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数字时代的版权司法界定?筵陈慰星近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不再接受关于谷歌图书扫描与检索图书类案件的上诉请求。据此,在Jim Bouton等三人诉谷歌公司的版权侵权案中,关于扫描与片段浏览属于“合理使用”判决终于定谳。法律规定了类似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学术或研究等目的进行的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并提出合理使用判定四要素,即合理使用目的和性质、目标版权作品性质、合理使用数量与重要性以及该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版权价值的影响。在上揭谷歌版权侵权案中,法院以Campbell案件的转化性使用为主线,围绕此案对第107条的四要素进行了教科书式阐释:就关键词搜索所基于的谷歌数字化复制全文数据库,被认为符合转换性使用目的,因为提供词汇搜索的结果,旨在帮助搜索者发现符合其关键词的书籍及词汇使用频率。
关键词:版权;谷歌;数字化;合理使用;司法;搜索;图书;关键词;知识产权;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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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不再接受关于谷歌图书扫描与检索图书类案件的上诉请求。据此,在Jim Bouton等三人诉谷歌公司的版权侵权案中,关于扫描与片段浏览属于“合理使用”判决终于定谳。该案源于谷歌公司与若干世界著名大学顶级图书馆合作的图书计划,谷歌将逾2000万册处于版权法保护或公共领域的图书予以扫描,并制作了相关机读文本和索引。用户可使用“谷歌图书”搜索含有关键词或短语的所有书籍与出现频次,并获悉出版信息。此外,该搜索引擎还允许用户试看包含这些关键词的片段。
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决定,使得该案成为美国数字化时代重新界定版权合理使用范围的里程碑案件,极大地拓宽了包括商业目的在内的版权作品的数字化空间。然而,欧盟法院关于搜索引擎的相关判决却大相径庭,对同样依靠数字化和索引技术的网络搜索范围划定了隐私权边界,并借此建立起“删除权”这一交涉了人格权与知识产权的新型跨界权利。美欧相左的判决并不是孰是孰非的法理辩驳,而是包括版权在内的现代知识产权如何因应日新月异数字化时代的问题呈现,也折射出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中“重塑”的深层含义。
合理使用范围的美国司法扩张之路
回望美国版权合理使用范围的发展之路,其《版权法》对合理使用的界定及标准,伴随着司法实践而不断深入。法律规定了类似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学术或研究等目的进行的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并提出合理使用判定四要素,即合理使用目的和性质、目标版权作品性质、合理使用数量与重要性以及该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版权价值的影响,为司法拓展合理使用范围提供了可能。
在上揭谷歌版权侵权案中,法院以Campbell案件的转化性使用为主线,围绕此案对第107条的四要素进行了教科书式阐释:就关键词搜索所基于的谷歌数字化复制全文数据库,被认为符合转换性使用目的,因为提供词汇搜索的结果,旨在帮助搜索者发现符合其关键词的书籍及词汇使用频率,并借此区分其他书籍同原作品的写作性质、表达方式、含义的信息属性相异。片段浏览同样服务于此目的,令搜索者能通过有限的上下文评估此书的阅读价值。
反观原告,则主要以索尼案“对受版权保护内容的一切商业性使用都假定为不合理”标准为切入点,突出谷歌数字化图书行为存在的商业化动机“硬伤”,不能援引Hathitrust案中被告非营利(公益教育机构)的性质抗辩。但法院以谷歌的整体营利动机权重未超转换性目的,认定谷歌的转换行为未满足Harper案确立的对原作品有价值替代的标准。法院认为,谷歌仅将非数字化复印件片段而非全文(谷歌图书黑名单功能将使一本书中约22%的文本绝对排除片段浏览)公诸于众,这种非面向公众开放的全文篇幅复制,并不足以在市场上对原作或潜在衍生品进行替代。同时,法院还确认了谷歌对原作进行机器索引并非表现形式上的转换,也不会构成对原告作品演绎权的侵害。
值得关注的是,之前终审法院还以反垄断的理由,否决了谷歌与美国作家协会拟定的1.25亿美元和解协议。从结果来看,给予商业性开发数字化合理使用的“免费午餐”,无疑是美国版权司法开始转向“激励创作者”的风向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