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越南共产党;抵御;防治;党情;腐败问题;执政地位;国家;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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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越南共产党把腐败问题称为“内寇”,与此对应,把对党和国家分化的势力称之为“外敌”。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维护执政地位,2013年,越南共产党“内外兼修”,从两个方面加强斗争,采取了系列措施。
关 键 词:越南共产党;抵御;防治;党情;腐败问题;执政地位;国家;维护
作者简介:潘金娥,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当代世界社会主义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越南共产党把腐败问题称为“内寇”,与此对应,把对党和国家分化的势力称之为“外敌”。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维护执政地位,2013年,越南共产党“内外兼修”,从两个方面加强斗争,采取了系列措施。
防治“内寇”:加强反腐,提高抗变能力
2012年2月,越共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当前党的建设的一些紧迫问题的决议》指出:“党内不少党员干部思想道德蜕化,严重影响到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这是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是当前一个全局性的和最紧迫的问题。”决议指出,在新时期下,越南共产党不但继续面临贪污腐败的严重挑战,而且不少党员由于受到西方“和平演变”的影响和市场经济的冲击,在思想上已经“自我演变”和“自我转化”,这些现象危及到了政权的稳定。为此,四中全会决议提出了党员思想道德建设、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三个方面的任务,把反腐工作作为建设和保卫社会主义祖国事业中极其重要的一项任务,采取了各种措施继续加大打击反腐力度,提高抗变能力。
继十一届四中全会后,2012年召开的十一届五中全会和六中全会继续加大反腐的力度。其中,五中全会决定成立由党的总书记直接担任主任的中央反腐指导委员会,取代由总理担任主任的政府反腐指导委员会,以此加强党在反腐问题上的主动性。在六中全会上,中央政治局根据四中全会决议要求,集体做了批评和自我批评,承认工作中犯有错误,提请中央委员会对政治局集体以及其中的一名政治局委员给予处分。但中央委员会并未作出处分。
2013年,越共召开了十一届七中和八中全会,重点讨论修宪问题,同时提出了党建工作的新方向,并对十一大以来的有关文件内容进行落实,跟踪和总结反腐工作的实施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召开十一届七中和八中全会,继续强调反腐。越共十一届七中全会和八中全会把讨论《1992年宪法(修正案)》作为一个重要议题,兼顾了对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改革方向性的指导,同时也强调了党的建设以及国家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其中,2013年5月2—11日在河内召开的越共十一届七中全会,首先就“继续革新和健全从中央到基层政治体系”提案进行审议,针对政治系统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革措施。党建方面,对十一届四中全会决议实施一年来的情况进行总结,认为前期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制止了党内政治思想、道德及生活作风蜕化的状况,党的干部作风有所转变。七中全会要求各级党委继续推进批评与自我批评,并使之更为有效。
2013年9月30日至10月9日召开的越共十一届八中全会讨论了越共十一大以来的经济形势、2013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2014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全面革新教育培训工作的决议,对《1992年宪法》(修正草案)进行了最后讨论并提交国会通过,颁布了《关于新形势下捍卫祖国战略的决议》;讨论了关于党建的若干重要问题,为党内选举制度提出初步意见;会议还决定成立十二大筹备小组,开始着手准备各项文件和组织工作。
第二,落实干部公职人员的财产收入申报制度。从2013年2月1日起,《防止和反对贪污腐败法》(修正案)开始生效。该法规定越南干部和公职人员必须申报个人财产。根据规定,越南的领导干部需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将个人财产申报清单在本人所在机关、组织或单位公布;越南国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议会代表候选人的个人财产申报清单,必须在选民代表会议上公布。属于申报范围的机关、组织和单位包括:国家机关、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行业组织、人民武装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其他由国家财政拨款的机关、组织和单位等。根据规定,在职干部可由本单位领导决定是在会上宣读或是张贴公示;国会代表及地方各级人民议会代表的申报表须在代表的办公地点和居住地公示,并由国会、地方议会选举委员会和祖国阵线常务委员会指定公示形式;国会代表、各级议会代表候选人的申报清单,须对当届国会代表、各级议会代表公开,公开的形式由国会常务委员会和各级议会常值机构决定;各种政治组织、社会组织和行业组织的公职人员,则须根据本人所在单位的规定在单位内部公示。所有以上情况的公示期不得低于30天。越南各国家机关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三,对十一届四中全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落实。十一届四中全会颁布的《关于当前党的建设的一些紧迫问题的决议》经过一年多的实施,其效果如何?这是全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共产主义》杂志网站2013年11月5日刊登了越共中央组织部官员阮德和撰写的《在指导落实十一届四中全会关于党的建设的决议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的文章,总结了决议实施一年多来的情况。文章认为:决议的落实取得了初步成果。具体表现为:一是党员干部认识到当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中存在思想道德作风严重蜕化问题。二是各个部门根据决议精神出台了一些具体的实施方案,如已经成立了中央内政部、中央经济部和中央防止贪污腐败指导小组,国会对《防止贪污腐败法》进行了补充修改,书记处对2016—2021年干部发展战略进行了规划,国会对政府官员进行信任票表决等。三是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各级干部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具体的整改措施。四是党的建设工作积累了一些新经验。
与此同时,在执行决议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在批评与自我批评过程中,存在走过场现象,一些党员对领导同志的批评不够认真严肃,问题挖掘不深刻,谈优点多谈缺点少;一些党员干部对自己的问题认识不清楚,不愿意承认自己的错误或认识不到自己的不足,对当前党的建设的必要性和问题的严重性缺乏认识;有些党员干部则对决议的实施不抱希望,认为只是形式主义而已,因而不会有效果;各级党组织提出的整改措施不到位等。总之,由于时间不长,效果还不明显,有很多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目前,越共各级党委还在自上而下地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其实际效果还有待观察。
第四,加强反腐工作的查处力度。从2013年2月1日起,由总理阮晋勇主持工作的反腐指导小组宣布解散,直属于中央政治局、由总书记阮富仲亲自担任主任的中央反腐指导小组开始全面指导反腐工作。
2013年8月6日,反腐委员会主任阮富仲签署了关于“成立七个监督检查工作组,对各种复杂严重并且受舆论关注的贪污腐败情况和案件进行检查、起诉、调查、追诉和处理的决定”(中央委员会第17号决定)。七个检查组将对政府监察部、公安部、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等部门以及河内、胡志明市、海防、岘港、芹苴等直辖市进行检查。根据17号决定,七个工作组的组长都是党内重要领导人,同时也是中央反腐指导委员会的成员。该决定规定本次检查工作时间为从8月15日开始到9月30日结束,要求各小组在11月30日前向政治局报告检查结果。
与此同时,政府监察部也加强对各地和部门的监督检查。根据越共电子报2013年9月5日消息,胡志明市的八名国有公司领导因给自己发巨额工资,被暂停党内领导职务,并接受审查。随后,胡志明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国有公司和企业进行工资、奖金等收入的检查,并要求将检查结果在11月底前上报市委。
2013年11月11—20日,十一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召开第21次会议,讨论并公布了一些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行为,并予以处理意见。
第五,对政府官员进行信任票表决。2012年11月,越南国会通过了《对由国会和人民议会推选或批准的领导人投信任票的决议》。根据该决议,越南国会和各级人民议会将根据各级政府官员履行职责的表现、权限执行、政治素质、道德和生活作风等方面的表现,对同级官员进行信任票表决。信任票包括“非常信任”、“信任”和“信任度低”三种。规定每届政府的五年任期内要进行两次表决,对那些获得“低信任”票超过三分之二的官员或连续两次获得半数以上“低信任”票的官员,将进行“不信任”投票,如果“不信任”票超过半数,将请其主动辞职或由上级免除其职务。
2013年6月10日,越南第十三届国会第五次会议对包括国家主席、政府总理和副总理、各部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等在内的47名政府最高级官员进行投票表决,并公布了各位领导得票比例。其中,主要国家领导人获得“非常信任”、“信任”和“信任度低”的票数(比例)分别为:国家主席张晋创:330(66.27%)、133(26.71%)和28(5.62%);国会主席阮生雄:328(65.86%)、139(27.91%)、25(5.02%);政府总理阮晋勇:210(42.17%)、122(24.5%)、160(32.13%)。从投票结果来看,主管经济工作总理阮晋勇以及各位经济部长得到的低信任票比例偏高,这反映了国会代表对经济工作中腐败现象的不满。投票结果还显示,所有官员得到的信任票都超过了60%,因此还远远达不到需要不信任表决或者罢免的要求。此举对越南政府官员产生了一定的约束,为了提高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官员们必须注意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关心和接近百姓,并且保持清廉的作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