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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心理出发预防村官犯罪
2016年01月27日 19:5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张建军 字号

内容摘要:从犯罪心理出发预防村官犯罪?筵张建军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多项支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国家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力度,村干部掌握、管理、经手的款物越来越多。这种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个别地方还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侥幸心理有的农村地处偏远,信息闭塞,交通不便,监督乏力,村官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很难进入司法机关的视野,使得腐败分子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惩治而逍遥法外,这就无形中降低了腐败的风险和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腐败分子的气焰。于是在这种攀比心理、失衡心理支配下将权力当作捞取钱财的资本,把双手伸向国家投向农村的资金和村集体财产。

关键词:农村;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群体;村民;腐败分子;村官职务犯罪;从众心理;权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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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多项支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国家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力度,村干部掌握、管理、经手的款物越来越多。在此背景下,一些村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渎职侵权,农村已成为职务犯罪的“重灾区”。这种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个别地方还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从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来看,村官主要基于以下几种心理实施职务犯罪。

  无知心理

  “无知者无畏”在实施职务犯罪的村官身上得到了充分的印证。法律知识匮乏,法制观念淡薄,对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不清是许多村官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有的村干部不能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并预测可能产生的后果,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协助乡(镇)政府从事“公务”时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始终认为自己的身份就是一个农民,有了经济问题大不了把钱退还、不当村干部就完事了;有的虽然知道贪污受贿会被“法办”,但在日常交往中又不能划清收受贿赂与正常人情往来之间的界限,认为帮人办事收点感谢费很正常;有的村干部认为自己以劳务费的形式私分小金库,是解决村委会成员的福利,不认为是犯罪;还有的村干部随意把公款或集体资金借给亲友使用,将挪用公款误解为普通的借贷行为,稀里糊涂走上犯罪的道路,直至案发还认识不到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

  侥幸心理

  有的农村地处偏远,信息闭塞,交通不便,监督乏力,村官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很难进入司法机关的视野,使得腐败分子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惩治而逍遥法外,这就无形中降低了腐败的风险和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腐败分子的气焰。有的村官认为自己的所作所为只有“天知地知”,非常隐秘,不会被村民和有关部门发现,即便被发现,处理也比较轻缓,通常只会被撤职了事或宣告缓刑,不会受到严厉的惩处,于是在这种“代价—收益”的权衡比较中,产生实施职务犯罪的侥幸心理,认为贪污贿赂是一种有利可图、低风险的行为。

  牟利心理

  村官职务犯罪中以贪利性犯罪居多,贪财图利是他们犯罪的主要思想基础。有人担任村官并非出于为村民谋福祉的“公心”,根本不考虑如何带领村民发家致富,把农村建设好,实现村富民强,而是企图凭借村官身份为自己谋私利,盘算着如何利用手中的权力给自己带来好处,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有人把追求金钱和享受作为人生的目标,他们担任村干部是为了有机会吃吃喝喝,占公家便宜,给自己及亲友办事方便;还有个别人将当村官作为一种“投资”行为,为了能够在竞选中胜出,往往不惜血本用金钱拉选票或用行贿的手段为自己的当选疏通关系,一旦成功,他们就会以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变本加厉地捞钱以收回前期“投资”。

  补偿心理

  有研究表明,“被判定犯有贪图钱财罪行的官员当中,低收入者所占的比例,是高收入的人员的两倍”。有的村官觉得农村工作任务繁重,条件艰苦,难度较大,自己付出太多而得到的太少,便产生了“捞一把”作为“补偿”的心态。有的村干部在案发后坦言,由于自己要忙于村里的公共事务,无法外出务工,经济来源主要靠经营土地的收入,面对不断上涨的物价,维持基本生活都很艰难,只好从掌握的村集体财产或经手的国家资金中拿点作为“补偿”;还有个别村干部认为自己因忙于村里的集体事务而无法外出打工致富,自己对村里“没功劳、有苦劳、不捞白不捞”,遂产生“捞一把”作为“补偿”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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