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推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时间较短,在许多方面有待改进,在健全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借鉴美国在此方面的一些经验为我所用,是推进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值得探索的一条路径。
关键词:工伤保险;制度;借鉴;治国;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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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推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时间较短,在许多方面有待改进,在健全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借鉴美国在此方面的一些经验为我所用,是推进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值得探索的一条路径。文章基于中美比较法的视角,提出了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比较;美国;工伤保险;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3/97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而建设法治国家,需要各行各业结合本行业实际不断完善健全本行业法律法规体系,进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保障。工伤保险是全球范围内最早推行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已成为世界上最具普遍意义、普遍价值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目前,该制度的建设在国内的社保体系中还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改革还与现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之间存在着脱节现象。美国有着全球高度完善、健全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它在这方面的部分先进做法能够为中国提供良好的借鉴和参考。
现状分析:中美工伤保险制度简述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就重视公民工伤保险问题。1951年我国政府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它全面概括了当时中国以工伤保险为代表的社会保险方面的相关法规,意味着中国构建了全国统一的、最基本的工伤保险制度。该条例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现代化建设时期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正当权益,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1957年,当时的卫生部以《劳动保险条例》为基础颁布实施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14种因职业导致的疾病列入到法定职业病领域,划入到工伤保险范围内。1957年9月,党的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调整与完善”的要求,随后较大幅度地修改和完善了工伤保险制度。
从1988年起,我国进行工伤保险改革试点工作,当时的劳动部是负责起草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部门,制定了这项改革的基本框架,适度提升了丧葬费以及抚恤费等,设立了工伤保险基金,有力地加快了工伤保险制度社会化步伐。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就颁布实施了诸多工伤保险领域相关法规法律,逐渐拓展了工伤保险的覆盖领域,不断提升相关待遇,完成了从“企业保险”转变到“社会保险”的目标,为构建合理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了法制保证。
从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这是国内首部统一性立法,代表着中国在这方面的建设进入新时期。它显著地表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大大显示了此次改革对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有效保护,为构建完备的社保法律体系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法律保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要求,对企业责任进一步明确,开展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时对不构成工伤开展相关举证,假如用人单位举证不力、证据不足,就会形成工伤,这样能够从法律上以更大力度保护弱势群体。同时进一步明确了赔偿责任,明确在何种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加大了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在《工伤保险条例》颁行之前,工伤由行政部门成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此种做法有失公平,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鉴定委员会中新增了用人单位代表、经办机构代表、专家人员等,规范了鉴定程序,使其更加科学合理。
美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与现状。美国工伤保险制度有100多年的发展历史。19世纪末期,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及先进技术在各行各业的广泛应用,美国在较短时间内成为世界工业强国,这给美国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与此同时,工伤事故更加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其发生的范围、频率、伤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损失之大均比之前的手工业时代更为明显。1908年,在罗斯福总统强烈要求下,联邦议会批准了《联邦雇主责任法》,成为美国第一部“劳工”赔偿法,对雇主的赔偿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为更好地保护因职业而致伤、致残乃至死亡的员工的切实利益,美国建立了科学合理、多方面的国家工人保障制度。该制度的构建,能够让工伤的员工获得及时赔偿,进行治疗实现顺利返回工作岗位。如果工人由于职业原因而导致死亡,按照国家工人保障法律制度的规定,其遗属能够获得相应补偿。20世纪初期,美国国家工人保障制度虽然得以建立,但并不强制实施,企业和工人有选择是否参加保险的权利。
191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纽约中央地铁公司诉怀特”案作出判决,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雇主强制为员工缴纳保费并不违反宪法的规定。自此之后,美国联邦层次和各州层次的国家工人保障制度逐步被强制实施,在历次完成《社会保障法》修订后均及时地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美国于1956年修改和完善了因为工作而导致员工伤残的修改条款,美国国会还在1984年通过了另一部重要法案—《伤残津贴改革法案》。
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因为工伤保险的成本持续提高,美国绝大部分州都颁布了改革工伤保险制度的相关方案,目的在于借助改革降低雇主成本负担,并且确保工伤保险待遇不变,以此实现工伤保险制度保持平衡。1996年又一次修订了工伤保险计划的整体内容,增加了向因工致残进行赔偿的力度。
今天,美国已经建成工伤保险覆盖面广、保障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的法律制度体系,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效仿的典范。依据美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对工伤保险进行赔偿时并不追究过失责任,即便在工人有过失的情景下,依然向工人支付全额赔付金。而且,还规定对职工提供工资补贴,以此实现对因工伤残者的较高补偿,从而促使工伤残者及时返回到工作岗位上来。美国在这方面的改革非常成功,较好地拓展了工伤保险的覆盖领域,也有效降低了工伤事故率。
比较分析:中美两国工伤保险制度对比
借鉴的前提是比较。通过比较分析,可明显展现各自存在的差距,进而查找存在的问题。中美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比较可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工伤保险组织机构比较。观察世界上其他国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类型,一是国家行政机构直接负责管理,经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需服从行政指令;二是由国家的其他公共机构负责,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三是由民营经济组织负责经办,即由市场化的私营保险公司经办工伤保险。美国部分州通过引入市场机制,由市场化的民营机构负责经办工伤保险;部分州由政府直接负责经办,私营企业无权经办工伤保险;部分州由州政府和民营机构通过竞争的方式,确定是由州政府还是民营机构经营工伤保险。美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历经了许多困难和阻碍,但最终取得了很好的成效。目前美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能够较好地对工人、雇主和保险机构各方面的利益进行调控与平衡。我国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服务的重点放在了工伤认定、工伤赔偿方面,而工伤保险服务的内容有待扩充、延伸和细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