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福斯特与现代政治的建构?筵汤云托克维尔把法国大革命作为分水岭,将大革命所分隔的政治形态差异概括为“两种不同的人性”。按照托氏的观点,古今差异不是政治安排的不同,而是人们看待权力方式的不同。在他看来,古之为古恰恰在于广义的生活诸多领域中的事情曾经被看作理所当然,在“理所当然”中人们看不到权力,因此也不会要求他人作出辩护。今天,人们“拥有一双随时发现权力的眼睛”,而任何被发现的权力,都需要为自身的存在作出辩护。只有当人们看待权力的视角发生转变,不再将其视为理所当然时,“要求提供理据的权利”才成为人们面对各种权力时最为切己的诉求。这就是说,要防止权力沦为强权,权力需要在言谈行为中不断被质疑和挑战,并在这一过程中获得重新解释和建立。
关键词:权力;强权;政治;言谈;提供;辩护;需要;法兰克福学派;区分;托克维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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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维尔把法国大革命作为分水岭,将大革命所分隔的政治形态差异概括为“两种不同的人性”。按照托氏的观点,古今差异不是政治安排的不同,而是人们看待权力方式的不同。后者的影响比前者更为深远,并构成了前者的条件:回到过去的某些权力格局如今已经不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在他看来,古之为古恰恰在于广义的生活诸多领域中的事情曾经被看作理所当然,在“理所当然”中人们看不到权力,因此也不会要求他人作出辩护。今天,人们“拥有一双随时发现权力的眼睛”,而任何被发现的权力,都需要为自身的存在作出辩护。
作为权利基础的权利
托克维尔的洞见,为理解新法兰克福学派特别是莱纳·福斯特的权利理论提供了背景。福斯特提出并论证了“要求提供理据的权利”(right to justification),在他看来这一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然而,人有“要求提供理据的权利”,是一个哲学人类学的命题,并不是人之为人的天赋人权或自然权利。只有当人们看待权力的视角发生转变,不再将其视为理所当然时,“要求提供理据的权利”才成为人们面对各种权力时最为切己的诉求。在这个意义上,福斯特对现代生活和现代人自我理解的哲学概括,与托克维尔的精神旨趣是很像的。所不同的是,福斯特并没有将理论抱负限制在描述层面,而是对权力提出了严苛的规范性要求。
“要求提供理据的权利”有时被译作“辩护的权利”。这一译法并不十分恰当。在福斯特的解释中,这一权利对应于人的平等价值和自尊,是要求他人或机构提供解释或理据的权利。福斯特将自尊与自我决定绑在一起,并由此把对自尊的伤害定义为由于权力干预人们被迫听命于人的后果,所以,“要求提供理据的权利”的对象是权力。在此需注意,这一用法中的权力是一个中性词。权力确实随处可见、无所不在,但这并不意味着凡是有权力的地方就有自尊伤害和不平等;只有当权力转化为强权(domination)时才如此。福斯特对强权的定义是:“无法提供合理理据”或者造成自尊伤害但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权力。举例而言,教练规定球员日常的训练安排和目标,存在一种命令—服从的权力关系,但大多数情况下,球员并不会感到受到强权压迫。原因在于教练的安排是有理据支持的,因此球员的“服从”只是表面现象,教练和球员在理据面前是平等关系。但如果教练无视提供合理理据的要求,权力就可能变为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