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在探讨中等农民“向何处去?”(是倒向私有主和富人的怀抱,还是加入工人和无产农民队伍)这个问题时,列宁一针见血地揭露了私有主和富人企图利用所谓的“合作社”拉拢中等农民的伎俩,他认为这是对中等农民和贫苦农民的欺骗。在《论合作社》中,列宁的第一句话就是“我觉得我们对合作社注意得不够”,他以这样的开篇形式提醒人们必须重视合作社,因为合作社对刚刚建立起来的苏维埃俄国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在《论合作社》中,列宁对合作社性质的认识已经发生了转变,在稍早前的《论粮食税》中列宁还把合作社看成是国家资本主义的一种形式。
关键词:合作社;列宁;合作经济;农民;俄国;合作化;人民出版社;全集;国家政权;富人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周仲秋,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秦勃,博士,湖南省直机关党校副教授,湖南 长沙 410081
内容提要:列宁对合作经济的认识随着俄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推进经历过思想的转变和修正。十月革命前列宁对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合作经济基本持一种否定的态度;十月革命胜利以后,随着工人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国家政权掌握全部生产资料,此时的合作经济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列宁认为文明的合作社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合作社是引导个体农民过渡到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重要途径。对列宁合作经济思想进行总结和探索有助于更加深入和全面地理解当前党中央关于农村合作经济的精神要核。
关 键 词:列宁/合作社/合作制/社会主义建设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我国农村发展合作经济作出了重要部署,这充分说明了党在新时期对农村合作经济的高度重视,同时它也是党中央对农民发展合作经济提出的基本要求和具体方向。列宁在领导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俄国进行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开创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思想。研究列宁合作经济思想对于我国当前发展合作经济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一
合作经济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形式历来备受关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考察欧洲资本主义经济和欧洲工人运动时就曾经专门研究过合作经济,并对实行合作制和建立合作社等具体经济行为进行过精辟的论述。他们通过对19世纪中叶欧洲合作经济状况的考察后认为,当时合作经济尽管没有脱离资本主义的范畴,也不可能通过合作社的形式改造资本主义社会,但是,合作经济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尽管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合作社具有资本主义的性质,但是合作社由于是工人阶级的创造,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合作运动必然会烙上无产阶级的印记。关于此,马克思在考察1848年革命以来作为工人运动重要组成部分的合作运动时曾给予过高度的评价,他指出:“我们说的是合作运动,特别是由少数勇敢的‘手’独力创办起来的合作工厂。对这些伟大的社会试验的意义不论给予多么高的估价都是不算过分的。”①在这里,马克思所指的勇敢的“手”就是工人阶级。至于消灭商品经济以后农业合作的去向问题,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农业生产组织单位应该是生产合作社,按照合作生产形式组织起来的生产合作社能够制止资本主义生产下的种种弊端,最终实现的是“以合作生产来代替资本主义生产,以古代类型的所有制最高形式即共产主义所有制来代替资本主义所有制”②。恩格斯赞同马克思对于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在实行土地国有化的同时并不排斥合作化的观点,他说:“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③
作为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列宁一直以来十分重视合作经济,尤其十分关注农业合作社,他在1903年所著的《告贫苦农民》一文中对当时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农业合作社进行了深入的阐述。在探讨中等农民“向何处去?”(是倒向私有主和富人的怀抱,还是加入工人和无产农民队伍)这个问题时,列宁一针见血地揭露了私有主和富人企图利用所谓的“合作社”拉拢中等农民的伎俩,他认为这是对中等农民和贫苦农民的欺骗。资本主义条件下所形成的这些“买卖商品的组织”——合作社,是各种业主联合组织起来打着“改善中等农民经济”的幌子压迫贫苦农民和中等农民的卑鄙手段,而真正从合作社中获益最多的是富人。列宁进一步揭示了贫苦农民和中等农民永远摆脱不了贫困境地的深层次的原因,即:第一,富人的身份不被打破,“富人还是富人”;第二,富人“还掌握着大部分土地、牲畜、农具和金钱”。④列宁认为,只要富人依然掌握着国家将近一半的宜耕土地;只要富人依然掌握着全国一半以上的牲畜;只要富人依然掌握着国家大多数金钱和支配拥有绝大多数存款的银行,那么劳动人民就不能摆脱贫穷困苦。哪怕确实有极少数中等农民依靠合作社进入到富人的行列,但这毕竟是凤毛麟角的个案,它并不能说明全体人民和全体中等农民更加贫困的状况得到了改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合作社不但不是改变贫苦农民命运的有效路径,反而沦为富人剥削农民的新手段。正因为如此,列宁在文中多次在合作社后面特意进行了注释——“合作社(贱价买进高价卖出的联合组织)”或者“合作社(高价卖出贱价买进的联合组织)”。列宁认为,资产阶级所谓的将土地、铁犁等贱卖给中等农民的行为其实质就是赤裸裸的欺骗,对于那些勉强能够购买资产阶级“贱价”处理的土地和铁犁的人并不能得到好处,因为作为商品的土地和铁犁越是减价,富人从中获得的利润越多;而对于那些从来都没有钱的人来说,无论资产阶级将土地和铁犁减价到什么地步,他们由于没有钱依然还是买不起。所以,最终得好处的人是富人,是资产阶级。资产阶级用尽花言巧语哄骗农民加入他们的合作社无非就是想通过很低的价钱“收买”农民,使农民不至于站到与资产阶级对立的社会民主党人的阵营里,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甚至到处造社会民主党人的谣。列宁当时已经十分清楚资产阶级的阴险意图,所以他指出,农民如果轻易相信资产阶级所标榜的改善农民经济和加入合作社就能达到摆脱贫困目的的说法,那就会被资产阶级欺骗和戏弄,农民要真正摆脱贫穷困苦,“要使全体中等农民都能变富,就得打倒富人,而要打倒富人,只有城市工人同贫苦农民结成联盟才行。”⑤在这里,列宁提出的城市工人同贫苦农民所结成的“联盟”除了包含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结成的“工农联盟”意蕴以外,还包含另外一层意思,即,这个“联盟”是一个“合作社”,但它有别于资产阶级为欺骗农民所建立起来的那个所谓的“农业联合组织”的合作社,在列宁眼里,这个“联盟”才是真正的“合作社”。关于这个思想在其《告贫苦农民》一文中得到了印证:“能够解救劳动人民的真正的‘合作社’,是贫苦农民同城市工人民主社会党人为反对整个资产阶级而结成的联盟。这样的联盟扩大和巩固得愈快,中等农民就会愈快地懂得资产阶级答应的东西完全是骗人的,中等农民也就会愈快地站到我们这边来。”⑥
1910年8月,列宁亲自为哥本哈根国际社会党代表大会合作社委员会拟订了一篇关于合作社的决议草案。在这篇题为《哥本哈根代表大会俄国社会民主党代表团关于合作社的决议草案》中,列宁对合作社的性质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他指出“合作社是纯粹商业性的机构,并且要承受竞争环境的压力,因此有蜕变为资产阶级股份公司的趋势”。⑦这说明列宁对当时的合作社有着十分深刻的认识,他的这种认识是基于当时俄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现实条件所作出的准确判断,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于生产资料和交换手段还掌控在资产阶级的手中,因此合作社所能争取到的改善是极为有限的;而且由于合作社是“纯粹商业性的机构”而不是同资本直接斗争的组织,所以合作社并不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手段。同时,这种认识可以看成是列宁对马克思在1864年关于合作社认识的延伸。1864年10月,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曾经对资本主义条件下合作社的性质有过类似的论述,马克思说:“1848年到1864年这个时期的经验毫无疑问地证明,不管合作劳动在原则上多么优越,在实际上多么有利,只要它仍然限于个别工人的偶然努力的狭隘范围,就始终既不能阻止垄断势力按照几何级数增长,也不能解放群众,甚至不能显著地减轻他们的贫困的重担。”⑧随着俄国工人阶级日益壮大,其在无产阶级革命中的重要作用愈加凸显,此时的列宁尽管对资产阶级条件下的合作社持一种批判和否定的态度,但是对无产阶级的合作社在改善工人阶级生活状况、在支持群众性的经济斗争和政治斗争、在训练工人阶级群众等方面依然扮演的重要角色给予了肯定。正是基于此,列宁号召各国工人都加入无产阶级的合作社组织,并且明确合作社在无产阶级革命中的任务和作用,这些思想在他所写的另外一篇文章《哥本哈根国际社会党代表大会关于合作社问题的讨论》中也得到了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