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国际法是国际政治的规范表示,从学科史的角度来讲,20世纪以前有关国家间关系的思考和论述也是在国际法框架下展开的。
关键词:主权;政治;法律;宪章;战争法;传统国际法;欧洲;国际关系;仲裁制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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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是国际政治的规范表示,从学科史的角度来讲,20世纪以前有关国家间关系的思考和论述也是在国际法框架下展开的。在当前大国权势变动导致“规则之争”凸显的情势下,尝试从国际法史的视角审视国际关系,对于更好地理解过去500年以来的现代国际关系、认识和把握当前和未来的国际政治斗争,无疑是一个极好的视角。概括地讲,500年来的国际关系发展表现在法律规范层面主要呈现出六大趋势。
一、从区域法到全球法。国际法作为在国际制度中选择性地模仿引入罗马法技术使之以法律逻辑运行的拟制法,是基督教文明的产物,并随着欧洲的扩张取代其他替代性的世界秩序扩展到全球,摆脱了中世纪教权独大的欧洲国家,在结束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中选择了把让·布丹(Jean Bodin)和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论证的主权学说作为构建世俗新秩序的核心安排。欧洲列强对外扩张中最重要的是这种以欧洲国际法制度支撑的条约法律体系,对以中国为中心的传统东亚朝贡体系的重大影响。整个非西方世界,某种意义上是在西方坚船利炮之下,被迫接受和学习以民族主权国家为基石的国际法秩序。主权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取得了重要地位,国家要在这一秩序下生存就需要按照主权规范重构自身的身份和认同,从而在这一改造进程中出现了国家的类型学。比如,“法理主权”与“经验主权”间的融合度,在现代国家中形成了欧洲、拉美等“已构建国家”,中日韩等传统朝贡体系下的“再构建国家”,以及撒哈拉以南非洲为代表的“构建中国家”之间的国家类型学。其中国家构建不成功导致的“法理主权”与“经验主权”相背离形成的“国家失败”现象,在一个以主权为基石的国际法秩序中造成了从安全到人道主义的多方面问题,成为困扰当代国际秩序和国际法的重要“历史遗留问题”。
二、从战争法到和平法。战争是传统国际法保障的国家固有权利。国际法诞生之前,对战争的限制来自宗教和道德规则。规范战争的实在国际法(协定国际法)直到1856年《巴黎海战宣言》才开始出现。1864年《改善战地陆军伤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形成了旨在保护没有参加战斗或已退出战争的军事人员的“日内瓦法”,与两次海牙会议构筑的旨在规范交战各方如何行为的“海牙法”一道使国际法中的战争法基本成型。1928年的《非战公约》开始了战争的非法化进程。
值得注意的是,战争在《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中遭到彻底否定,除了反击侵略的“自卫”,集体安全行动以外的所有军事活动都被禁绝。战后国际法除了继续完善限制战争的“日内瓦法”和“海牙法”外,最鲜明的特点就是从战争法到和平法的根本性转变。由此带来的就是对国际法“自卫权”的挑战。发动战争的国家都号称是在行使“自卫权”,甚至是一种遭受侵略之前的“先发制人”。特别是“9·11”以后小布什政府宣称,基于恐怖主义威胁的新特点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巨大后果,美国要求拥有“先发制人”的“预先性自卫权”,从而激化了国际法上长期存在的巨大争议;而国家失败带来的国内冲突蔓延,也使得一些邻国开始通过安全威胁的重新定义来重新认识“自卫权”的构成要件。各国试图为自身行为赋予“自卫”内涵的努力,表明了国际法以及其从战争法转向和平法的真实限制所在。
三、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传统国际法由界定各国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组成,并不要求和平解决争端,后者实际上是个程序问题。海牙和会上仲裁制度的恢复特别是多边仲裁制度的建立是现代国际司法制度的开端。以两次海牙和会为标志的第一阶段的主要成就是使其成为针对国家财务违约的传统武力索债模式的替代,从而有助于消除近代史上产生的战争纠纷。
第二阶段以两次世界大战后分别成立的两个国际性法院为标志。相较于古老的仲裁制度的恢复,在国家间模仿国内社会建立国际法院,使国际法规则操作化,是国际法司法化进程中更具深远意义的一步。法律手段解决不了政治问题,但政治问题的解决往往求助于法律途径。在冲突双方都有意愿解决僵局、摆脱争端时,第三方国际司法机构的存在为缓解大众政治时代困扰各方的高昂成本提供了台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