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学
为什么跨小区的业主组织联盟存在差异 ——一项基于治理结构与政治机会(威胁)的城市比较分析
2014年04月30日 07:10 来源:《社会》(沪)2013年5期第88~117页 作者:黄荣贵 桂勇 字号

内容摘要:本文结合社会运动联盟理论和城市治理理论,比较了上海和广州两个城市跨小区的业主组织联盟形态,提出一个基于治理结构与政治机会(威胁)的比较分析框架来理解两个城市业主组织联盟形态的差异。研究发现,与广州相比,上海的物业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基层治理组织架构也更加健全,体制内支持者相对缺乏,从而降低了社会冲突发生以及冲突激化为社会性公共议题的可能性。考虑到都市抗争的反应性特征以及中国社会管理体制所具有的社会控制和利益表达双重功能,都市抗争研究应该具体分析行动限制的制度根源、国家在预防社会抗争出现以及在抗争过程中的多重角色。

关键词:组织联盟;治理结构;政治机会(威胁);抗争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黄荣贵,复旦大学社会学系;桂勇,复旦大学社会学系

  【内容提要】本文结合社会运动联盟理论和城市治理理论,比较了上海和广州两个城市跨小区的业主组织联盟形态,提出一个基于治理结构与政治机会(威胁)的比较分析框架来理解两个城市业主组织联盟形态的差异。研究发现,与广州相比,上海的物业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基层治理组织架构也更加健全,体制内支持者相对缺乏,从而降低了社会冲突发生以及冲突激化为社会性公共议题的可能性。考虑到都市抗争的反应性特征以及中国社会管理体制所具有的社会控制和利益表达双重功能,都市抗争研究应该具体分析行动限制的制度根源、国家在预防社会抗争出现以及在抗争过程中的多重角色。

  【关 键 词】组织联盟;治理结构;政治机会(威胁);抗争

  一、问题的提出

  急剧社会转型与制度变迁的一个后果就是社会矛盾与抗议性行为日益增多。抗议性行为涉及多个领域,抗议者来自于不同的阶层或群体。有关抗议性行为的研究包括对环保抗争的研究(Sun and Zhao,2007;陈晓运,2012;童志锋,2009)、对农民反抗行动的研究(O’Brien and Li,2006;于建嵘,2004;应星,2007)、对国有企业与工人反抗行动的研究(佟新,2006;冯仕政,2006;刘爱玉,2011;唐军,2006)、对非政府组织与抗议行为的研究(俞志元,2012)和对互联网在抗议性事件中作用的研究(Yang,2009;黄荣贵、桂勇,2009),等等,其中,业主抗争是中国都市抗争研究的一个重要议题,也引发了许多研究(Cai,2005;Read,2003,2007,2008;Shi and Cai,2006;唐娟,2006;张磊,2005;张紧跟、庄文嘉,2008)。业主抗争的现有文献对业主抗争出现的宏观背景、抗争策略、动员方式、政治机会结构等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在某种程度上,业主集体抗争是伴随中国宏观社会变迁出现的社会现象(Tomba,2004)。由于有房群体的成长与国家政策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Huang and Jiang,2009;Logan,Fang and Zhang,2010),业主在抗争行动中采用的策略相对“温和”(Cai,2005),愿意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Huang,2010;陈鹏,2010)。客观上,碎片化的国家为抗争者动员资源并取得抗争胜利提供了政治机会(Shi and Cai,2006)。从策略来看,抗争者主要通过与政府官员、大众媒体等行动者的垂直型社会关系来有效利用客观的政治机会结构(Shi,2008)。

  众多的都市抗争研究都以动员和参与为核心问题,①这在业主抗争领域尤为明显。与少数学者对这一研究倾向的批评(Walder,2009)相一致,本文认为,现有研究在增进对动员和参与过程的认识的同时,也妨碍了对其他重要议题的理解。比如,业主抗争领域中为数不多的城市比较研究指出,不同城市业主水平联合的形态有明显区别(Chung,2008)。叶毅明等(Yip and Jiang,2011)则指出,广州的业主试图建立业主委员会的水平联合网络,这在其他城市非常少见。目前以抗争事件为分析单位,以动员为核心问题的研究似乎无法有效解释不同城市业主抗争行动的不同形态。笔者认为,对该问题的回答需要研究者以城市为单位,以抗争者或抗争组织之间的水平联盟为核心进行深入分析。本文尝试通过比较分析上海和广州跨小区业主联合形态的差异,并在此基础上尝试回答:两个城市跨小区的业主组织形态是否存在差异?如果存在差异,如何解释?

  所谓跨小区的业主组织形态,是指不同小区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为追求相似的目标,建立正式或非正式的具有一定稳定性的联系,或者彼此协力发起集体行动。在一定程度上,跨小区业主组织形态类似社会运动联盟(Van Dyke and McCammon,2010),是抗争行动从较小的地理范围上升到较大范围的过程。②因此,从更抽象的层次看,本文对上海和广州跨小区业主联合形态的差异的解释,实际上是从理论上对影响中国都市抗争组织联盟形成的因素做初步探讨。

  对以上问题的研究具有三方面的意义。第一,笔者在回顾西方社会运动文献的基础上,结合中国都市治理结构,初步厘清影响跨小区业主组织联盟的因素,尝试提出在中国社会管理体制下理解组织联盟的跨城市的比较分析框架。考虑到目前社会运动的文献对于社会运动联盟和社会运动规模变化的研究相对较少(McAdam and Boudet,2012;Van Dyke and McCammon,2010),本研究可增进学界对抗争的水平联合或组织联盟的认识。第二,由于目前少有对不同城市跨小区的业主组织联盟形态——特别是对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小区之间的联系形态进行比较的研究,对不同城市业主抗争行动的组织形态也知之甚少,本研究的一个贡献即是较为全面地呈现城市层面的跨小区业主组织联盟形态。从理论的角度看,跨小区的业主组织联盟形态本身是判断中国都市业主抗争的性质(比如,业主抗争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看做是都市运动)的经验基础。第三,本文的研究可以为“业主委员会及其政治意涵”的讨论做一个经验注脚(夏建中,2003;桂勇,2001;王汉生、吴莹,2011)。

  二、文献回顾与分析框架

  (一)社会运动联盟的形成

  社会运动组织联盟是理解当代社会运动的一个重要因素(Rucht,2004),现有研究从资源、政治机会结构、威胁以及意识形态(框架化和认同)等角度对社会运动联盟的形成进行了解释。

  一般来说,丰富的资源对社会运动联盟形成具有促进作用(McCammon and Campbell,2002),职业领导者和活跃的会员也有助于促进组织结盟(Shaffer,2000)。资源匮乏与结盟的关系较为复杂,它既可以促使社会运动组织通过结盟的方式整合资源(Staggenborg,1986),也可能带来组织间的竞争(Rucht,2004:204),妨碍联盟的形成。

  政治机会与结盟的关系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正向的(Staggenborg,1986)、负向的(Rohlinger,2006),也可能无显著影响(McCammon and Campbell,2002)。对文献的元分析(meta-analysis)显示,在11个采用政治机会结构作为解释框架的研究中,仅有73%的研究发现政治机会结构有积极影响,解释力的普遍性较弱(McCammon and Van Dyke,2010)。

  威胁为社会运动组织的结盟提供了外部动力(McCammon and Campbell,2002;Rohlinger,2006),比如,当社会运动组织所追求的目标受到反运动(countermovement)的威胁时,社会运动组织倾向于结盟(Staggenborg,1986),广泛的共同威胁甚至可以克服价值观差异带来的障碍(Van Dyke,2003)。对韩国民主化运动的研究则显示,国家压制性策略使多样化的社会运动组织面临相似的风险,从而促进组织间的结盟(Chang,2008)。

  意识形态冲突会阻碍社会运动组织之间的结盟(Staggenborg,1986),而相容的框架化方式则促进结盟(McCammon and Campbell,2002)。比如,认同桥接(bridging)机制有助于不同社会运动组织跨越意识形态的障碍,形成新的集体认同(Mayer,2009),从而有助于跨社会运动(cross-movement)的结盟。社会运动组织的领导者还可充当“框架经纪人”(Haydu,2012),使多样化的组织之间结盟成为可能。

  当然,社会运动组织联盟的形成往往由多个因素同时促成(Borland,2008)。麦卡门等(McCammon and Van Dyke,2010)对24个关于同一社会运动不同组织联盟过程的研究进行元分析后发现,现有研究揭示了6个导致社会运动组织结盟的影响路径,其中意识形态一致性与威胁最为重要。

  (二)对现有文献的评判

  现有文献所揭示的理论洞见是本研究的起点,但对中国都市的业主抗争而言,上述因素的解释效力并非等价。在当下的研究脉络中,资源并不是一个关键因素——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运作所需资源主要来自小区内部。资源基本上可以看做是一个给定的参数,而不是一个解释变量。

  外部政治环境(特别是威胁)对中国都市抗争可能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值得一提的是,本文所说的威胁指向业主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指向业主抗争过程中所追求的给定目标。有关业主抗争的研究指出,由于中国的住房市场尚不成熟,业主基于产权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Read,2008),业主群体的权益往往面临房地产商利益集团的侵害(张磊,2005)。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业主会采取多种行动维护自身的权益,是反应性的抗争行动,外部环境与外部行动者对业主的合法权益的侵犯和威胁是其抗争的根本动力。业主合法权益面临威胁的可能性取决于邻里治理(neighborhood governance)的组织结构以及基于物权的邻里治理制度的供给,因此下文的分析框架将引入治理结构这一分析性概念。

  社会运动联盟的研究假定社会运动组织是现存的,在此基础上分析不同制约条件下行动者的策略选择(联盟/不联盟)。然而,业主抗争(或一般的都市抗争)与西方社会运动具有不同的形态。业主集体抗争并不是既存的社会运动,在业主抗争中发挥组织者角色的业主委员会也不是社会运动组织。由于绝大部分的业主抗争是反应式的,其诉求和目标(在不同小区,甚至同一小区的不同阶段)是流变的,业主的框架化过程(或共同的认知)也内生于抗争过程,因此是需要解释的。

  在业主维权过程中,业主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的纠纷往往会引发业主与基层政府、居委会等第三方行动者的纠纷,后者甚至可能会演变为主要纠纷。正因为这样,部分小区的业主维权人士试图参与居委会选举,通过制度化渠道来维护自身权益(管兵,2010)。对邻避抗争的研究也表明,业主对维权紧迫性的认知是在维权积极人士、一般业主以及政府部门的互动过程中逐步形成的(Huang and Yip,2012)。与社会运动联盟的研究相一致,共同认知是影响业主抗争行动与组织方式的一个重要因素。从上文的分析可知,业主的诉求以及对诉求的认知是内生的和需要解释的,而理解认知的关键在于行动所嵌入的外部环境,比如,业主与其他基层治理主体的互动。

  综上所述,邻里治理制度将直接影响业主所面临的威胁与共同诉求。在威胁与共同诉求的驱动下,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将决定是否需要采取水平联合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而是否能有效建立并维持水平联合网络,要取决于维权者是否能得到外部行动者的支持(Yip and Jiang,2011),至少是业主联合的努力是否得到地方政府的默认。本文认为,需要将业主抗争所处的治理结构以及外部支持者的多元性纳入分析框架,才能更好地理解不同城市跨小区的业主组织联盟形态。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王村村)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