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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合作金融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2014年12月07日 14:5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李洁 字号

内容摘要:究其原因,资金不足、融资难是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一块“短板”,要解决“三农”问题,缩小城乡差距,就必须解决农村地区资金严重短缺的问题。

关键词:资金;农村建设;保障;创新合作;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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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农”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历来受到党和国家高度关注。习近平同志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协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的突出矛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城乡二元结构没有根本改变,城乡发展差距不断拉大趋势没有根本扭转。”究其原因,资金不足、融资难是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一块“短板”,要解决“三农”问题,缩小城乡差距,就必须解决农村地区资金严重短缺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组成。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商业化经营成为农业银行改革的首要目标,其直接后果是农业银行从县域农村退出,采取收缩权限的集约化经营手段,基本已退出了基层农村市场;而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业务是为国家重要农产品的储备、收购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基本不从事农业生产和农村基础设施贷款。此外,为防范金融风险,国家关闭了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非正规金融组织,从而使农村信用社成为向农村和农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核心力量。

  作为合作金融之一种,农村信用社是一定农村区域内的农民依据自愿和平等原则,在互利互助和自治的基础上设立的,它与商业金融、政策金融最大的区别在于其互助共济性,即其经营目标是以简便的手续和较低的利率向社员提供所需的金融服务,帮助社员解决资金困难。相对商业银行而言,农村信用社建立在地理位置相对集中、职业背景相似、互助关系紧密的会员基础上,业务相对单一,管理成本相对较低,因而能够向会员提供有竞争力的利率价格;相对非正规民间金融组织而言,合作金融组织的组织形态相对稳定,对参加者各方的权利义务通常有明确约定,社员与组织之间、社员与社员之间信息交流充分,违约风险可被严格控制,利率可被确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从而能够长期、持续地开展金融活动。因此,我国现阶段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保障,优势明显。

  形成有效的市场融资渠道,解决农村发展投入难题。解决“三农”问题,“一靠政策,二靠科技,三靠投入”已成为共识。投入问题如何解决,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有不同的模式。在小农经济条件下,农村的投入问题主要依赖农民的积累而解决。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主要靠政府资金投入解决。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则主要通过市场渠道解决。长期以来,投入不足一直是制约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而农村发展所需资金缺乏正常有效的市场融资渠道则是其重要原因。诚然,政府投入和农民积累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村发展的资金投入问题,但这两种方式都不能从根本上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对资金的需求。由此,在农村社会,必须有这样一种正常的市场化融资渠道——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在需要资金时能通过市场及时获得资金,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暂时闲置资金时,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渠道进入资金“供给池”中,在保障资金安全和适度营利的前提下,为需要资金的人提供资金支持。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就是为农村社会创设一种正常的市场化融资渠道,通过这种渠道,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在需要资金时可以及时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获得贷款,其日常资金需求可以得到便利的满足,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的发展就会源源不断地获得所需要的资金,农村社会发展投入问题才能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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