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中国社会科学报合肥8月 2日电(记者吴楠通讯员徐一宁)随着农民合作实践的不断发展,近年来对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呼声也与日俱增。7月 27—28日,第四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在合肥举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改成为与会学者关注的焦点之一。合作社立法意旨实质上是回答合作社的功能期待问题,即政府和立法机构希望合作社发挥什么作用。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主任徐旭初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改要立足传统农业产销合作社,同时包容土地股份合作社和新一代合作社等新型合作形式,要考虑合作社的市场竞争、产业化发展以及合作社在专业化基础上的多样化发展。他强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改应坚持保护农业生产者的权益,并突出该法律对于合作社社务和业务的引导作用。
关键词:合作社;修改;农民合作;通讯员;合作经济;浙江大学中国;发展研究院;徐一宁;与会学者;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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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报合肥8月2日电(记者吴楠 通讯员徐一宁)随着农民合作实践的不断发展,近年来对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呼声也与日俱增。7月27—28日,第四届中国合作经济中青年学者工作坊在合肥举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改成为与会学者关注的焦点之一。
与会学者表示,对合作社而言,产业是基础、团队是关键、服务是根本、市场是导向、外部支持是催化剂,而法律制度则是引领和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合作社立法意旨实质上是回答合作社的功能期待问题,即政府和立法机构希望合作社发挥什么作用。
浙江大学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主任徐旭初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改要立足传统农业产销合作社,同时包容土地股份合作社和新一代合作社等新型合作形式,要考虑合作社的市场竞争、产业化发展以及合作社在专业化基础上的多样化发展。他强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改应坚持保护农业生产者的权益,并突出该法律对于合作社社务和业务的引导作用。
中国农业大学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教授任大鹏则认为,从法律属性上看,合作社既具有营利性法人的特征,也具有非营利性法人的特征。在他看来,界定合作社与成员的权利边界,有利于对内保护合作社成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对外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
此次工作坊由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和安徽大学农村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联合主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