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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越共政治变革看改革的终极意义 ——中国共产党如何始终保持清醒与坚定
2014年08月11日 10:25 来源:《学术前沿》(京)2014年1上期 作者:潘金娥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越南;政治改革;越共;政权;组织

作者简介:

  内容摘要:越南政治体制改革的动因与其权力结构的特征和历史发展轨迹密切相关。“集中”与“民主”的权衡,是贯穿越南政治变革的一条主线,也是越南共产党的制胜法宝。越南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权国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实际上是越南共产党在“集中”与“民主”之间找到的一个新的契合点。越南政治与我国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点。越南共产党与中国共产党都是本国唯一执政党,在不存在反对党的条件下执政,必须走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听取群众意见,才能巩固社会主义制度。

  关 键 词:越南;政治改革;越共;政权;组织

  作者简介:潘金娥,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当代世界社会主义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创新工程“国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研究与启示”项目首席研究员,研究方向为世界社会主义、当代越南政治、经济与中越关系,主要著作有《越南政治经济与中越关系前沿》、《中越两党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比较研究》等。

  中图分类号:D507 文献标识码:A

  越南宪法对本国政治体制的性质和组织构架进行了规定,这是越南政治制度的一般表述,即“说法”;越南提出的政治发展的目标、任务,体现了执政者和民众的意愿,可谓。“想法”;而实际生活中,还隐藏着一套看不见的“潜规则”,对政治构架与权力运作发挥了有效作用,从而决定了越南政治的“做法”。了解了越南政治的“说法”、“想法”和“做法”,才能透视该国的政治制度和真实的权力构架,对其发展路径有一定的判断。本文通过对越南政治体制和政权构架特征的分析,揭示当前越南政治变革表象之下的实质与动因,以期得出某些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有益的启示。

  越南政治制度的性质

  越南政治体制的法律表述。越南1992年宪法(2001年修订)第二条规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属于人民、来自人民和为了人民;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以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联盟为基础的人民。第六条规定:人民通过国会和人民议会行使权力。越南宪法的第四条规定:越南共产党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党的各级组织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运行。宪法还对国家主席、政府总理、国会主席的职能和地位做出了规定。与此同时,《越南共产党党章》则规定了党的组织和运作机制: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选举政治局,并在政治局委员中选举总书记。政治局负责领导、检查和监督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决定各项政策主张、组织和干部问题。

  由此可见,越南国家权力的代表是由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政府总理和国会主席组成了“四驾马车”,而越共中央政治局是越南政治的核心机构。中央政治局成员的构成,实际上就是越南最高权力结构的安排。

  此外,越南宪法第九条还规定:越南祖国阵线和它的成员组织构成了人民管理国家的政治基础。越南祖国阵线的最高领导人为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随着政治民主化的推进,祖国阵线的作用和地位正在得到提升,近年来逐渐被赋予了社会反辩、社会监督和参与选举的职能。因此可以认为,越南权力构架为“四驾半马车”。这“四驾半马车”各自负责一个系统,但由于宪法已明确规定了越南共产党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因此,实际上越南共产党的权力高于其他机构。

  在2006年召开的越共“十大”上,越南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权国家”作为越南政治系统革新的目标和方向。所谓“社会主义法权国家”,简单地说就是“法律至上的社会主义国家”,旨在通过建立一整套完备的法律制度,把越南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纳入法律框架内,实际做到“党通过宪法和法律来领导国家和社会”。越共“十一大”报告强调:“我们国家是在党的领导下的属于人民、来自人民和为了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国家关心人民,服务人民,保护人民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国家的权力是统一的,在立法、执法和司法权过程中,各个机构之间有分工、相互配合和监督”①。在2013年11月颁布的越南宪法修订版中,第四条除了规定越南共产党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外,还增加一款:“党与人民密切联系、为人民服务、在人民的监督下,对人民负责并对自己的决定负责。党的所有组织和党员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活动。”

  那么,如何理解“越南的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呢?越南法学家范友谊给出了解释:“过去越南认为‘法权国家’是资本主义的专用名词,革新开放以来,我们逐渐认识这一概念,并决定采用这一概念。我们认为‘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包含以下要素:国家尊重宪法和法律;国家系统的关系及职能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是国家权力统一,立法、司法和行法各部门分工明确,相互协调和监督;国家重视、保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即人权);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与世界各国和谐相处,遵守已加入的国际公约和国际规定,并承诺其在国内得以实施;法权国家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定向的市场经济体制;法权国家在越南共产党的领导之下。”②越共“十一大”报告还对越南的民主进行了阐释:“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制度的本质,它既是国家发展的目标,也是动力。”

  越南宪法、越南共产党党章以及越共大会的政治报告实际上规定了越南政权机构的性质、构架和发展方向。而在实际运行中,越南的政治和权力结构具有一些明显的特点。

  权力构建:“民主”与“集中”的巧妙利用是越南共产党的制胜法宝。“民主集中制”是越南共产党党内民主生活的基本原则,也是越南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基本准则。从越南宪法的规定来看,“集中”是手段,而“民主”是目的;但在权力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则“民主”是手段,而“集中”才是目的。

  无论在斗争时期还是和平建设时期,越南共产党都很好地利用了“集中”和“民主”的辩证关系。回顾历史,在上个世纪40年代,越南的民主就是民族统一战线。上个世纪30~40年代革命之初,越南共产党只有区区5000人左右,力量单薄,越南共产党通过扩大民族统一战线,号召国内各派和社会团体的广泛参与,最后获得了胜利。在国家独立后,1946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了越南的国家性质是“民主共和国”,并未明确越南共产党是国家的领导力量,而是采取民主共和制把各种党派都纳入到政权中。这实际上是越南共产党需要继续发挥各种力量的作用,直到全国统一。1981年颁布的第三部宪法,明确了越南共产党是国家的领导力量。当前,越南共产党继续发扬这一经验,通过发挥祖国阵线民主监督的作用,通过党的系统改革扩大党内民主,通过国会改革扩大人民民主,通过建立“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实现政治制度的民主,最终实现共产党的“集中领导”。

  2012年8月越南社科院资深学者莫堂在越南社科院胡志明市分院与笔者进行座谈时,阐释了“越南式民主”的含义。莫堂说:“我们的民主概念与西方是不同的。西方认为分散社会权力才是民主,我们认为要集中力量搞建设才是民主。如果不是扩大民主,建立民族统一战线,越南就不可能获得1945年抗法和1975年抗美战争的胜利。那时候,我们的民主是民族独立、抵抗外来侵略。当前,民主加上工业化、现代化的含义。越南处在工业化初期,比东盟很多国家落后,要发展快些,就要扩大民主,需要通过民主来团结各种力量,集中财力物力建设我们的国家。我们必须要民主才能克服各种挑战,取得发展。胡志明认为,民主是发展的支柱。我们团结各种力量、成立各种社会组织,目标是集中力量搞建设,所以,只要赞成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什么组织都可以成立。民族独立是各社会组织的最高目标,任何国家破坏越南的民族独立都要反对。也就是说,民族独立就是民主。”

  可见,越南共产党正是通过巧妙利用“集中”和“民主”的辩证关系,把“民主”作为手段,旨在实现对国家和各种力量进行“集中”领导。

  权力结构:从“相对集中”到相互制衡的“集体领导制”。西方称越南政治体制为“专制制度”,或曰“威权体制”;同时也有西方学者称当前的越南政治模式为“无主政治”③,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弱王政治”。实际上,越南政治发展有着从“相对集中”到相互制衡的“集体领导制”的历史轨迹。

  回顾历史,1954年5月越共取得奠边府大捷,7月与法国签订《关于恢复印度支那和平的日内瓦协议》,此后以北纬17度为界把越南分为北越和南越,此时党内的南北派系表现明显。越共“二大”进入政治局的“四驾马车”分别是:胡志明(党中央主席、国家主席)、长征(党的总书记,时称党中央第一书记)、黎笋(南方局第一书记)、范文同(总理)。但实际上,胡志明是最高“精神领袖”,长征、黎笋、范文同、武元甲负责党政军的实际事务。因此在胡志明时代,越南并没有形成真正的“一权独大”,权力只是象征性的集中。

  胡志明1969年去世后,长征、黎笋、范文同组成三人治国小组领导越南。1975年4月越南统一后,1976年12月召开的越共“四大”选举黎笋为越共中央总书记。黎笋是一个强势的南部派系的人物,当时南部派系占据了优势地位,黎笋被认为是越共历史上唯一的“强势总书记”。④这种现象持续到1986年7月黎笋去世。

  黎笋去世后,长征临时接任。经过几个月的过渡,1986年12月越共召开“六大”,阮文灵当选总书记,长征带头和几位元老退出越共中央政治局。自此,越南结束了领导终身制,开始了领导轮换制度。1991年6月,来自北方派系的杜梅当选为越共中央总书记,他继续执行革新政策。1997年12月越共八届四中全会上,黎可漂当选为越共中央总书记,成为越南历史上第一位来自军队系统的总书记。2001年4月越共“九大”召开,立场温和的农德孟当选越共总书记。

  越共“九大”提出了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紧密相结合的党的工作制度,要求党的各项工作都要根据每个问题的重要性交由有权限的党的机关解决,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真正实行集体领导;各项决议必须得到多数赞成才能通过,对各项重大主张、干部任免、重大工程项目的开展等事项,都必须通过集体讨论决定,个人不得擅自拍板。中央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强化中央委员会对中央政治局与中央书记处的制衡与监督作用。本次会议开始,越南共产党取消政治局常委会,代之以中央书记处,由中央书记处负责领导党的日常工作,指导党建工作和群众工作,检查党的决议执行情况等工,从而强化了中央的集体领导作用。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总理三人组成了中央政治局的领导核心的“三驾马车”。越共“十大”以来,国会的作用得到了加强,逐渐甩掉了“橡皮图章”和“表决机器”的帽子,国会主席也成为拥有实权的人物,越南权力构架由“三驾马车”变为“四驾马车”。而近年来,越南祖国阵线的地位和作用也明显得到提升。2013年7月,越共政治局委员兼副总理阮善仁出任该组织中央委员会主席,使得该“政治—社会组织”(即“半官方组织”)已经具备了“半驾马车”的作用,从而形成了“四驾半马车”的政治构架。自此,越共形成了一种互相制衡的集体领导体制。

  “九大”当选的越共总书记农德孟曾开玩笑说:自己并不比其他人“高半头”,顶多高出一根头发而已。对此,有西方学者认为,造成越南“弱王政治”的原因,是自杜梅和武文杰之后,越南的政治家只能通过金钱来获得权力,贪污腐败严重,没有令人信服的业绩,因此不足以成为权力核心。而越南学者大多从另外一个角度加以解读,认为越共不像中共那样每一代领导都有一个核心,总书记也不担任国家主席,原因是越南现在没有哪位领导人能像胡志明那样德才兼备,他们也没有什么特殊的理由来获得比其他人更为突出的威望。在胡志明时代,领导人的地位靠的是“打天下”打出来的,而当前的和平时代,领导人的能力却只能以“智慧”来决定,因此各位领导“不比功劳比智慧”,在各自周围聚集了一批智囊成员,也正是因此,当前越南知识分子表现尤其活跃。

  权力分割:从“南北党”之分到利益集团的悄然助力。由于地理结构和历史的原因,越南的政权自古以来就有南北地域之分。1834年,越南阮朝皇帝阮福皎将越南分为“三圻”。北方宁平省以北的各省统称为北圻,北圻以南至北纬20度之间的各省称为中圻,中圻以南各省称为南圻。1887年,法国建立了由越南、柬埔寨和老挝组成的“印度支那联邦”,承袭了阮朝的南圻、中圻和北圻的行政区划,并采取了三种不同的统治形式。越南人民抗法时期,南圻、中圻和北圻的人民分别建立起自己的领导组织。1929年前后,越南革命运动出现高潮,在北部、中部和南部地区分别出现印度支那共产党、印度支那共产主义联盟和安南共产党三个组织。1930年2月3日,胡志明以共产国际代表的身份在香港召集这三个党举行会议,经与会者同意,合并后成立了越南共产党。因此,一开始党内就形成南、北、中三派。

  在1954年北方击败法国统治获得解放后,南方依旧处于反殖民战争状态,越共中央成立了南方局领导南方革命,因此在南部地区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权力机构。上述两点对越共统一后的政权构成产生了深刻影响。革新以来,尤其是1991年越共八大领导杜梅任总书记以来,越共权力核心沿革一种格局:即最高领导分别由北部、中部、南部人构成。其中,党的总书记基本上由以河内为中心的北方人担任,助管政治思想工作;国家主席为中部人,即胡志明主席的故乡人;国家总理为以胡志明市为中心的南方人,主管经济工作。这一现象被认为是越南共产党存在着“南北党”现象。一般的,北方派为相对传统的社会主义派,对改革持谨慎态度,跟中国较为亲近;而南方则为较激进的改革派,倾向于效仿美国和西方。然而,这种绝对的派系标准以地域为标准来划分的派系似乎有淡化的趋势。例如,目前掌握实权的组织部部长苏辉若,先后任胡志明国家政治学院副院长、院长,在越南南方的政治学院里工作过,从工作地域关系上看,应把他划入南方派系,但他在意识形态方面应从北方派系;公安部长黎鸿英,根据他的工作经历来则应属于南方派系,但从路线上却应从属于北方派系。

  与此同时,“利益集团”的兴起也成为近几年越南讨论较多的话题。普遍认为,利益集团对越南政治有很大的操纵作用。据传,主管经济的总理阮晋勇与前不久被捕的金融大鳄阮德坚关系密切。阮晋勇还在军队和公安系统拥有很大的影响力,因此尽管2012年在中央政治局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时,承认自己犯了错误,但其执政地位不可撼动。而经济领域被认为是腐败滋生的主要领域,2013年6月国会对政府官员进行的信任投票中,主管经济工作的部长们获得“低信任票”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部门的官员。

  权力轮换:从集体磋商向民主公开、灵活机动过渡。尽管越共权力结构产生的过程细节不为外界所知,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其核心的政治局人事名单产生在“会前”而不是“会后”。⑤据越南媒体报道,越共十一届政治局委员得票排名,张晋创、冯光清、阮晋勇得票位居前三,阮富仲得票第八,但却当上了总书记。这说明,总书记的产生并不完全由中央委员会的选票决定。

  尽管越共“十一大”选举总书记仍然实行等额投票,但提名方式从越共“十大”以来就出现了变化。在越共“十大”上正式提名农德孟作为唯一的候选人进行公开表决之前,已经在越共中央内部对两人(阮明哲和农德孟)进行了测评表决,而农德孟以微弱优势胜出才最终成为唯一的正式候选人。越共“十一大”并未按照“十大”选举总书记的轨迹走下去而直接提名阮富仲一人进行表决,但越共中央委员的差额选举比例扩大,本届中央委员的差额选举比例为24.57%,中央候补委员的差额选举比例为144%。被提名为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的候选人也有数人落选。

  越共的灵活性还表现在对于任免的安排并非一成不变。例如,1991年“七大”规定,超过70岁的中央领导人都要退位,第一次当选中央委员的年龄必须在60岁以下,第二次当选中央委员则必须在65岁以下,然而,这个规定实际上已经破除。农德孟66岁时连任总书记,而阮富仲则67岁任总书记。但是,对于其他职位的年龄限制,却按规定严格执行。又如,十一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原提名17人,最后因各种原因只选出了14名,改在2013年八中全会上把未选上的2名候选人增补进去,并形成了16名而非按惯例单数的15名或17名。实际上,这是越共的变通做法,从而避免了“十一大”上的直接冲突,并在最终贯彻了最初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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