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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权的阶层关系属性:阶层分化与地权冲突 ——对江汉平原一个乡镇的个案分析
2014年04月29日 16:02 来源:《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2013年4期第21~39页 作者:杨华 欧阳静 字号

内容摘要:农村地权嵌入村庄社会关系并被其所形塑。在阶层分化越来越明显的当前农村,地权已深深地镶嵌进了农村阶层关系之中,阶层而非个体、家庭抑或家族作为行动者的交互作用及动机、价值取向影响着农村的地权意识,地权的社区共识被地权的阶层共识取代,使不同阶层在处置村庄土地时发生地权冲突。在这个过程中,秉持不同地权诉诸原则的阶层的利益关系、社会关系、力量对比关系、政治博弈关系以及它们的变动,都影响着地权在不同阶层间的配置及其不稳定性,地权由此深深地烙上了阶层关系的属性。地权在本质上反映的是附着在土地上的“阶层与阶层之间的关系”。被烙上阶层关系属性的地权的冲突,其实质是阶层之间的冲突。

关键词:阶层分化;地权冲突;地权共识;阶层关系属性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杨华,华中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邮编:430074;欧阳静,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邮编:330013。

  【内容提要】农村地权嵌入村庄社会关系并被其所形塑。在阶层分化越来越明显的当前农村,地权已深深地镶嵌进了农村阶层关系之中,阶层而非个体、家庭抑或家族作为行动者的交互作用及动机、价值取向影响着农村的地权意识,地权的社区共识被地权的阶层共识取代,使不同阶层在处置村庄土地时发生地权冲突。在这个过程中,秉持不同地权诉诸原则的阶层的利益关系、社会关系、力量对比关系、政治博弈关系以及它们的变动,都影响着地权在不同阶层间的配置及其不稳定性,地权由此深深地烙上了阶层关系的属性。地权在本质上反映的是附着在土地上的“阶层与阶层之间的关系”。被烙上阶层关系属性的地权的冲突,其实质是阶层之间的冲突。

  【关 键 词】阶层分化;地权冲突;地权共识;阶层关系属性

  一、问题意识与理论框架

  (一)问题意识

  地权冲突是农村社会冲突的一部分,是因土地权属问题而引起的农村不同社会力量之间的争夺、竞争、争执和紧张状态。根据于建嵘课题组对中央某媒体自2003年以来已分类处理的4300封群众来信的分析,有1325封涉及农村土地争议,占30.8%。该课题组还对720名进京上访的农民进行了专项问卷调查,在632份有效问卷中,因土地问题进京上访的有463份,占有效问卷的73.2%。[1]研究者由此判断地权冲突已成为当前农村的主要社会问题和社会冲突,影响着农村社会稳定。在学理上,地权及地权冲突是产权研究的重要范畴,二者在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领域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并且在中国这样一个正经历着巨大转型的国家,产权变革是国家和社会转型的重要方面,其本身蕴含着诸多的理论生长点。因此,基于现实和理论关怀,国内研究者对包括地权在内的产权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在社会学领域,自20世纪末以来,在传统法学权利产权理论、经济学制度产权理论之外,从社会建构产权的角度,构筑了一套崭新的社会产权理论体系。该理论从中国的产权实践中提炼出了有别于法学、经济学的产权概念,建立了具有普遍意义的分析方法和理论假设。[2]社会产权理论从农村地权冲突中获取了丰富的田野灵感和研究素材,反过来,又对地权冲突做出了精到的阐释。

  本文不打算在社会产权理论之外另辟蹊径,而是在它的基本理论框架下,引入阶层关系的视角,通过对江汉平原农村一个乡镇的地权冲突个案进行阐释,揭示影响该地区地权配置的社会因素。文章的核心问题意识是,随着农村阶层关系在农村政治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甚至在某些分化较大的地区已然超越传统血缘、地缘和人情关系而成为农村最重要的社会关系,[3]那么农村阶层关系是否对嵌入其中的地权发生作用,从而形成新的地权的社会属性。研究发现阶层关系而非个体、家庭抑或家族作为行动者的交互作用及动机、价值取向影响着村庄的地权意识,地权的社区共识被地权的阶层共识取代,使不同阶层在处置村庄土地时的碰撞与互动中不断地催生着地权冲突。在这个过程中,秉持不同地权诉诸原则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社会关系、力量对比关系、政治博弈关系等以及它们的变动,都影响着地权在不同阶层间的配置及其不稳定性。地权由此深深地烙上了阶层关系的印迹。地权冲突实质上是农村阶层冲突的一种外显形式。

  (二)理论框架

  1.地权的社区共识

  地权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具有与其他社会制度相同的生成逻辑。肖特认为,制度是由众多个人在长期互动过程中自发建构出来的行为规则;当互动不断重复发生时,人们在过去行动的信息塑造了每个人对他人未来行为的预期;当每个人的预期与他人的实际行为趋于一致并稳定下来时,这个稳定的预期即共同预期就会引导每个人形成稳定的行为模式,此时“制度”也就产生了。[4]也就是说,制度起源于行动者之间的相互期待,当这种相互期待趋于一致并稳定下来时,各方的行动就因为定型而“制度化”了。因此,制度的形成是以行动者的“共享观念”为基础,它界定了行为之制度化的场域,并据此控制和预测行动者的行为。[2]在村庄社区内部,人们在处置土地时形成的一整套“共享观念”、共同预期或共同信念,被称为地权界定和配置的社区共识。有了这个共识,社区内部的人在土地上的行为和观念就有了共同的预期,并以这个预期来判定行为和观念是否合理。地权的社区共识仰赖于规则被普遍认可。在村庄社区,人们援引社区内普遍认可的规范、规则来界定和配置地权,才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如果一项规则没有得到社区内的认同,而行动者要强行实施之,则会遭受他人共同的反对。那些符合村庄社区对公平性、公正性和合理性诉求的规范和规则,则更容易被社区所认可。

  那么,何种村庄社区能够建立对地权及其规范的普遍共识呢?这一提问暗示并非所有村庄社区都能达成共识。倪志伟和苏思在研究中国独特的非正式私有化过程中,对类似农村地权这样的非正式产权做了如下阐发,“非正式产权实际上是支配资源使用的基本规则或规范。对于非正式产权的监督和强制内在于社会交换之中。换言之,非正式产权嵌入更为广泛的规范和习俗的框架之内,这就如同家庭中的权力是通过相互之间的同意和理解而定义,由群体的成员监督,并由社会惩罚加以强制是一样的。对非正式产权的违反,也会招致惩罚,包括社会的非议、排斥或冲突。一般来说,非正式产权所嵌入于其中的社会网络越稳定,对于产权的争夺就越少,这种产权也就越是有保障。”[5]按照非正式产权之能成立的道理,对于地权的社区共识的达成,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社区内的社会网络是稳定的,这样才能形成广泛的规范和习俗,二是该社区有对违反共识的行为和人进行惩罚的能力。稳定的社会网络是基础,只有在稳定的社区网络中,才有实施惩罚的可能。有研究表明,在还具有较强宗族特性的村庄,因其社会网络相对稳定和地方性规范较强,社区内的地权共识和一致行动容易达成,内部地权冲突较少。[6]在没有稳定社会网络和地方性规范的原子化村庄,诉诸地权的不同规则虽然在不断地互动与碰撞,但难以形成社区性地权共识,地权冲突也就在所难免。[7]

  社区共识下的地权,是典型意义上的村庄社区情理和通行规则界定的习俗性产权,它可能与国家权力或法律、政策界定的结果一致,也可能不一致,甚至相冲突,但只要社区成员普遍认可,就可以“以潜隐的非正式的方式存在着”[8],并发挥着地权界定和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与国家权力、法律和政策的合法性相比,地权的社区共识通过诉诸“社会承认”、“社区情理”、“共同体情感”等社会事实来解决合法性难题,因而更多地带有社区情理合法性的特征。[9]74在这个意义上,地权的社区共识本身是关于地权的社会性合约。因此社区共识具有社会性合约的“软约束”性质,一旦稳定下来,就像“限定性的合法性声称系统”,“它允许利益政治在一定的阶段(时间)、领域(空间)内依照一定的法律规则充分竞争,动员社会共识,组织化利益认同,使一些基本原则通过辩论达成共识,并作为法律修订的依据。当人们对具体的规则细节存在分歧时,通过引用共识性原则进行判断。在此之后进入法律活动范围,在这个范围内,上述利益竞争受到限制:它不能继续竞争以影响规则的执行,因为这类活动领域应在政治市场。”[10]地权的社区共识首先也有一个从无共识通过不同社会力量之间的充分互动、竞争与妥协,到达成共识的阶段(政治市场);随后才能约束社区内部不同规则的竞争,评判人们在不同规则下的诉求,制裁违反共识原则的行为,使多元规则乃至主导规则服从和服务于共识体系的声称及其延续(法律活动范围),达到维持地权稳定和限制地权冲突的目的。

  2.阶层分化与地权的阶层共识

  社区共识的瓦解带来地权冲突。那么,地权的社区共识是如何瓦解的?多数论者将之归结到为多元规则的结构混乱,即当社会结构混乱之后,原子化的个人可以根据各自的利益、力量及其变化来对规则进行选择,100个人就可能有100个诉诸地权的理由(规则),相互之间可能没有交集、达不成共识,联盟往往是暂时的,因为甚至一个人在不同阶段、场合及事件中完全可能援引不同的规则。[10]这样,一个社区内就有无限的“理由”备选择,规则显然已碎片化。当前农村正出现这样一种情形,社会结构未混乱、规则也没有碎片化,但仍然达不成社区共识。这是农村阶层分化后出现的情形,地权的社区共识被地权的阶层共识所肢解。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之一是农民由原来清一色的从事农业劳动、收入水平相对平均的群体,分化成为经营多种职业、收入差距不断加剧的不同阶层。[11]农村社会结构出现明显的阶层化的特征,同一村庄社区的农民被分割在这个等级结构中的不同层级;[12]不同阶层的农民在利益取向、经济收入、价值观念、政治社会态度、社会关系网络等诸多方面有着巨大的差异,[13]这些差异影响它们之间的内部认同和相互之间的关联。[14]伴随着阶层结构的显性化,阶层内部的认同越来越大[15],阶层之间的区隔(distinction)越来越明显,并且上层阶层还在刻意强化这种区隔,不断地制造包括消费、交往、互助、生产、闲暇、劳务等方面的层级化[16],甚至在人情、人际交往、村庄政治等方面对下层阶层进行排斥[17]。

  由于农村阶层分化是在村庄社区内部展开的,阶层之间处在面对面的场域中,阶层内部因利益、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以及交往的密切性和交流的方便性,很容易在阶层内部达成共识和对外的一致行动。具体到地权共识,不同阶层因各自利益的差异而对村庄地权有不同的诉求,因而在地权的界定和配置上形成不同的共识及一致行动。也就是说,是阶层而不是原子化的个体作为地权的诉求主体和行动者,参与了村庄地权的界定和配置,关于地权的阶层共识取代了社区共识成地权界定和配置的基础。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地权的阶层共识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伸张地权利益的一致性。农村阶层的分化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利益来源的分化,只有那些主要利益在土地上或者将在土地上的阶层,以及那些能够利用土地获得超额利润或实现跨体制资源的阶层,对地权的伸张比较积极,并能够达成一致共识。而那些当前和将来利益皆不在土地上的阶层,则不那么热衷于对地权的伸张。二是伸张地权理由的一致性。伸张村庄地权必须有适当的理由,否则该行为就没有合理合法性。理由即规则、原则,不同阶层因其利益及处境,在伸张地权时所援引的规则具有一致性,或者说阶层内部能够形成主要规则的合法性声称。在阶层之间,各自援引的规则可能一致,也可能相冲突,亦可能毫无瓜葛,由此形塑阶层间在伸张地权时的基本关系。三是伸张地权行动的一致性。在地权规则是多元的、竞争的背景下,地权本身不是被赋予的,而是挣得的,因此对地权的伸张必须付诸行动。由于基本的地权利益和伸张理由的一致性,以及村庄的结构易得性,阶层内部伸张地权的一致行动就容易达成。各阶层企图通过阶层的一致行动而非单个个体的行动来达到对地权伸张的目的,尤其是当前在压力型信访维稳体制下,阶层的集体行动更可能出现。

  这样,因为阶层的出现,阶层作为行动者的认知发生了分裂,它们在地权上的相互认可的行为不复存在,原先达成统一的地权安排和地权共识,被分割的阶层共识打破和肢解,社区难能再产生超越阶层利益之上的共识。

  3.地权冲突与地权的阶层关系属性

  地权的阶层共识作为一种意识形成之后,当不同的阶层在界定、处置地权时,便会寻求不同的规则和采取不同的行动,地权冲突便可能产生。地权冲突意味着发生冲突的阶层在地权问题上的正面较量,以求得对地权的优先界定和配置。在这个交互过程中,可以更清晰地看到地权是如何被阶层关系所界定和裁量,从而被赋予社会阶层属性的。

  地权深深地嵌入村庄社会关系并被它们所形塑。波兰尼最早提出经济的嵌入性问题,他在《大转变》一书中指出,“人类经济嵌入并缠结于经济与非经济的制度之中。将非经济的制度包容在内是极其重要的。对经济的结构和运行而言,宗教和政府可能像货币制度或减轻劳动强度的工具与机器的效力一样重要”,格拉诺维特更明确提出人的行动紧密嵌入在人际网络关系中的思想。[18]在地权研究中,申静和王汉生从一项集体土地产权遭遇反复界定的实践中,发现产权实际上是“对行动者之间关系的界定”。[19]臧得顺的“关系地权”为村庄内不同原则、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关系所牵制和定义,并受关系变动的影响。总之,地权的社会属性是由行动者的关系属性决定的。[20]

  在本文考察的地权冲突中,地权所嵌入的社会关系结构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血缘关系、地缘关系或业缘关系,而是阶层的关系结构。阶层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基本形态,是由于社会资源在不同社会群体中的分配方式或配置方式的差异而造成的一种纵向差异关系。[21]从阶层关系的性质与状况可以透视阶层结构、社会结构的合理与整合程度,它也是衡量社会和谐与发展水平的重要维度。[22]在我国当前农村,伴随着阶层关系结构逐渐成为村庄社区内主导的关系结构,其他关系附属于它而被它排斥、肢解、稀释或吸纳。阶层关系结构和作为村庄行动者的阶层不仅塑造村庄社会结构,而且塑造村庄社会的其他层面,包括村庄政治、村级治理、人情往来、农民合作等。土地是农村主要的生产资料,[23]且土地的比较收益在不断增大,[24]深嵌在阶层结构中的地权必然为阶层关系和阶层行动者所形塑。在围绕地权的交互作用中,尤其是在地权冲突中,各阶层的特性、阶层之间的关系属性必然会烙印在地权之上,使村庄地权带有明显的阶层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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