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编者按: 9月26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座谈会,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回顾总结30年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光辉历程、显著成就和实践经验。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纪念
作者简介:
编者按:
9月26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座谈会,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回顾总结30年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光辉历程、显著成就和实践经验,讴歌党的治藏方针的无比正确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巨大优越性,展望美好发展未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大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委员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民宗委、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旅游局9个部门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就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会议发言。现摘登如下。
积极推动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
自治区人大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委员会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人大民族立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逐步建立健全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大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我们一定要站在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做好民族立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推动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
二、当前西藏民族立法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当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与实现西藏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要求有一定的差距,在民族立法方面表现为:自治区的特殊政策与灵活措施法律化方面的问题;依据中央赋予西藏特殊优惠政策制定法规方面的问题;自治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民族立法方面的问题;反对民族分裂立法方面的问题。
三、构建西藏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的民族法规体系思路和对策
(一)关于西藏自治区自治条例的问题
要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对西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特点进行科学分析研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在西藏贯彻执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跟踪和反馈调研,对各少数民族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进行广泛调研,推进民族立法的公开化、民主化和科学化进程。
(二)开展人口较少民族特殊措施方面的民族立法
应当尽快启动对民族乡采取特殊帮扶措施方面的民族立法,规定自治机关在帮助区内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发展特色产业和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培养各类人才等方面,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促进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民族乡依法自主管理本地区、本民族内部事务。
(三)保障流动的各民族人员合法权益方面的地方立法
去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的《拉萨市民族团结条例》,在城市民族工作地方立法方面作了有益的尝试。我们要以国家修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为契机,积极推动制定西藏自治区城市民族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四)积极推进藏传佛教寺庙管理的法规体系建设
将我区近年来成功管理藏传佛教寺庙的成熟做法和好的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尽快出台符合我区实际、符合上位法精神并具有可操作性的宗教事务管理地方性法规。
做好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区党委组织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30年来,在自治区党委的坚强领导下,我区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培养造就了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
一、突出政治标准,牢牢把握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的正确方向
我区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始终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三个离不开”思想,大力培养选拔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四观”,坚决贯彻中央关于西藏工作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地反对分裂,与党和人民一条心,坚决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干部。
二、强化教育培训,提高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综合素质
把加强少数民族干部的教育培训放在突出位置来抓,制定实施少数民族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教育引导少数民族干部坚守正确信仰信念,筑牢反对分裂、维护稳定的思想根基。近年来,以少数民族干部为主体,共举办各级各类培训班800多期,培训干部7万多人次。
三、注重实践锻炼,着力增强民族干部领导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本领
遵循干部成长规律,采取“送出去、派下去”等多种方式,多渠道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实践锻炼。在近年来选派参加驻村、驻寺和到便民警务站工作的干部中,少数民族干部占70%以上。
四、加大选拔使用力度,充分保证少数民族干部当家作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以来,自治区历届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均由藏族干部担任;全区地(市)、县(市、区)党政正职多数由少数民族干部担任。在自治区十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少数民族代表、委员均占到70%以上。在我区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均占80%以上。
五、健全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科学化水平
将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纳入全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进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科学化、制度化。
加大贯彻落实力度 推动西藏科学发展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30年来,区发展改革委始终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积极贯彻实施,从发展规划、宏观调控、项目投资、产业建设等方面不断加大贯彻落实力度,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
一、规划引领水平不断提升。当前,区发展改革委正严格按照中央关于西藏“两屏四地”的战略定位和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有序推进“十三五”规划编制各项准备工作,力争“十三五”时期继续保持跨越式发展势头,各项发展指标达到或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确保到2020年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长期以来,中央持续加大对西藏项目投资力度,区发展改革委主动承接,积极落实,先后实施了43项工程、62项工程、117项目、40大庆项目、188项目、236项目,总投资高达6000亿元。
三、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区发展改革委立足实际,不断争取国家对我区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投入力度,逐步建立了符合我区实际、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四、特色优势产业不断壮大。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 “一产上水平、二产抓重点、三产大发展”的经济发展战略,区发展改革委立足区情,找准抓手,努力填补产业发展空白,不断做大做强特色优势产业。
五、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加强。区发展改革委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发展的前提条件,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的理念,实现了生态良好和可持续发展。
六、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区发展改革委把改革创新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共向地县下放了300多个审批事项,将中央预算内投资1500万元以下项目全部下放各地(市)审批,1500万元至3000万元技术较为简单项目可研、初设由各地(市)审批。同时,不断加强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在经贸、技术、文化等领域往来,形成了宽领域、多层次、全方位的对外开放格局。
努力推进西藏教育科学健康发展
自治区教育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年来,西藏教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建成了较为完善的现代教育体系。
一、基本情况
学前教育快速发展;义务教育迈入均衡发展阶段;高中阶段教育向普及化阶段发展;职业教育快速发展;高校人才培养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内地办学取得新进展;双语教育体系不断完善。
二、主要做法
一是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教育投入显著增长,仅2000年至2013年,财政教育总投入逾630亿元。
二是持续加强中小学德育和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持续深入推进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民族团结和反分裂斗争教育,丰富校园文化建设,广泛开展实践育人活动。
三是实施一系列重大建设工程。进入新世纪以来,教育基本建设投入由2000年的1.28亿元增加到2013年的23.46亿元。
四是努力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教师队伍。目前,全区教育系统有在职教职工4.95万人,专任教师4.18万人,教师平均学历合格率达到97.74%。
五是全面落实教育惠民政策。义务教育“三包”政策自1985年实施以来,已先后14次提高标准,年受惠学生达54万人;基础教育15年免费教育体系于2012年全面建成。
六是不断深化教育对口援藏工作机制。目前,全国有17个省市、17家中央企业、27所高等院校、教育部15个直属单位对口支援西藏教育。
三、下步打算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西藏教育发展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党建为龙头,党员带头,整体推进大中小学德育一体化进程;以学校日常管理、基层基础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校安全稳定为抓手,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以教师敬业、教学规范、教法科学、教管有效、教研跟进为载体,规范深化创新学校管理;以结构调整为重点,优化学校专业布局,加快教育科学发展;以改革为动力,坚持稳中求进、稳中有为,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力争到2020年实现西藏教育与全国同步科学发展。
促进民族团结 加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
自治区民宗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始终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切实落实好、维护好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益,保障各族人民依法管理本民族事务,充分行使人民当家作主、人人平等的政治权利,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进取,西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贯彻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要前提和保障。自治区党委、政府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硬任务和第一责任,坚决落实维稳工作十项措施,立足抓早抓小抓快抓好,努力实现西藏持续稳定、长期稳定、全面稳定。
二、“团结各民族干部群众,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工作的基本任务。自治区党委、政府在巩固和加强西藏各族人民大团结,积极建设富裕和谐幸福法治文明美丽新西藏,创建民族团结模范区方面,总结出了“六个一”的成功经验,走出了一条促进民族团结和谐进步的成功之路。
三、“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各族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自治区党委、政府着眼于我区信奉藏传佛教群众数量比例比较高这一特殊区情、民情、社情,站在推动西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高度,准确把握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工作理念,深入研究藏传佛教历史和发展规律,从西藏宗教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把创新社会治理理念引入宗教工作领域,把宗教工作、寺庙工作、僧尼工作作为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把寺庙民主管理与政府依法管理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加强和创新寺庙管理,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断促进宗教和睦、寺庙和谐、佛事和顺。
四、“帮助本地方各民族发展经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机关的基本职责。自治区党委、政府坚持走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发展路子,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用好用活中央赋予的特殊优惠政策,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深化改革开放,放手发展民营经济,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推动西藏民族经济实现了科学发展。
认真履行职责 确保西藏和谐稳定
自治区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年以来,全区各级公安机关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统一思想、鼓足干劲,以维护西藏的稳定为己任,扎实开展各项工作。
一、切实抓住政治安全、社会安全、公共安全这三个关键,做推进平安建设的模范
一是以“三个坚决防止”为底线,深入持久地开展反分裂斗争。全区公安机关坚持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网上网下两个战场,严密控制、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捣乱破坏活动。
二是以严打整治专项行动为载体,全力以赴地维护我区社会治安形势稳定。全区各级公安机关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突出治安问题,深入开展社会治安严打整治专项行动,始终保持对违法犯罪分子的严打高压态势,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全力以赴维护社会治安形势稳定。
三是以源头治理为关键,尽心尽力地维护全区社会公共安全。一是突出重点防控。二是突出环藏防控。三是突出网格防控。四是突出边境防控。五是突出网络防控。六是突出打击防控。
二、切实抓住打牢思想基础,做促进民族团结的模范、提升能力本领这两个着力点
一是深入开展“为何从警、如何做警、为谁用警”大讨论活动,筑牢公安机关促进民族团结的思想基础。全区各级公安机关立足于我区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实际情况,紧密结合公安机关的职责使命,采取多种形式,切实组织开展好这次大讨论活动。
二是深入开展“三懂三会”大实践活动,提高公安机关促进民族团结的能力本领。在全警深入开展“三懂三会”大实践活动,即:懂民族心理,懂民族风俗,懂群众期盼;会与不同民族群众打交道,会调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会在特殊环境下执法办案。将“三懂三会”作为公安民警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和本领,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做到诚心诚意地与各族群众交朋友,让每名民警都成为做群众工作的行家能手。
积极扩大就业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多措并举、狠抓落实,就业形势始终保持稳定
(一)不断建立健全就业政策体系。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形成了以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为主要内容的就业扶持政策体系,有力地促进了各类群体就业。
(二)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始终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实现了“西藏籍往届高校毕业生基本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全就业”的目标。
(三)加大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力度。大力实施转移培训计划、阳光工程等培训项目,促进农牧民就近、就地转移就业。
(四)深入开展就业援助工作。健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机制,完善登记认定程序,通过送政策、送服务、送岗位、送技能等方法,切实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五)培训就业一体化机制基本形成。加大培训资源整合力度,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指导,积极推广订单式、定向式及校企合作的培训模式,有效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
(六)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切实组织好各类招聘会,做好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工作,积极为社会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
二、完善制度、强化服务,社会保障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一)各项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完善。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大力实施企业工伤保险;建立健全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二)努力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目前,我区社会保障体系覆盖各类社会群体,使广大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三)社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四)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力度不断加大。不断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加大欠费清缴和稽核工作力度。加大对欺诈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防范及查处力度。进一步强化基金监管手段,保证了基金专款专用。
(五)社保领域深化改革成效显著。一是着力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工作。二是把国家公职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三是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和异地就医结算机制。
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西藏建设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年来,我区紧紧抓住国家高度重视西藏环境保护的历史机遇,立足于构建西藏高原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西藏建设,有效保护了西藏的生态环境。
一是西藏的环境保护工作得到国家和自治区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生态安全屏障建设扎实推进。截至2013年,已落实《规划》投资48.2亿元,全面实施了退耕还林、退牧还草、防沙治沙等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程。
二是环境保护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区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严格环境准入,认真执行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做到了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格环境执法监管,配合自治区人大连续多年组织开展“中华环保世纪行——西藏行”活动,每年定期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惩罚措施,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企业(项目)进行了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对整改不力、措施不落实的地区或企业,采取了处罚、区域限批、列入“黑名单”、关闭等强力措施,消除了环境安全隐患和问题,维护了环境安全。
三是西藏的生态价值转化为人民群众直接的经济效益,生态补偿政策深入落实。2004年起,国家对我区65个县的公益林实施补偿,迄今共落实资金46亿元。2009年起实行草原生态保护奖励机制,落实资金由2009年的2亿多元增加到2013年的20多亿元,共落实资金64.65亿元。“十二五”以来,全区每年落实草原、森林生态相关补偿资金35亿元左右。
四是全区生态文明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环境保护已成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自治区颁布实施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全区工作的“三条底线”之一,明确提出绝不引进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项目和企业,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切实做到在保护中促发展、在发展中重保护。
建设重要的世界旅游目的地
自治区旅游局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建设重要的世界旅游目的地的重大意义
在建设重要世界旅游目的地进程中,切实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紧密相连,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建设重要世界旅游目的地进程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二、取得的成效
(一)西藏旅游业发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在同一时间点上起步。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自治区政府将旅游业纳入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了旅游业在西藏国民经济中的产业地位;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两者在同一时间点上起步。
(二)社会效益。随着我区旅游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旅游产业链得以不断延伸,旅游业辐射带动功能日趋凸显,发展旅游业已经成为各地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从事旅游接待服务的农牧民群众达到1.4万余户、5.8万余人,实现旅游收入4.1亿元。
三、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发展目标
全区旅游行业将以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为契机,紧紧围绕建设重要的世界旅游目的地中心工作,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推进旅游大发展、快发展、科学发展。
到“十二五”末,实现以下发展目标:“在惠民见实效上”有质的突破。直接带动8万农牧民以乡村旅游为生,人均年旅游收入超过1.2万元,带动2.8万户农牧民家庭通过旅游进入全国富裕农民行列;实现乡村旅游直接间接就业人数超过20万人,直接收入占全区旅游总收入 25%以上、全区农牧业总收入35 %以上,乡村旅游在农牧区的战略支撑地位和示范带动作用凸显。
同时,在建设重要的世界旅游目的地进程中,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我区旅游的综合竞争能力,实现由旅游资源大区向旅游强区跨越,力争到“十三五”末接待国内外游客300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400亿元;到2020年,初步把西藏建设成为重要的世界旅游目的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