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中国经济和金融正处于转型过程中,法律规则体系“不完备性”使得金融规则体系的形成路径往往是由政府及其金融专业部门主导,这意味着政府实施的金融规则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整个社会的金融效率。我国政府金融规则体系已经形成了货币规则、金融监管规则、金融组织规则和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等四个层次约4000项的复杂系统体系,这是中国“渐进式”改革过程中政府行政性分权与金融分权逐步形成的。当前,金融业态发生了重大变化,如:互联网金融、金融信息安全、区域金融和构建全球金融新秩序等,政府应通过各种有效手段或相应的机制设计对中国金融市场体系中微观主体不能够“提供”或“生产”的部分进行必要的补充。
关键词:政府;金融规则;金融改革;基础设施;金融监管;信用;金融业;金融市场;常态;金融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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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介入金融市场的理论与实践
一百多年前提出的“瓦格纳定理”曾预言,进入工业化以后,政府对经济的作用不仅客观存在而且越来越强大,公共部门在数量上和比例上仍将具有一种内在的扩大趋势,公共支出将不断膨胀,这一定理被许多经济学家(如:皮考克和魏斯曼、鲍莫尔、萨缪尔逊、马斯格雷夫等)所验证,并认为其在50-100年以后仍将发生作用。这显示了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总量的增加,政府的作用将越来越大。
著名的米什金“八大金融谜团”描述了世界范围内的一个共有现象:金融体系是经济中受到政府最严格管理的部门之一。它说明了政府介入金融市场在现代经济中是一种常态,但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对金融业的介入一般不采取直接“提供”或“生产”的做法,而是采取提供基层纯公共产品——正式金融规则(法律法规等)的形式对金融业进行规制,所涉及的内容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是其他行业所不及的,包括:市场准入与退出限制、金融机构的业务限制等结构性规制,以及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准备金要求、资产质量标准、流动性标准、贷款期限和结构的限制、存款保险制度等市场行为的规制。
金融改革呼唤政府职能转变
转型时期的中国金融与发达国家有所不同,其特殊性在于金融市场的“零起点”和在改革初期的绝大部分构成要素都是由政府(中央或地方)主导和“生产”出来,其复杂形态主要表现在:政府在分权过程中逐步“创造”出一个金融市场;通过强制性行政手段,替代一部分尚不发育的或残缺不全、运行失效的金融市场机制;通过直接或间接地参与金融企业的治理结构、决策经营运作等手段,组织金融市场和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政府主导的30多年中国金融改革的成果可以概括为:第一,多年来整体金融运行基本稳定且支撑经济高速增长,使中国崛起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一个历史性奇迹;第二,促进中国成为世界上当之无愧的金融大国,有将近4万亿美元外汇储备,有“中国金融资产亚洲第二”和“中国家庭财富总额全球排名第三”之称,有高达52%的全社会总储蓄率和20%左右的家庭储蓄率等重要资源。
但是,随着经济发展的变化和体制改革的深入,金融体系至今仍存在着一些根本性问题,如:发展的“高速低效”路径依赖、金融体系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融资结构扭曲和直接融资体系内结构失调等。这也意味着,通过转变政府职能来解决这些问题成为在经济新常态下中国金融改革的主攻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