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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协同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研究
2015年06月17日 14:53 来源:《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20151期 作者:马克林 字号

内容摘要:面对由“管理”走向“治理”的公共治理转型,在我国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方式转变中,社会工作对于推进民族地区新型社会治理机制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协同视角为社会工作与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协同关系提供了理论基础;以利他主义为核心的价值理念是社会工作协同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机制的专业优势;汇聚多维度需求的社区治理为二者的协同共生提供了主要实践平台。

关键词:社会工作;社会学;协同;民族地区;社会治理

作者简介:

  摘要:面对由“管理”走向“治理”的公共治理转型,在我国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方式转变中,社会工作对于推进民族地区新型社会治理机制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协同视角为社会工作与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协同关系提供了理论基础;以利他主义为核心的价值理念是社会工作协同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机制的专业优势;汇聚多维度需求的社区治理为二者的协同共生提供了主要实践平台。

  关键词:社会工作 协同 民族地区 社会治理

  作者简介:马克林(1965— ),男,甘肃榆中人,民族学博士,西北师范大学教授,从事民族社会学、社会工作研究

 

  作为一门服务性极强的应用型专业,社会工作被认为是促进现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1]近年来,我国社会工作专业在政府着力推进和社会广泛参与下正在迅速发展,尤其是在广东、上海等发达地区的实践探索表明,社会工作在改进社会治理方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显著效能。但是,相对于沿海发达地区,社会工作在西部民族地区的发展无论理论层面还是实践领域都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因此,探讨社会工作协同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理论基础、专业优势和切入点等基本问题,对于推动民族地区新型社会治理机制的形成,促进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繁荣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协同视角:社会工作与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协同关系的理论基础

  从基本词义看,协同即协调、合作之意。在社会学的互动理论中,协同属于合作范畴,可理解为双方为达到目标而经过理性考虑并相互适应的活动。美国管理学家安索夫在《公司战略》一书中最先使用“协同”的概念,指出在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同为企业创造的效益,大于各部门独自创造的效益的总和。“协同学”(Collaboration)是研究不同事物共同特征及其协同机理的新兴综合性学科,该学说的创立者、德国物理学家哈肯认为,在一个整体系统中,很多子系统的合作受相同原理支配,千差万别的各个系统间存在着相互影响而又相互合作的关系,运用协同原理,可以发现跨学科领域内各种系统的类似性以及各系统由无序变为有序的规律,进而可找出影响系统变化的控制因素——序参数(科学史家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称为“规范”),从而发挥整体系统内子系统间的协同增效作用。[2](PP.177-181)自从哈肯创立协同学以来,“协同”的概念在各个学科或专业领域不断被学者们解释。例如,有人在研究公共行政执行的协同机制时指出:“协同(Synergetic)就是异质的要素(或者子系统)形成合力、共同作用,以实现特定的目标”。[3]我们认为,从协同学的理论视角出发,社会工作协同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理论基础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

  第一,社会工作与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是社会系统中各自独立又相互关联的两个系统,具有协同的基本条件。协同论强调的是两个或以上的要素或系统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只有分别独立的要素或系统之间存在协同关系,单一的要素或系统之间并无协同存在。通常,人们很容易忽视社会工作作为一个独立系统的特性,而只是简单地把它当成一个专业,属于社会服务的一项内容而已。事实上,社会工作不仅是一门专业,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系统而存在。平卡斯和米纳汉运用系统理论清楚地界定了社会工作的四个基本系统:改变主体系统、案主系统、目标系统和行动系统[4](PP.153-154)。亦有国内学者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角度做过分析:“可以将社会工作视为一个系统……社会工作系统是由从业者、学生、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教育机构等几个部分构成的,这可以被认为是社会工作系统自身的结构”。[5]不论学者们对社会工作的系统结构有怎样的认识和区别,但将其视为一个独立系统却是毋庸置疑的。

  社会治理作为一个独立系统就更加明确不过了。社会管理与社会自治是社会治理的两种基本形式,是一体之两翼。[6]因此,对于社会治理系统来说,公共权力部门自上而下的社会管理和来自基层的社会服务构成了社会治理系统的两个最为主要的内容。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系统在具备一般的社会治理特征的同时,还补充了更具民族特色的内容。比如,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民族制度、民族政策和方针,以及民族地区的宗教、传统风俗、生活习惯、语言文字等,这些因素也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系统的运作。而且,社会治理虽然更加强调培育和发展来自基层的社会自治,但从根本上来说,社会治理也是从国家致力于社会建设的角度出发的,尤其是当前我国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依然相对落后,个别地区社会不稳定因素比较突出,依然需要国家权力的引导。因此,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具有明显的“行政”取向。

  虽然社会工作专注于困难群体的专业初衷与民族地区发展相对落后的现实具有一定的吻合,社会工作服务与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尤其是与针对民族群体的公共服务领域存在很多的重叠空间,但社会工作的“助人”性质与社会治理的“行政”取向直接将二者区别了开来。从这个角度出发,也就更加明白:社会工作与社会治理虽有交集,但并不存在包含于或完全重合等关系。也只有将社会工作与社会治理区别为两个独立的系统,二者之间也才会存在协同的可能性。

  第二,社会工作与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具备目标上的一致性。协同视角更加关注的是异质的系统之间存在一致性目标。因为在“相变”之前,“由于组成系统的大量子系统没有形成合作关系,各行其是,杂乱无章,不可能产生整体新质;而一旦系统被拖到相变点,在‘序参量’役使作用之下,这些子系统仿佛得到某种‘精灵’的指导,迅速地建立起合作关系,以很有组织性的方式协同行动,从而导致系统宏观性质的突变。”[7]

  长期以来,地理位置偏远、教育程度落后、经济发展缓慢等一直是影响民族地区发展的主要因素。而且近年来,三股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的渗透更对民族地区的稳定发展造成了重大影响。因此,在维稳的政治考量下,民族地区的社会管理面临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如原始生态环境的恶化;征地拆迁过程带来的矛盾冲突;资源开发利益不均衡造成的暴富和矛盾冲突;各民族间及民族内部的利益与冲突等。[8]这些问题也反映出虽然近年来在国家各项民族优惠政策的支持下,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得到很大程度的发展,但当前民族地区与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以及民族间的发展差距和矛盾依然存在。因此,传统的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更多地表现为单纯注重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特征,这容易造成民族工作过程中缺乏对民族文化、社会适应等方面保持必要的敏感。

  而社会工作不仅在专业的角度和方法上帮助民族地区及当地群众发展生产、提升能力等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而且更加注重以“多样性共融”的理念去面对民族文化的解释和认同,从而有利于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内涵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变,也使其在民族地区的工作中具有与社会工作同样的目标,即在尊重民族地区多元文化的基础上,开展社会服务工作,从而使民族地区在保持文化多样性的基础上得到发展。所以,在保持政治稳定的前提下,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和社会工作具有高度的目标一致性。这也就是二者的协同关系得以产生的那个“相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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