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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为了儿童:福利院对事实收养孤儿的支持
2014年12月11日 16:50 来源:《山东社会科学》(济南)2014年8期第80~86页 作者:尚晓援 窦振芳 字号

内容摘要:国家怎样对被遗弃儿童提供最佳的养护方式,保证他们的健康成长?这是一个学术界和社会政策界关注并争论已久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某市在事实收养家庭长大的孤儿向成年过渡的个案分析,比较了家庭内养育和机构内养育的得失,对弃婴养护方式和相关政策进行了评估。主要发现是:事实收养家庭的养护为孤儿提供了最适合成长的家庭和社会环境,某市福利院对这些家庭的支持,保障了这些儿童在经济生活、教育、医疗和社会参与方面的基本权益。在家庭里养育长大的儿童和普通家庭儿童没有太大的差别。家庭养育是最适合儿童发展的养育模式,对事实孤儿提供支持是一个成功的政策。

关键词:儿童福利;孤儿;弃婴;家庭寄养;社会政策;向成年过渡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尚晓援,女,英国苏赛克斯大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家庭与儿童研究中心教授,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社会政策研究高级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儿童福利和社会政策。窦振芳,女,太原市社会(儿童)福利院社工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政策。

  【内容提要】国家怎样对被遗弃儿童提供最佳的养护方式,保证他们的健康成长?这是一个学术界和社会政策界关注并争论已久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某市在事实收养家庭长大的孤儿向成年过渡的个案分析,比较了家庭内养育和机构内养育的得失,对弃婴养护方式和相关政策进行了评估。主要发现是:事实收养家庭的养护为孤儿提供了最适合成长的家庭和社会环境,某市福利院对这些家庭的支持,保障了这些儿童在经济生活、教育、医疗和社会参与方面的基本权益。在家庭里养育长大的儿童和普通家庭儿童没有太大的差别。家庭养育是最适合儿童发展的养育模式,对事实孤儿提供支持是一个成功的政策。

  【关 键 词】儿童福利;孤儿;弃婴;家庭寄养;社会政策;向成年过渡

  [中图分类号]D6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14]08-0080-07

  一、引言

  2013年1月4日,发生在河南省兰考县一个民间孤儿弃婴收留场所的一场大火,在夺走7个孩子的生命后,无论是政府官员、专家学者,还是平民百姓,在痛惜这些鲜活的生命的同时,也从不同角度思考、议论着火灾折射出的问题。其中,多年来关于怎样解决民间养育弃婴身份问题的争论,又一次提到了议事日程上。

  本文试图对L市福利院对民间养育弃婴——“非正式非亲属家庭寄养”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回答两个问题:第一,与民间养护相比,国有儿童福利院对弃婴的成长更有利吗?第二,社会政策应该禁止,还是应该支持民间养育弃婴?目前的政策有哪些可以改进的方面?

  为了回答这两个问题,本文一方面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另一方面,对受家庭养育和在机构中长大的孩子做出比较分析,反思不同养护方式对儿童成长产生的影响与相应的政策。

  (一)民间养护:“非正式非亲属家庭寄养”

  民间养育弃婴,如果没有通过合法的收养程序,在政府文件中,正式的名称是“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从社会政策的学术用语来说,是一种“非正式非亲属家庭寄养”,这是在中国民间长期存在的事实收养的一种形式。多数情况是民间人士出于恻隐之心或对儿童的关爱,抚养被遗弃的儿童,但是没有通过法律手续获得对儿童的正式的监护权。本文中,使用“事实收养”来指代这种情况。

  考虑到民间养育弃婴的事实,在1992年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前,这种收养关系被国家认可。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按收养关系对待”。1992年4月1日在原《收养法》实施之后,1993年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公证的通知》规定“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这说明,在原《收养法》实施前,国家承认事实收养关系,即无论收养人是否具备收养条件,都承认事实收养关系。但在1992年4月1日原《收养法》出台之后(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后),国内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必须严格符合收养条件。有子女的家长不再能合法地收养弃婴。这样,出现了一大批父母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事实收养儿童,他们的法律身份无法获得国家承认。

  但是,在法律变化之后,民间的事实收养并未停止。人们看到被遗弃的儿童时,无论自己是否符合收养条件,还是会照料和养育。这类儿童没有法律认可的身份,无法进行户籍登记。小的时候在家庭里养护,是否有户口没有关系。但是,因为中国的公立教育严格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提供,一旦他们达到上学年龄,这些儿童马上遇到上学难的问题。因为没有户籍,还面临很多成长中的困境。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在2008年出台了《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通知》,有自己子女的捡拾人有收养能力的可以按照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办理收养手续,不必再受到《收养法》关于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这部分家长只需持《事实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就能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提出落户申请。但是,还是有很多事实收养儿童因为不符合收养条件而无法获得户籍。如2008年通知下达时,超过14周岁的法定收养年龄的儿童,就不能办理收养手续,也无法获得户口。

  在L市,有一些事实收养家庭,在2004年福利院开始开展家庭寄养时,主动到福利院寻求帮助。为了保障这些儿童的健康成长,该福利院将不符合收养条件但符合家庭寄养条件的、事实收养多年的家庭纳入家庭寄养范围,并参照《L市福利院儿童家庭寄养管理办法》进行监督考核,使这些事实收养儿童变成了正式的非亲属家庭寄养。这些儿童在福利院获得了户口,拥有了合法身份,国家是他们正式的监护人。

  因此,本文研究的对象,包括经历了两种养育方式的儿童:非正式的家庭寄养(事实收养)和正式的家庭寄养。非正式的家庭寄养给了孩子正常家庭的成长环境,但是儿童没有合法的身份,家长没有正式的监护权。2004年之后被承认为正式的家庭寄养之后,这些被事实收养的儿童不仅获得了合法的身份,同时还获得了国家给予的多方面的支持,如生活费、家庭寄养津贴、免费的医疗和教育、残疾儿童支持服务等。养育儿童的家长获得了国家委托的、临时性的监护权。这些儿童的成长,比其他类似情况的弃婴,要顺利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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