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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法律人类学的中国知识体系
2016年03月25日 10:44 来源:文汇报 作者:刘顺峰 字号

内容摘要:在今天的“跨学科”潮流下,有不少法学学者开始穿梭于法学的规则性逻辑与人类学的经验性叙事之间,以法学问题的人类学表达、人类学问题的法学解释为研究的根本立场。随着沃勒斯坦等学者所提倡的“开放社会科学”研究范式的“铺开”,法学界,特别是从事法理学、法律史研究的学者,开始将法律人类学这套知识体系借鉴过来,分析历史上的法律是如何形成的、传统司法与现代司法的差异、民族法学的知识分类、司法档案的虚与实等问题。当前中国正处于一个历史转型期,全球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文明秩序的建构、立法与司法之间的社会“缝隙”的填补、法学研究如何因应时代与社会的实践需要等,都是亟需我们思考的现实问题,我们要用契合中国人类学问题的知识话语来书写中国法律人类学的文明故事。

关键词:法律人类学;研究;部落;文明;中国问题;解释;殖民;法学问题;人类学家;文化

作者简介:

  在今天的“跨学科”潮流下,有不少法学学者开始穿梭于法学的规则性逻辑与人类学的经验性叙事之间,以法学问题的人类学表达、人类学问题的法学解释为研究的根本立场。这便是法律人类学的领域。

  法律人类学作为一套知识体系,来源于早期西方列强对非洲、亚洲等地区的殖民活动实践。与19世纪后半叶传教士那种“道听途说”式地介绍被殖民地区历史、文化、法律、秩序及习俗不同,20世纪初,以马林诺夫斯基为首的现代英国人类学家,尝试着通过田野调查的方法,前往被殖民地区,对其文化、法律、政治、经济等“事实”予以客观记录,再将其所记录到的事实反馈到殖民宗主国的知识秩序中。这样,法律人类学一开始表现出的便是一种对被殖民地区文化的“客观解释”,法律只是作为这种“客观解释”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与经济、政治、宗教、仪式等共同置于人类学的知识结构体系中。

  20世纪90年代初,现代理论意义上的法律人类学开始进入中国学术场域。最早从事法律人类学专门研究的是一批人类学家,他们将其作为文化人类学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关注比较文化视角下部落社会与现代文明社会之间的差异。因此,其方法是“参与观察”基础之上的比较,比较的对象则是包含了法律、宗教、政治、经济等在内的整体性文化。随着沃勒斯坦等学者所提倡的“开放社会科学”研究范式的“铺开”,法学界,特别是从事法理学、法律史研究的学者,开始将法律人类学这套知识体系借鉴过来,分析历史上的法律是如何形成的、传统司法与现代司法的差异、民族法学的知识分类、司法档案的虚与实等问题。

  法律人类学在中国法学界之所以会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究其原因,一方面,法律人类学有着非常“科学”的方法论为支撑,如田野调查、参与观察等,这无疑为理解、阐释“行动中的法”提供了方法论基础。另一方面,法律人类学关注的是“特定法律制度史”形成中的“历史-关系-过程”结构,这突破了传统法律史叙事的“宏大性”特质,为微观的法律史研究提供了指导方向。

  纵观现代西方法律人类学的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段:

  第一阶段约从20世纪初期到40年代,以马林诺夫斯基、布朗(Alfred Radcliffe-Brown)等学者为代表,主要是运用现代人类学家的视角去解释部落文明的社会问题。他们大都没有受过专业的法学训练,在阐释具体的法学问题时,往往是将其作为文化的组成部分来进行总体分析,缺乏敏锐的法学问题研究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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