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将比瑟姆的合法性理论运用于对官方话语框架的研究,我们认为,推行官方话语框架旨在回应政治精英所觉察到的合法性缺失。由于在合法性的背景下,官方的意识形态与官方话语框架追求的是同一目标,因而我们认为官方意识形态的变化与官方话语框架的变动是相对应的。尽管我们主要分析胡锦涛执政时期传播的官方话语框架,但是为了认识官方话语框架的动态和变化,我们也分析了江泽民时代的工作报告。在胡锦涛治下,江泽民执政时期所承诺的“服务于人民的利益”进一步被提升为承诺在决策和发展进程中将人民的利益置于首位,从而实现了从“服务人民的基本权益”话语框架到“人民至上”话语框架的转换。
关键词:话语框架;合法性;意识形态;政治;胡锦涛;官方;人民;中共;温家宝;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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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关于威权主义韧性的讨论中,说服对于政权合法性的重要性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同。但是,说服与合法性之间的关系却未能得到充分讨论。为此,本文将框架分析视角引入政治合法性的讨论,希望能填补这一空白。框架分析视角源自社会运动理论,它只是在极少情况下被用来分析国家机构的说服尝试。尽管有人提到,话语框架被国家用来进行合法性再生产,但这一观点并没有得到充分的理论表述。
依据比瑟姆(David Beetham)的合法性理论,本文认为,官方话语框架通过影响民众关于政治精英的核心信念来强化政权的合法性,例如,重建民众对政治精英的领导能力及其服务公共利益的决心的信念。官方话语框架化尝试发生在一个持续性的反馈循环中,在这个过程中,针对合法性的欠缺,当局通过传播话语框架来消除民众的不满。此外,本文还认为,官方话语框架促成了一种意识形态框架,这种话语框架在解释具体政策和事件方面起指导作用,并将它们整合进一个大的图景以赋予其意义。在政治体系处于社会和经济急速转型的情势下,意识形态的框架使得政治领袖能够平息民众观念中对于政权的不满,否则这种不满将会损害民众对其领袖的信任。尽管我们认为这一模式适应于民主主义和威权主义两种政体,但是在缺乏选举合法化模式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在威权政体中,官方话语框架在重建合法性方面扮演着一个更为紧要的角色。
本文的第一部分意在澄清民主主义和威权主义两种政体下官方话语框架和合法性的关系;第二部分,我们运用这一理论框架来研究中国共产党最近10年的说服尝试。中国对于我们的理论论证之所以如此重要,主要因为:第一,近10年来,中共在党和国家的宣传机器以及党的官方意识形态现代化上倾注了大量资源,这显示了政治说服对于中共的重要性。其二,尽管普遍认为威权政体一般缺乏合法性,但是我们还是发现,中国的统治者在民众中拥有很高的合法性,这一事实或许与其持续的说服尝试不无关系。
在这一背景下,本文将确认中国的党和国家在最近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所传播的那些官方话语框架,并指出这些话语框架旨在重建我们理论中所提出的那些核心理念。本文还表明,中共的官方话语框架十分依赖党的意识形态,从而也在不同的话语框架之间建立起了联系,并由此产生了一个宏观的图景,以在政权的过渡进程中引导民众。
说服和合法性关系的概念化
在爱德曼(Murray Edelman)的观念中,“社会是……一个存在多种潜在现实的万花筒,其中任何一种现实都可能因为改变观察的框架和分类方式而被激发”[1]。据此,本福特(Robert D Benford)和斯诺(David A Snow)将“框架”视为“一种解释性图式,它通过有选择地对客体、情势、时间、经验和行为序列进行强调和编码,简化和凝聚‘外部世界’,并由此引导个体去‘定位、感知、识别和确认’发生在他们生活空间和这个世界的各种事件”。[2]因此,通过界定问题,分析原因,作出道德判断和建议补救措施,框架提供和修正了处理问题的方式,并提供了一个前景更好的视角。
因此,通过战略性地部署和重复某一类信息,或者通过将它们与“熟悉的文化符号”联系起来,框架化进程决定了人们如何关注一个问题,如何解释和记忆这一问题,以及如何相应地作出评价和反馈。话语框架研究起源于社会运动理论,起初它仅仅关注如何去动员社会力量,仅有少量的研究涉及官方的话语框架。尽管有研究已经指出官方话语框架意在重建政治的合法性,但是这个观点并没有得到充分阐释。我们希望借助比瑟姆的合法性理论来填补这个空白。
在比瑟姆看来,民众的信念对于政权的合法性至关重要,因为提供了权力存在的规范性基础。他假设,忽略政治体系的差别,权力在如下的意义上可以说是合法的:(1)它符合既定的规则;(2)这些规则可以被正当化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共享的信念;(3)特定的权力关系是由被统治者充分认同的。[3]
一个政权是否合法,取决于两个原则:“差别和分离的原则”以及“共同体和共同利益原则”。[4]按照比瑟姆的观点,差别原则关系到这样一些特性,它们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区分以及前者凌驾于后者之上的权威而辩护。在这一原则的要求下,权力规则只有在选择了合格的、排除了不合格的,并且确定了强者的统治和弱者的服从性的条件下,才是合法的。另一方面,共同体原则要求统治者的权力应当服务于共同的利益。它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联系起来,并表明,通过与前者合作,后者在既定的权力统治下是可以获得好处的。
如果民众在这些原则上的信念与政权的权力规则不协调,那么一个政权的合法性就是有缺陷的。合法性的缺陷有可能来自权力规则的变化,或者权力规则不变,而“信念的变化剥夺了支持规则的基础”,或者“环境的变化让现存的对权力规则的正当化不再可信”。[5]基于这一背后的动力,一个政权的合法性并不是一次性且永恒地确立的,而需要在一个持续的合法性进程中不断重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