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近年来富人治村已经成为乡村治理中的典型模式,该模式的深层次实践逻辑就是公私不分。公私不分通常有以私济公和以公济私两种表现形式。富人治村虽然可能短期内给村庄发展带来好处,但从乡村治理的结构上看,其背后的村治逻辑却引发了村庄政治的阶层排斥,压缩了基层民主的生长空间,降低了村庄治理的合法性,强化了乡村治理的策略主义化,长远上不利于乡村治理的良性发展。针对这些问题,必须在认识上澄清公和私之间的关系,在行动上进行扎实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关键词:富人治村;公私不分;以私济公;以公济私
作者简介:
摘 要:近年来富人治村已经成为乡村治理中的典型模式,该模式的深层次实践逻辑就是公私不分。公私不分通常有以私济公和以公济私两种表现形式。富人治村虽然可能短期内给村庄发展带来好处,但从乡村治理的结构上看,其背后的村治逻辑却引发了村庄政治的阶层排斥,压缩了基层民主的生长空间,降低了村庄治理的合法性,强化了乡村治理的策略主义化,长远上不利于乡村治理的良性发展。针对这些问题,必须在认识上澄清公和私之间的关系,在行动上进行扎实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关键词:富人治村;公私不分;以私济公;以公济私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富人治村,就像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首先应该区分两种性质的富人治村,第一种是当政的村干部利用控制村庄政治的机会“致富”进而使得村庄治理演变成“富人治村”的形式,第二种是经济实力已经很雄厚的村民通过换届选举进入村庄权力格局主导村庄政治进而形成“富人治村”。第一种性质的富人治村并不新鲜,只是一种赤裸裸的滥用权力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第二种性质的富人治村则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分化及乡村治理变革密切关联,具备当前社会转型时期明显的时代特征[1]。很明显,本文将要讨论的将是第二种性质上的富人治村。这种类型的富人治村率先出现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近些年在广大的中西部农村也变得越来越常见,因而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学界对此较早关注并且有较为系统研究的是卢福营,卢主要是通过对浙江私营企业主治理村庄——“老板治村”模式的观察分析认为,老板治村给村庄带来了企业式的新观念新方法,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提升公共服务,规范管理哺育民主,“老板治村给现阶段中国农村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有目共睹的,其积极的社会意义远远大于弊端,具有显见的合理性和必然性。”[2]。而王国勤在一项研究中将乡村治理的绩效操作化为有效性、稳定性和公正性三个方面,经验研究显示富人治村在这三个方面是不均衡的,呈现出有效性有余、稳定性次之、公平性再次之的递减趋势[3]。相比之下,该项研究显然更加具有说服力。此外,最近以贺雪峰为代表的一批华中学者也对富人治村给与了关注和考察,他们在大量的经验调查和类型比较中发现,无论是对于“先富带后富”的想象还是扩大基层民主的寄托,富人治村都无法承担起实现这些目标的重担,富人治村在个案上的显著绩效并不能解决制度层面上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难题[4]。
已有的这些研究让我们对富人治村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同时也为我们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诸多的启发。仔细地琢磨这些研究就会发现,卢福营等人对于富人治村的分析和评价大多是结果导向的,简单地说就是富人治村利弊何在及究竟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进而对富人治村下出自己的评价,尽管这样的分析并非没有意义,但是这种分析实际上是基于富人的个人身份特点来讨论村民自治以至于乡村治理的一般性问题,因而在逻辑分析上就出现了一定的层次性的跳跃。比较而言,华中学者的研究倒是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即富人治村只是一种私人治理的表现形式,政策虽不排斥富人治村但亦不应鼓励更不应以此取代常规的基层制度建设。因此,本文的思路是,接续华中学者对于富人治村的已有研究成果和进路,从富人治村中的富人的公共性角色与私人性角色的二重性出发,来探讨富人治村诸种表象背后的深层次的实践逻辑及其于乡村治理的结构性影响。在这里,必须说明的是,这里着重考察的并非乡村社会场域中“非正式”或“半正式”的治理实践,而是指富人村干部治理村庄的突出特征是公共关系和私人关系的混合运用,“既可以通过公共关系扩增个人利益,也可以通过个人关系追求公共目标”[5]。
本文的案例材料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近五年内在浙江省展开的几次大型田野调查,这些调查一般每次是持续20天左右,调查的方法是先对村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做全方位考察,在对村庄社会性质具有总体把握的基础上提炼出乡村治理的特点、问题及对策。这些调研过的村庄虽然村情各异,但是它们的共同特征就是都指向本文所关注的富人治村的这个主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