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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放开“第三姓”
2015年08月04日 16:3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张淑一 字号

内容摘要: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规定公民在某些情形下可以选取父姓和母姓之外的姓氏,即俗称的“第三姓”。据悉,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首次对此作出司法解释,说明了公民取用“第三姓”的迫切性与必要性。

关键词:司法解释;姓氏;公民;公安机关;婚姻法;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血缘;选取;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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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规定公民在某些情形下可以选取父姓和母姓之外的姓氏,即俗称的“第三姓”。据悉,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首次对此作出司法解释,说明了公民取用“第三姓”的迫切性与必要性。

  新司法解释顺应民众需求

  历朝历代,人们取用“第三姓”的情形并不少见,典型事例为各种“改姓”。中国历史上,有因帝王赐予改姓者,有因避讳避难改姓者,有因谋求政治利益改姓者,有因隐居改姓者,有因收养过继改姓者,名目难以统计。这反映了人们取用“第三姓”是自古以来的一种社会存在,是无法用人为手段消除的一种社会需要。尤其到了近现代,随着乡土社会日益瓦解,姓氏的血缘色彩日渐淡化,符号意义日渐增强,人们取用“第三姓”的需求也越来越多。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都没有涉及公民是否可以取用“第三姓”。这就使得公安机关无论同意还是拒绝公民取用“第三姓”,都容易陷入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尴尬境地。

  典型的案例如江苏省苏州市一个爷爷姓蒋、奶奶姓宋、外公姓卞、外婆姓沈的家庭,为新出生的孩子取姓“点”,得到当地派出所允许;而北京市海淀区一个父亲姓肖、母亲姓黄的家庭,欲为新出生的孩子取姓“萧”,却遭到当地派出所拒绝。另外,河南省荥阳市城关乡雷垌村苟姓村民声称祖先姓“敬”,要求改姓“敬”,得到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而其他地方的苟姓人士欲效法雷垌村村民改姓“敬”,却没有获批。

  这些诉求相似结果却大相径庭的争议案例表明,以往国家对于公民取用“第三姓”没有统一规定,仅凭各地公安机关自行裁量的办法已不合时宜,是否允许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允许公民取用“第三姓”,需要法律层面的解释。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顺应了这一需求,规定公民在三种情况下可以取用父母姓氏之外的“第三姓”:一是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是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是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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