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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盗播频发如何“喊停”
2017年04月25日 09:10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李建伟 字号

内容摘要:反腐题材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在电视台还未播出完毕之际,全集就已经在网上遭遇泄露和传播。据不完全统计, 2016年各大网络视频平台合计处理侵权链接逾500万条,引发的直接损失约为21亿元、间接损失超过130亿元。

关键词:网络;影视作品;喊停;侵权;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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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腐题材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在电视台还未播出完毕之际,全集就已经在网上遭遇泄露和传播。近年来,《欢乐颂》《芈月传》《三生三世十里桃花》 等影视作品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网络盗播情况。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各大网络视频平台合计处理侵权链接逾500万条,引发的直接损失约为21亿元、间接损失超过130亿元。

  网络盗播在严重侵害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之时,更严重的是影响了影视剧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在目前影视作品网络侵权现象比较严重、新型侵权方式不断出现的特定阶段,如何才能进一步完善影视作品知识产权的法治保障?

  第一,全面、全员、全流程的法治介入。

  “全面”是指进一步明确、完善影视作品知识产权及作品传播者权利的内容。例如,除了影视作品本身之外,影视名称、著名导演和编剧的名字、影视道具服装、影视人物姓名、各种影视衍生产品、各种广告植入产品都是具有商业价值的无形资产。因此,对影视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从对影视作品的单一著作权保护,发展成为对产品著作权、商标权、姓名/名称权及其衍生品、演绎品权利的综合保护。

  “全员”是指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影视作品知识产权规制、保护的主体,做到全覆盖。应对著作权人、改编人、制片人、编剧、导演、表演者、摄影、作词、作曲、录音录像制作者、审片部门、发行人、广播(传播)人、网络内容提供商等各个相关主体进行明确界定,使上述主体成为权利主体或责任主体。

  “全流程”是指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的影视作品互联网保护法律体系。从影视作品的前期改编过程、拍摄过程、审核过程、审片过程、发行过程、广播(传播)过程、衍生品创造形成过程,直至知识产权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及其之后,均应全部纳入法律规制安排。

  第二,严格责任,普遍实施“红旗”原则。

  根据影视作品互联网侵权普遍多发、屡禁不止的客观情况和影视作品侵权、维权责任的特殊性,建议在责任设定、民事赔偿、行刑(行政和刑事)制裁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强规制和平衡。2006年7月1日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影视作品网络侵权采取的是“避风港”原则为一般、“红旗原则”为例外的立法模式。

  “避风港”原则源于美国数字千禧版权法案的“通知+删除”原则。该原则假定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能力进行事先审查,一般对侵权内容的存在并不知情,故对其限定的是间接责任且相对较轻。“红旗”原则说的是,当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一些显而易见的信息可以判断所链接的作品为盗版内容、又没有主动断开链接时,就应当承当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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