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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工党合作主义政策的价值与局限性
2014年02月17日 15:24 来源:《新视野》(京)2009年5期 作者:秦德占 字号

内容摘要:合作主义政策是工党社会政策的支柱之一,在工党的纲领和实践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尽管这种政策在殖民地时期也体现为与其他政治派别进行合作(如与保护关税派的合作)。1983年工党上台后,为解决当时所面临的经济困难,也采取过由政府、企业、工会及其他利益团体参加的“全国最高经济会议”这样的形式,在2004年的纲领中也提出“一个国家”的设想,但从目前整个政策的发展来看,这些做法在工党的合作主义政策中尚不占主导地位,占据主导地位的始终是劳资仲裁这样一种形式。当然,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劳资仲裁制度也出现了较大调整,逐步从强制向自主协商过渡。

关键词:澳大利亚工党;社会政策;劳资合作

作者简介:

  内容摘要:合作主义政策是工党社会政策的支柱之一,在工党的纲领和实践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尽管这种政策在殖民地时期也体现为与其他政治派别进行合作(如与保护关税派的合作)。1983年工党上台后,为解决当时所面临的经济困难,也采取过由政府、企业、工会及其他利益团体参加的“全国最高经济会议”这样的形式,在2004年的纲领中也提出“一个国家”的设想,但从目前整个政策的发展来看,这些做法在工党的合作主义政策中尚不占主导地位,占据主导地位的始终是劳资仲裁这样一种形式。当然,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劳资仲裁制度也出现了较大调整,逐步从强制向自主协商过渡。

  关 键 词:澳大利亚工党;社会政策;劳资合作

  作者简介:秦德占,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图书馆副馆长,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中图分类号:D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1-38(2009)05-0090-04

  两个多世纪之前,澳大利亚还仅仅作为大英帝国的“海外监狱”而存在,200多年后的今天,澳大利亚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生活富裕、社会和谐的现代化国度。期间社会形态曾多次转型,但除了在1854年发生过尤里卡金矿工人起义之外,在澳大利亚的历史上再没有出现过造成伤亡的政治性冲突事件,澳大利亚社会发展始终在平稳中向前推进,没有大起,也没有大落。这里面固然有多种客观因素的影响,但很大程度上却要归功于工党所力主推行的合作主义政策。

  一、工党合作主义政策的源起与确立

  1.工党合作主义政策的源起

  由于合作主义发展历史的复杂性,人们对于合作主义的认识和定义并不相同,但基本共识则是德国学者施密特所做的阐释:合作主义者试图建立的是一种利益代表系统,是一种特指的观念、模式或制度安排类型,它的作用是将公民社会中的组织利益联合到国家的决策结构中。可见,合作主义反映着一种基本的价值,它着重解决的是劳资利益的调和问题,并通过经济利益的调和解决社会和谐问题。

  工党合作主义政策首先是殖民地时期劳资利益一致思想和大罢工影响的结果。

  澳大利亚虽然直到19世纪50年代才从一个流犯殖民地变成一个公民殖民地,但工会运动却开始得不晚,其历史与英国一样悠久。由于特殊的社会环境(主要是黄金的发现、毛纺业的发展、较少的人口等)和工会斗争,早在19世纪50年代,澳大利亚工人的工资水平就达到了英国工人一个世纪所无法达到的水平。同时,在工作时间上,澳殖民地也较英国短。在建筑工会中,8小时工作日制在19世纪50年代就已被采用,而在英国,组织良好的工会的标准工作日是10小时。因此,在殖民地时期,澳大利亚即有了“工人天堂”的名声。

  与工会一样,雇主们对在澳大利亚建立一个新社会的理想似乎也充满信心,维多利亚一个名为“全国改革和保护联盟”的组织就认为,资本和劳动之间的联合是基于以下一种认识,即工人自身的利益与制造业雇主的利益是一致的。其领导人赛姆认为:“维多利亚建立起一个关税屏障,这将使本地的制造业主能够支付给本地工匠公平的、维持普通家庭生活的工资;同时,关税屏障的建立也能使其在本地市场上与外国廉价劳动力生产的进口产品进行竞争。”[1]而对于什么算是公平的、维持家庭生活的工资,赛姆认为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但实际上,无论是赛姆还是其同时代的人都并不十分了解“仲裁”的含义,他们仅有的一点认识也是从英国煤矿、纺织等行业建立的雇主和雇员委员会得到的。这些委员会有一个共同点,即自愿性。里夫斯在其《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国家实验》一书中曾做过如下分析:“通过共同委员会及其他私人调解机构自愿但系统地处理劳资争端是一些自由主义者的想法,……它似乎是由集体谈判演化而来,是集体谈判发展的一种自然结果。……它节约金钱而且使人们保持继续工作;尤其重要的是,它被假定不能干涉个人自由,而且避开了那种让人非常厌恶东西(即国家干预)的玷污。”[2]“自愿仲裁”或调解并不要求任何一方或者依靠法律迫使另一方寻求仲裁,或者遵守仲裁结果。它假定,争端的双方会承认他们有共同的利益,并按此行事。因此,在19世纪80年代末,当维多利亚立法大会开始讨论一个法案、准备建立一个调解法庭时,墨尔本工会中央理事会立即对此表示反对,结果导致该法案夭折。

  19世纪90年代形势的发展改变了人们所抱有的劳资利益一致的看法,1890年英国开始卷入世界经济危机并很快波及澳大利亚。这次危机对澳大利亚打击很大,大批工人失业。危机引发了殖民地的大罢工,但最终以失败告终。罢工不仅推动了各殖民地工党的建立,而且也使他们重新评价对仲裁的态度。当工会本身也面临着能否继续存在的严重局面时,工会开始把强制仲裁作为自己的生存手段。罢工和持续的萧条也使雇主和政府重新考虑对国家干预的态度,各殖民地政府出台了各种各样的法案使政府直接参与对经济社会的调节。

  当然,澳大利亚的特殊国情也对工党的合作主义政策影响很大。澳大利亚作为一个移民国家有自己特有的国情和历史,19世纪50年代即以和平的途径建立了责任政府。在早期,许多移民即对特权、阶级差别、经济剥削等现象深表厌恶。在他们看来,一个新的社会应该是这样一种社会:在那里,所有人都分享祖先和大自然丰厚的赐予,人与人之间应当平等相待、和平共处。可以说,澳大利亚人这种要求平等的本性是以经验为基础的。在当时,澳大利亚内地和金矿场的情况常常使原来社会所公认的优越性或阶级区分变得毫无意义,忠诚、勇敢、顽强的勇气及同舟共济对个人的生存与发展变成至关重要的东西。因此,在建立一个新国家热情的鼓舞下,澳大利亚人希望摒弃旧社会的丑恶,把澳大利亚建成一个让世人羡慕的社会实验室。在这种政治和社会环境的制约、影响下,工党一开始就少有阶级斗争的概念,他们自己参与了对这个国家的建设,不愿看到工人和资本家之间不断展开的阶级斗争的前景,不愿意看到一个处于极端分裂状态的社会前景。因此,从一开始,工党就接受了阶级合作的观念。

  2.工党合作主义政策的确立

  作为工会的政治组织,澳大利亚联邦工党成立后,立即将此项内容列入自己的纲领中,在1901年通过的包含有五个条款的纲领中,即把强制仲裁专门列为一项(即第五款)。1904年3月,联邦议会通过了《联邦调解与仲裁法案》。该法的核心是:(1)实行指令性的工资制度,即由联邦调解仲裁委员会的裁定确立工资标准、增薪幅度;(2)工资以外的基本劳动条件,如工时、休假、解雇等也按联邦调解仲裁委员会的裁定而决定;(3)劳资纠纷由调解仲裁委员会调停并在必要时实行强制性仲裁。以该法案为基础,不仅成立了联邦调解与仲裁法院,还成立了联邦调解与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及专员组成。它有权应某一方的申请或根据自己的意志主动干预州与州之间的劳资纠纷。如果争议双方在仲裁前自行商定了解决条件,则双方可以要求委员会确认他们的协议,或按协议做出裁决使其生效。在联邦的影响下,各州也都建立起了调解与仲裁法院。

  在1907年的著名的“收获日判决”中,法官希金斯还确立了关于“基本工资”的基本原则,即工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基本生活需要是根据“普通受雇者作为一个生活在文明社会中的人的正常需要”来确定。在希金斯法官看来,“正常需要”包括赡养妻子和三个孩子,主要指的日用必需品。[3]此外,希金斯法官还加上了这个家庭在照明、衣服、医疗保险、家具等方面的开支,裁决一个雇员的合理工资应为每周42先令。这个判决在劳资仲裁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的生效意味着,澳大利亚建立了一个以人的基本需要而不是生产效率为前提的最低工资体系。这样,在工党的支持下,由国家居于主导地位的、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劳资强制仲裁制度在澳大利亚建立起来。这种制度“不仅为解决劳资纠纷提供了一个规定性的条文,而且控制了这种规定所导致的后果”,而“这又导致了一个全国性的工资管理体系和制度化的相对合理的工资。[4]《联邦调解与仲裁法案》体现了当时政府对劳资关系及劳资纠纷的基本态度,对后世影响颇大。其后几十年虽因执政党的更换,法案几经修改,1988年甚至被更名为《产业关系法》,但由联邦调解与仲裁委员会(1988后改名为产业关系委员)的裁定确立工资、统一劳动标准及通过调解、仲裁解决劳资纠纷的主旨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并没有改变。

  一般来说,仲裁过程大致如下:当劳资发生争端时,假定它不是真正的罢工,就可以将其简单地理解为工会对雇主提出了要求。若雇主没有接受这种要求,则可以把争端提交调解与仲裁委员会。调解与仲裁委员会的工作首先是鼓励雇主和雇员之间进行协商并从中予以调解。只有当调解失败后,调解与仲裁委员会才进行强制仲裁。当然,裁决结果只是一种最低保障,它并不排斥工会或雇员为了较好的就业条件和较高的工资与雇主进行私下协商。实际上,雇员能够享受到的标准一般都高于裁决的标准。

  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调解或仲裁的一般是雇主组织或工会组织,调解与仲裁委员会一般不受理个人与雇主单个企业的争议。在澳大利亚,工会以行业或产业工会为主,行业工会成立后必须到调解与仲裁委员会登记备案、获准认可,否则不具有集体谈判资格。这种情况就使裁决结果具有全行业性,几家企业的工资增长往往成为全行业、甚至所有行业工资增长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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