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最近正在热映的国产影片《我不是药神》刷爆了朋友圈,影片反映出我国专利制度、医保制度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同时,也让早已在2015年结案的陆勇案再次浮现在公众眼前。《我不是药神》原型的主人公陆勇在2002年被查出患有慢粒白血病,需长期服用进口抗癌药物瑞士诺华公司研制的“格列卫”,售价高达2.3-2.5万元每盒。
关键词:法治;德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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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正在热映的国产影片《我不是药神》刷爆了朋友圈,影片反映出我国专利制度、医保制度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同时,也让早已在2015年结案的陆勇案再次浮现在公众眼前。当下,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治和德治就像两条时而交叉时而以双螺旋结构不断向前运动的线,在互相追逐中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律解释正如依法治国(法治)和以德治国(德治)之间的一座桥梁,促使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共同发挥作用,陆勇案的解决正是对这座桥梁的价值的经典诠释。
《我不是药神》原型的主人公陆勇在2002年被查出患有慢粒白血病,需长期服用进口抗癌药物瑞士诺华公司研制的“格列卫”,售价高达2.3-2.5万元每盒。他不堪重负改用印度仿制药,药价降到每盒约200元。在这期间,陆勇不仅自己购买印度仿制药,还帮助其他病友购买,数量多金额大,便在淘宝网以500元每套的价格购买了3张用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银行贷记卡用于采购该药品。但是,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进口药需要经过临床检测,还需拿到药品进口注册证,陆勇代购的这些印度仿制药在国内没有经过临床检测,也没有获得进口批准,因此属于“假药”之列。2014年,陆勇被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15年,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最终认定陆勇代购药品的行为不属于《刑法》141条规定的销售假药罪,购买并使用以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贷记卡的行为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遂做出不起诉决定。陆勇是以一种“另类”方式集中凸显了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冲突。最终检察院通过审查认定,做出不起诉决定并辅以释法说理书,在即有法律框架下圆满解决了问题。检察院司法活动背后,既是确保适用即有法律规则解决案件,使案件结果符合刑事司法所保护的社会主流价值观,更是通过法律解释活动架起法治和德治之间的桥梁,使法治和德治相结合而共同发挥作用的具体例证。
国家和社会的治理既需要法律,也需要道德,更离不开人。从社会治理的主体都是人这个角度来看,无论法治还是德治都是人的治理。他们的区别仅仅是法治是众人之治,而德治在与法治相对应的意义上,强调的是有良好德性者的治理,是精英之治。在法治社会中,人们依据法律规定处理案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但社会经济生活日新月异,生产力发展迅速,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不可能将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事无巨细规定下来。法官或检察官等法治工作者必须弄清案件事实,根据法律做出符合公平正义等道德价值的判断,实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这种判断往往是建立在法律解释基础之上。
法律解释有助于化解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关系。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宏观层面来讲,二者是相辅相成的:道德为法律提供价值基础,法律为道德提供价值保障,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二者共同发挥作用。但在微观层面,法律与道德有可能会因为各自价值相异产生紧张关系。道德的价值是善。法律作为人类的创举,拥有诸多基本价值,比如生命、秩序、自由、平等、公正。由于某些原因,这些法的价值相互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冲突,表现在价值准则和观念本身之间存在固有的矛盾,例如自由与秩序之间、自由与平等之间有内在的矛盾;不同的价值主体在价值观念的认识、选择上存在对立;不同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规范之间也可能存在价值的冲突。法的价值与道德的价值也会存在紧张关系。具体个案往往会让这些冲突表现得更加激烈。陆勇案中,最终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选择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与财产,选择保护陆勇的一番善意,照顾人们心中的那份普遍的正义,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关系被化解。同时,这不是以违法方式解决,也没有破坏我国的药品管理秩序。有关主体对法律条文中关键字眼如“假药”、“销售”进行法律解释,认定陆勇帮助患者购买仿制药的行为不属于《刑法》141条规定的“销售”行为,有理有据,既坚持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也在依法治国进程中贯彻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缓解了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关系,架起法治与德治相通的桥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