代西方规范伦理学的繁荣局面,麦金太尔则对整个西方现代伦理学进行批判性反省,力图克服现代性伦理的片面,重返古典美德传统。在麦金太尔看来,合理性问题是正义本性、美德追寻和道德实践的关键,由于现实社会中存在着“诸种对立的正义和互竞的合理性”,因此,重要的问题是搞清到底是“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他通过对于历史上不同正义观念和道德传统的合理性分析,提出了超越近代伦理启蒙运动,回返亚里士多德主义古典美德伦理之源的伦理取向。他的《德性之后》(又译《美德的追寻》)与《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等不仅是当代最重要的伦理学著作,而且成为合理性问题研究的最重要著作之一。

  交往合理性是社会批判理论的主要价值取向。哈贝马斯是社会批判理论的主要代表,也是当代合理性问题研究的主要人物之一。在哈贝马斯看来,古往今来,“哲学的基本论题就是理性”,但却缺乏对于理性的必要的和足够深刻的反思。因此,他以研究认识和评价的“合理性的条件”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在他看来,合理性问题首先是和主体人的行动相联系的,是与人的行动的价值和意义相关联的。我们可以说人的行动合理或不合理,却不能说某种与人无关的自然现象合理或不合理。而人的行动总是在人与人之间展开的,其意义也是在交往的过程中得到表现和实现的。而人们的交往过程同时又是社会过程,交往的合理性要求社会的合理化。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哈贝马斯尤其关注人的交往行动和社会的合理性问题。他的巨著《交往行动理论·第1卷》以“行动的合理性和社会合理化”为副标题,就表明了他的这种特殊思路。

  文化合理性问题在文化人类学和比较文化研究中格外引人关注。在对原始民族和原始文化的研究中,人们关注着在原始宗教、巫术、神谕、魔法、生产等背后所蕴涵着的原始思维、原始情感、原始美感等,并将其与以逻辑和科学思维为特征的人类思维进行比较研究,自然地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原始人的思维和行为是合理的吗?如果不合理,它们怎么可能存在并为后来的文明奠定基础?如果原始文化是合理的,现代文化是否合理?如果都是合理的,合理性的标准是什么?有没有一种跨时代的合理性标准?也许,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来看,合理性就是人的信念和行为与文化的一致性、兼容性、自洽性、无矛盾性等。从这种角度看,古往今来的文化各自都有其合理性,并因此能够相互承继和发展。在同时态的跨文化比较研究中,也有一个如何看待不同特质的民族文化和不同发展水平的文化的合理性问题。在这里既有文化相对主义,也的文化帝国主义。文化帝国主义带着一种文化优越心态,只承认本源文化的价值和意义,而排斥其他一切异族文化,低估其他文化的合理性和意义,企图以自己的文化来征服、支配、取代甚至吞并其他文化,产生出某种文化扩张主义甚至文化侵略主义。文化相对主义则否认文化差异和文化区别,不承认不同文化间相互比较、相互学习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普特南认为,有必要也有可能对文化的合理性进行比较研究:“‘合理的’可能有这样一种意义,根据这种意义,任何能理智地、有说服力地从一个文化的共同的假定中获得辩护的观点都是一个‘合理的’观点。”(注:普特南:《理性、真理与历史》,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版,第169页。)加拿大文化人类学家查尔斯·泰勒则更是明确地指出,在跨文化比较研究中,“如果一种文化能比另一种文化使(世界的特征与人类行动的)秩序更加清楚明白,则这种文化肯定可以声称自己拥有更高,或更全面,或更有效力的合理性。”(注:Charles Taylor,"Rationality",Rationality and Relativism,Martin Hollis and Steven Lukes,Oxford:Basil Blackwell,1992,p.104.)应该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的发展,各民族文化之间的交往和融会会不断增加,其间的摩擦与矛盾也会更加明显地凸现出来,文化合理性及其评价问题也将更加引人关注并成为跨文化研究与交流中的重要课题。

  三、当代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合理性问题

  合理性问题作为当代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的重大问题,既是对于理性的发展历史和作用功能的批判性反思,也是当代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内在逻辑必然,它意味着人类认识的科学视野由事实转向价值,由认知转向评价,由存在转向行动,由描述转向规范,由单一转向多样,代表着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方向。下面我们立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合理性理论,从整体上对当代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合理性问题作些简要的分析。

  1.人文社会科学中合理性的对象性前提

  合理性问题的凸现,展示出当代人文社会科学的主题,即对于价值事实和意义问题的特别关注和重视,而这正是人文社会科学区别于自然科学的重要之点,也是合理性的对象性前提。我们知道,在哲学史上,围绕事实与价值、认知与评价关系的争论由来已久,至少可以回溯到休谟对于“是”与“应该”,即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区分。休谟认为,用“是”与“不是”联系的命题即事实判断,而用“应该”与“不应该”联系的命题即价值判断,是与应该在性质上是根本不同的,从是与不是的命题推不出应该与不应该的命题,相应地,从事实判断中也不能推出价值判断。然而,在道德体系中“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注:休谟:《人性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09页。)这就是哲学史上著名的“休谟区分”。其实不仅在道德领域,在经济、政治、文化以至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存在着类似的问题,其实质是如何看待事实与价值、认知与评价、是与应该、真理与价值的关系,也直接涉及理性与合理性的关系问题。康德承认正是休谟的学说打破了他的独断论的迷梦,但他关于纯粹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划分,却实际上仍然坚持了休谟关于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分化与对立。黑格尔力图以至上的和全能的绝对精神将事实与价值统一起来,但并没有找到统一它们的现实基础。正是在对于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分立的基础之上,当代哲学社会科学中既有用事实取代价值,否认价值的科学意义的科学实证主义,也有以价值取代事实,否定事实的科学意义的文化科学、价值哲学等。

  也有一些学者,例如美国学者普特南,反对将事实与价值截然对立起来,认为主张“事实和价值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事实陈述和价值判断非此即彼的二分法是绝对的”(注:普特南:《理性、真理与历史》,第138页。)。他力图将价值和事实统一起来,在此基础之上建立一个事实与价值相统一的合理性理论。为此,他提出了两个重要概念:价值事实和合理的可接受性。他认为,如果一个命题是真的,那么它一定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因为“真理概念本身就其内容而言就依赖我们的合理的可接受标准,而这些合理的可接受标准则依赖于并预设了我们的价值。”(注:普特南:《理性、真理与历史》,第227页。)当然不能反过来说,只要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的就都是真的,实际上有不少可以接受的理论却不一定是真的。普特南一方面希望通过价值事实来将事实与价值统一起来,将科学和真理问题推广到道德、历史、文学和政治等价值领域,另一方面希望通过对于合理的可接受性标准把真与善等联系起来,解决真理与合理性的关系,并将他的合理性理论推向社会科学的其他领域。

  准确把握围绕是与应该关系的争论对于理解当代人文社会科学的合理性问题有其特殊的意义,它涉及真理性与价值性的关系问题。这是20世纪的哲学难题之一,也是当代人文社会科学哲学最重要的问题之一。马克思主义哲学把人文社会科学的当代发展纳入到当代人类实践的宏大背景中来加以考察,立足于人文社会现象的价值特性来探讨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科特性和合理性问题。人文社会科学之区别于和复杂于自然科学,首先就在于其研究的对象不是一般的自然事实,而是有人的目的和活动参与其中的价值事实,是人文社会事实与其价值意义的统一。人文社会科学的任务不是一般地客观地描述人文社会现象是如何的问题,还要揭示这些现象所具有的各种价值和意义,并且揭示其未来发展状况应如何,由此而指导和规范人们的行动,以争取最大的成功和效率。因此,它不仅要关心理性和逻辑问题,还特别关心价值评价及其合理性问题。既然人文社会科学关注的是包含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那么由对这种价值事实的正确认识所形成的“是”中推出“应该”来就不仅有必要,而且有可能。价值判断是建立在价值事实的对象性基础和价值认识的认识论基础之上的。对于价值和意义的认识也有真和假的问题。真理性的价值认识既是价值事实的正确反映和理解,也是正确地从事价值评价的真理性基础。即便是自然事实,当人们把它们同人的需要和利益联系起来加以考察,也就在一定的范围内和程度上将其转化成了社会事实,从而可以从对它们的价值认识中推演出人们对它们的价值评价和判断,对它们作出其存在和发展是否合理的判断,这就必然凸现出合理性问题的特殊意义。马克思在一百多年前便指出,“自然科学往后将包括关于人的科学,正象关于人的科学包括自然科学一样:这将是一门科学。”(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8页。)在这种意义上应该说,作为价值事实的人文社会现象是人文社会科学的合理性的对象性前提和基础,合理性是真理性和价值性的有机统一。

  2.人文社会科学中合理性的评价标准

  合理性问题表明了当代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式与社会职能的重要转换,这就是由认知转向评价,由说明转向理解,由事件转向行动。如果说,对于事物的认知和说明离不开理性的作用和力量,对于价值意义的评价与理解,对人类活动的设计与规范则必然凸现合理性的地位和意义。从这种意义上说,合理性概念是一个评价概念,它主要不是描述对象是如何,而是从一定价值主体和评价主体的角度评价对象怎么样,是对于对象的价值和意义及其根据的一种深层理解与探究。合理性评价的任务是看对象是否合理以及合理的程度如何,其目的在于揭示事物存在的合理性根据和合理性程度,由此而确定评价者对事物的取舍态度,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们的行动。

  合理性问题的关键是合理性的评价标准。什么是“合理的”?这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标准和要求,也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理解和界说。兰科力图从合理性所涉及的领域和学科来考察合理性的定义,并列举出合理性的21种含义,例如,对从公认前提中得出的论据所做的逻辑分析;形式—科学的可证明性;艺术结构中的理性协调;科学理论上的科学构拟;对概念的进一步合理解释;目的—手段合理性;战略合理性;游乐合理性,等等。许布纳则按照他对合理性的理解,提出了逻辑合理性、经验合理性、行为合理性和标准合理性等四种合理性类型。马克斯·韦伯重点分析了手段合理性和目的合理性。(注:参见《20世纪末的合理性问题》,载《哲学译丛》1992年第4期。)普特南将过去关于合理性的理论构想分为两类:一类是逻辑实证主义的合理性观,二是相对主义的合理性观。前者的特点是以实证论的思维方式来看待合理性问题,想为自己的合理性论证找到一种客观的、没有争议的基础;后者主张在不同合理性之间的“不可公度性”,并由此而根本否认在不同的合理性之间进行比较、对话、沟通的可能性。普特南认为它们都是不可行或不可取的,他力图把真理性问题与合理性问题内在地联系起来,用合理的可接受性来说明真理问题。

  马克思主义哲学立足于实践来理解合理性问题,把合理性问题看做对事物所具有的“合理的”性质及其根据的确认和评价,认为它所体现的是自觉的和主动的主体对于对象和人与对象关系的合理化发展的一种追求,也是人们力图在实践中合理地引导这种关系并使之向合理化方向发展的一种愿望和能力。理解合理性概念的关键是对于“合理”的界定。什么是“合理的”?这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要求。一般说来,所谓合理的,就是合规律而被认为是客观的,合目的而被认为是有价值的,合逻辑而被认为是严密的,合理智而被认为是正常的,合规范而被认为是正当的,有根据而被认为是应当的,有理由而被认为是可理解的,有价值而被认为是可接受的,有证据而被认为是可相信的,有目标而被认为是自觉的,有效用而被认为是可以采纳的,等等。合理性就是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所应当具有的客观性、价值性、严密性、正常性、正当性、应当性、可理解性、可接受性、可信性、自觉性等的概括与要求,是合规律性、合目的性和合规范性的统一,也是真理性与价值性的统一。合理性在人文社会科学的不同的具体学科和场合有不同的具体要求和含义,例如,在语言学上,它要求概念清楚、用语明确、表述无歧义,使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最小化;在逻辑学上,它要求命题或陈述内在连贯、一致、自洽、无逻辑矛盾;在认识论上,它要求符合认识本质与规律的认识活动与方法,并使知识能够得到经验的支持并与已证明为真的理论相一致;在方法论上,它要求方法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在本体论上,它要求一定的世界观符合现代科学的最新成就;在价值论上,指价值目标的必要性、价值理想的正当性和价值追求的可行性;在实践论上,指实践观念的可靠性、实践规范的正确性和实践方案的具体性、可操作性和功效性;在评价论上,指评价体系的恰当性和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在经济生活领域,它要求最小的投入和最大的产出、效率与效益;在道德生活领域,它要求道德标准的正当性、道德生活的规范性和道德约束的有效性;在审美生活领域,它要求审美观念的可取性和审美标准的恰当性,等等。从根本上说,世界上没有一个统一的、绝对的和惟一的合理性标准。合理性是具体的,有着极其丰富的内容和极其多样的内涵,合理性标准是一个多样性统一的复合标准体系。而在对合理性的评价与合理性的实现中,人类社会实践无疑具有最为根本的地位,因为各种内容和形式的合理性最终都只能在人类实践中得到实现并经受评价与检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合理性理论是一种实践合理性理论。

  3.人文社会科学中合理性的基本内容

  我们承认和重视人文社会科学各学科中合理性的具体性、多样性和相对性,但并不排除各种合理性之间在内容上的统一性、确定性、相关性、共通性、兼容性、稳定性和协调性等。从实践合理性的角度来看,各种类型的合理性都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即都是合规律性、合目的性和合规范性的统一,它们构成人文社会科学的合理性的基本内容。

  合规律性主要指客观社会对象和社会研究法则对于研究活动与研究方式具有制约的作用,相应地要求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服从于它们的要求。马克思曾经指出,“经验的观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根据经验来揭示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同生产的联系,而不应当带有任何神秘和思辨的色彩”(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9页。)。一方面,人文社会现象作为研究对象对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有其客观的对象性要求,要求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依据于人文社会现象本身的性质、特点和规律而展开;另一方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活动所特有的认识规律和评价方式等对于每一个具体的研究者具有规范性要求,要求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者自觉遵循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活动的规律与法则。合规律性正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作为一种科学研究活动所具有的客观性的一种具体表现。只有自觉地按照人文社会运动的规律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来从事科学和学术研究,人文社会科学才能合理地和有效地展开并且有所成就,达到自己的目的。

  合目的性主要指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应当有自己的价值取向和发展目标,这种价值取向从根本上说应当服从于社会发展和历史进步的价值导向,又能对社会发展方向提供价值指导。马克思认为,过去的“哲学家们只是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为人类合理有效地改变世界提供科学的价值目标和理想信念,这既是当代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根本任务也是其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为此,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不仅必须关心人们的价值追求和社会历史运动中的价值导向问题,而且能够坚持自己的研究目的和合理价值导向,以为人们提供科学合理的认知模式、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评价体系,增强人们对于人文社会现象的认识与评价能力和社会总体的自我认识与自我评价能力。在这种意义上,合理性实际上标示人们合目的地从事活动的能力或水平,正如斯金纳所言,“如果我们能够从客观的角度详细地考察人类的行为,逐渐理解行为的原因,我们就可能采取更合理的行为”(注:斯金纳:《科学与人类行为》,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5页。)。作为一种现实的社会活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本身就是现实社会运动的内在组成部分,但又是其中具有观念指导和价值导向的一部分,对于提升人们的思想境界、价值追求和行为水准具有其特别的社会功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只有按照这种目的和方向来要求和发展自身,才能发挥出自己的社会作用和功能。

  合规范性主要指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最终目的是要规范人们的行为,指导人们的实践,并使之趋于合理化。合理性总是通过人的有根据的行动来得到实现的,因此,“合理性体现在总是具有充分论据的行动方式中。”(注: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1卷》,第40页。)对合理性的评价实际上就是对于行动的依据的论证或批判。为此它必须关注社会行为的合理化问题并且将建立科学合理和有效的社会行为规范体系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为社会行为的规范化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合规范性本质上是一种批判性,它要求暴露各种不合规范的行为及其后果,揭示其形成的复杂原因,探寻其克服的途径和手段,建立起正当合理和有效的社会行为规范体系。而为了达到这种目的,又要求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者首先必须具有规范意识,重视行为规范,强化自我约束,使自己的行为成为趋向科学合理的价值目标并能切实有效展开的规范性活动。

  合规律性、合目的性与合规范性这三个方面是密切地内在相关的,它们既从不同的方面体现着客观社会对象、主体价值取向和社会行为约束等方面对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影响和规定,也体现着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作为一种积极的主体性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和应当服从的要求。体现着真理性与价值性在人文社会科学中的有机统一。合理性原则作为真理原则与价值原则的内在结合,具体地历史地统一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与人类社会实践的相互作用与互动过程中,制约着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合理性进程与发展方向。

  4.人文社会科学中合理性的相对性

  我们重视合理性问题在当代人文社会科学中的地位和意义,但也应当看到,合理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具有明显的历史性和具体性。麦金太尔在谈到正义与合理性的多样性时指出:“合理性——无论是理论合理性还是实践合理性——本身是带有一种历史的概念;的确,由于有着探究传统的多样性,由于它们都带有历史性,因而事实将证明,存在着多种合理性而不是一种合理性,正如事实也将证明,存在着多种正义而不是一种正义一样。”(注:麦金太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第12页。)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常常是借助于一系列的社会规范来进行的,如真假、美丑、善恶、得失、公平、正义、自由、平等、博爱、清廉、正派、忠诚、崇高、效率等。这些规范分别适用于不同的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但又都实际地蕴含着不同理解、解释和不同运用的可能性。而且这些范畴之间本身往往又是相互交错、相互制约的,从而有可能在对人文社会现象的评价中产生出“合理性并存”或“合情不合理”、“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情”、“合理不合情”等复杂情况。对此我们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但绝对不能由此而走向相对主义,否定人文社会科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应当看到,人类历史的整体发展和长远发展将对社会历史过程中各种价值现象作出最终的裁定和评判,并对其合理性及其程度作出检验。这正如马克思所言,“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方面去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8页。)自觉地进入社会实践并且合理地理解社会实践,既是人文社会科学的真理性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文社会科学的合理性追求的实现途径。

  人文社会科学中的合理性还存在着程度方面的差异,我们把它叫做合理度的差异。这也是人文社会科学中合理性的相对性的一种具体表现。合理度即合理性的程度,指人文社会科学的评价结果往往不是在完全合理与完全不合理这对立的两极之间非此即彼,而是处于合理与不合理之间,有着巨大的合理性空间,经历着由合理到不合理的渐进过渡,有着合理度的各种量级序列,比如完全合理,非常合理,比较合理,基本上合理,有些合理,部分合理,部分不合理,基本上不合理,完全不合理等等。实际上,在人文社会科学中,对同一社会事件的不同评价之间的差别,常常不是绝对合理与绝对不合理的差别,而是合理度的差别,各有一定的合理性,又都有一定的不合理性。有的在这方面合理度高一些,有的在那方面合理度高一些;有的合理性多一些,有的不合理性多一些,等等。正是这种合理度的差异使不同评价之间仍然存在着相互交流、相互切磋的可能,也成为我们对评价合理性进行比较和再评价的基础。承认并自觉运用人文社会科学评价的合理度差异,摆脱在合理性问题上两极对立的形而上学思维模式,在合理度的可能性空间中把握人文社会科学的合理性问题,并且不断提高人文社会科学的真理度和合理度,这不仅对于发挥人文社会科学的社会功能具有非常根本的意义,对于提升人们在社会实践中的自觉性和有效度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这种意义上,强化人文社会科学的合理性和不断提高其合理度应当成为当代人文社会科学科学化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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