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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不是小问题
2017年08月15日 08:5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肖罗 字号

内容摘要: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对“小金库”问题进行了多次清理整治,伴随着财务管理的日渐严格,“小金库”问题已不多见,但总有少数干部对“小金库”情有独钟,重压之下依然不知收敛收手,依旧心存侥幸、肆意妄为。据报道,私设“小金库”惯用的方式包括骗取财政拨款,存入私人账户。私设“小金库”,本质上是在“公”和“私”的问题上混淆不清、界限不明,表面上看似和私自侵吞公款有所区别,但对于“公”而言,脱离了“公”的程序、“公”的监管,损坏了“公”的性质,无论作何用途,无论获利多寡,其性质都是公款私用,都是变公为私。私设“小金库”,且不说是后续许多违纪违法行为的肇端,即使就本身而言,也是公私不分的大问题。

关键词:小金库;公私;公款;假公济私;党的干部;党员干部;违法行为;财务管理;案件;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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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对“小金库”问题进行了多次清理整治,伴随着财务管理的日渐严格,“小金库”问题已不多见,但总有少数干部对“小金库”情有独钟,重压之下依然不知收敛收手,依旧心存侥幸、肆意妄为,对此,我们必须格外警惕。

  据报道,私设“小金库”惯用的方式包括骗取财政拨款,存入私人账户;挪用专项资金,作为接待经费;原为单位收入,偏要账外管理等等。平心而论,上述总结出的私设“小金库”方式并没有多少新花样,除了手段更隐蔽些、方法更“精致”些,更多的只可能是胆子更大一些,公权私用、公款私用更任性一些。

  对于手段更隐蔽、方法更“精致”的案件而言,进一步加强程序设计,运用更细致先进的科技手段,编织“不能设”“不便设”的制度笼子,尽可收“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之效。而对于那些更胆大更任性的案件而言,恐怕必须加强查处惩戒力度,提高违规成本,形成震慑,方能起到“不敢设”的效果。

  但“小金库”问题就像“打不死的小强”一样禁而未绝,最关键的仍在于在思想上认识不清,底线意识、红线意识不强,以致思想上容易自我蒙蔽,行动上容易误入歧途而不自知。

  私设“小金库”,本质上是在“公”和“私”的问题上混淆不清、界限不明,表面上看似和私自侵吞公款有所区别,但对于“公”而言,脱离了“公”的程序、“公”的监管,损坏了“公”的性质,无论作何用途,无论获利多寡,其性质都是公款私用,都是变公为私。

  中国古代官德教育中对公私问题已经辨析得非常清楚。西汉刘向的《说苑·至公》说:“治官事则不营私家,在公门则不言贷利,当公法则不阿亲戚,奉公举贤则不避仇雠。”其实公和私更重要的是内心一念之间的差别,所以《论语》里赞扬澹台灭明“行不由径,非公事,未尝至于偃之室也”,而南宋的《竹坡诗话》中更留下“公烛之下不展家书”的美谈。

  对于共产党人来说,“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和力量之源,严辨公私,更是每一个党员的必修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作为党的干部,就是要讲大公无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只有一心为公、事事出于公心,才能坦荡做人、谨慎用权,才能光明正大、堂堂正正。”

  共产党员“立党为公”的“公”,只能是大公,而不可能是什么所谓的“小公”。任何给大公减成色减分量的行为,本质上都与损公肥私、假公济私等行为如出一辙。私设“小金库”,且不说是后续许多违纪违法行为的肇端,即使就本身而言,也是公私不分的大问题。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时刻清楚这一点,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在公私问题上,严格自律,不越雷池半步。

  (作者:肖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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