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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法哲学的第一突破口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着手点问题
2016年05月18日 09:0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姚远 字号

内容摘要:黑格尔法哲学的第一突破口——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着手点问题黑格尔打破了。对此,《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开宗明义:黑格尔法哲学“真正注意的中心不是法哲学,而是逻辑学”,以至于“整个法哲学只不过是逻辑学的补充”。这样看来,马克思直接进入国家理论,是在有意冲破黑格尔的逻辑规划,试图在这种交锋中祛除黑格尔体系的强制性结构,揭露和切断法哲学(更确切地说,“哲学中的法”)同形而上学全书的固有关联,消解法哲学的体系位置,摸索与黑格尔相抗衡的新社会原则。(本文系2015年度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重访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2015SJD149)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批判;黑格尔法哲学;马克思;国家理论;国家问题;基督教;政治理论;国家法;国家制度;柏拉图

作者简介:

  黑格尔打破了17、18世纪那种把国家法和政治学分离开的片面做法,恢复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古代传统,他的国家法理论同时也是政治理论。

 

  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1843)为何首先从黑格尔国家理论着手批判?这个问题没有得到学术界应有的慎重考虑。通常的评注理应按照《法哲学原理》原书的章节次序进行,但实际情况是,1843年马克思径直从国家理论着手,如此反常的操作背后肯定有特别理由。

  有意识地突破黑格尔体系的固有结构

  黑格尔自己立下毕生的使命,要考察“在现实中启示其自身的理念”,要把哲学提升为逻辑科学,让哲学成为可以公开传授和学习的共同财富,并以这种概念形式去把握存在于一切真正意识中的、持恒常驻的坚实东西,既抵抗那些逃遁到主观表象或神秘直观、寻求慰藉的思想,又抵抗那些回避历史内容、单纯从事形式性教条研究的思想,使那些就其本身而论的理性内容获得理性形式,从而得到科学的证明。黑格尔希望读者主要根据上述使命来衡量自己的全部著作,包括《法哲学原理》。为此,黑格尔无限高扬概念及其必然性的角色,即逻辑学在法哲学中的作用。《法哲学原理》是整个黑格尔形而上学体系的子部门,是对《哲学科学全书》预告的相应概念的详尽展开。该书担当的体系位置决定着它本身的前提和结果,各环节的次序和位置都受到逻辑学的对应规定,恩格斯称之为出于体系的内部需要而诉诸“强制性的结构”。对此,《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开宗明义:黑格尔法哲学“真正注意的中心不是法哲学,而是逻辑学”,以至于“整个法哲学只不过是逻辑学的补充”。这样看来,马克思直接进入国家理论,是在有意冲破黑格尔的逻辑规划,试图在这种交锋中祛除黑格尔体系的强制性结构,揭露和切断法哲学(更确切地说,“哲学中的法”)同形而上学全书的固有关联,消解法哲学的体系位置,摸索与黑格尔相抗衡的新社会原则,以便日后用新的体系或体系化理论来全面(而非局部)取代黑格尔法哲学。

  国家问题在当时的优先地位

  国家问题在当时处于思想交锋的中心。威廉四世1840年登基之后,力求把普鲁士改造成基督教专制国家。谢林、施塔尔等普鲁士国家哲学家,无一例外地站出来捍卫复辟举措,萨维尼甚至以修法大臣身份把基督教国家观落实到具体的立法条文中。作为回应,青年黑格尔派奋力揭露宗教、特别是基督教的隐秘,而由于基督教国家观把宗教和国家内在联系起来,宗教批判遂成为政治批判的先导和铺垫。马克思公开介入青年黑格尔派时,这股思潮的批判对象正发生转换,宗教批判已经基本结束,国家问题发展为焦点。撰写《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让马克思有机会清算自己先前对国家问题的理论把握,反思德国“实践政治派”和“理论政治派”的争论,澄清和确立自己的进步立场。如果说马克思1842年的重点是检讨旧制度的国家原则,借机表达自己的理性国家构想,那么1843年以来的重点则是通过检讨现代国家的形式和内容及其思辨影像,从而检讨现代国家、社会和法的本身,不仅考察现代各国的“正式水准”,而且展望它们“最近的将来要达到的人的高度的革命”,展望德国解放的物质基础和实际可能性。既然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必须联系德国的特点来选定切入点,而鉴于德国国家制度的现状表现了旧制度的完成,德国国家理论的现状表现了现代国家的机体本身的缺陷,鉴于“我们的爱国主义的空洞和国家制度的畸形”,马克思从国家问题切入,就可以水到渠成地考察旧制度元素和现代元素在当时德国的杂糅和矛盾。

  国家理论是黑格尔法哲学的核心演绎成果

  黑格尔法哲学的主题是国家本身,以国家理论作为主要内容,致力于说明应如何认识国家这一伦理世界,“是把国家作为其自身是一种理性的东西来理解和叙述的尝试,除此之外,它什么也不是”。在实际的阐述过程中,黑格尔打破了17、18世纪那种把国家法和政治学分离开的片面做法,恢复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古代传统,他的国家法理论同时也是政治理论。国家理论在黑格尔法哲学演绎中的核心地位,由黑格尔本人的方法论所决定。法哲学遵循概念次序而非历史次序,法理念最初只是抽象的概念,它必须不断进行自我规定,这个最初的抽象规定不仅没有被放弃,反而“只会在自身中愈加丰富起来,于是最后的规定是最丰富的规定”。在黑格尔的程序中,各种抽象形式不是作为“独立存在的东西”而是作为“不真实的东西”显现出来,国家是伦理自由的最具体形态,是不自足的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成果和真理,并将二者囊括在内,或者更确切地说,加以重新整合。既然国家理论集黑格尔法哲学之大成,自然的逻辑推论即动摇黑格尔体系的最佳切入点,黑格尔思辨原则的结果及其弊病尽在其中,马克思也显然洞察到这一点。

 

  (本文系2015年度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重访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2015SJD149)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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