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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赛群:强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政府财政责任
2014年12月09日 00:0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张赛群 字号

内容摘要:目前及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要进一步推进和扩大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区域全覆盖、保障人群全覆盖,实现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良性健康发展,政府承担应有的财政责任显得越来越重要。

关键词:财政;农村居民;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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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险中涉及面最广,其受保人享受保险待遇的时间长,待遇给予的标准相对较高,且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多,投入的资金也会越来越多,所需经费十分庞大。因此,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政府必须承担相应的财政投入责任。目前及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要进一步推进和扩大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区域全覆盖、保障人群全覆盖,实现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良性健康发展,政府承担应有的财政责任显得越来越重要。

  1.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对参保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的投入力度。按照相关规定: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待遇条件的农村居民支付基础养老金的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这个标准是否合理,主要需考虑中央一级财政的承受能力。2008、2012年,中央财政补贴参保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数额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为1.64%、1.61%。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社会保障和福利投入占GDP的比重是比较低的。如果中央财政对参保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补贴比例能够达到3.0%以上的话(以此标准计算,2012年中央财政投入资金为562.93亿元,只占该年GDP的0.11%),按照现有的补贴项目及其比例,那么每人每月的补贴数额将可以翻番。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还有继续提高的空间。

  在国家补贴方面,中央以及地方各级财政可以根据财力增长情况以及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动情况,对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定期进行调整。甚至可以考虑取消领取基础养老金与个人缴费之间的捆绑,只要是农村户籍人口,只要到其年满60周岁(还可以考虑将其年龄设定为55周岁)以后,无论是否参与养老保险,都可以领取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

  2.妥善处理好地方政府,特别是中西部地方政府对参保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金待遇的补贴问题。相对于中央一级财政补贴来说,地方财政特别是东部省(市)对参保农村居民的补贴内容比较多,补贴比例也比较高。按照相关规定,地方政府要对参保的16—59岁农村居民每人每年补贴30元,东部11个省区还要补贴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50%。对参保农村居民每人每年30元的补贴标准是否合理,主要考虑省级财政的承受能力。这里以河北省、福建省为例作具体说明。2011年底河北省、福建省参加新农保人数分别为3288.98万人、1173.78万人,如果每人每年补贴30元,政府补贴总支出分别为98669.4万元、35213.4万元,分别占同年其财政总收入1737.77亿元、2596.12亿元的0.56%、0.14%。如果将这个比例提高到1.0%的话,那么河北、福建两省省级财政对参保对象的补贴将分别达到17.37亿元、25.96亿元。如果能够提高到这样的标准,地方政府对参保农村居民每人每年的补贴将会大大提高。这样会相应提高60岁及以上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金待遇。与此同时,地方政府还要根据财政收入年增长速度适时对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进行动态调整,以提高他们的养老保险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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