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4月9日下午,以“浙江省城乡一体化试点工作中法治问题”为主题的浙江青年法学沙龙在湖州市德清县举行。本次沙龙由浙江省法学会主办,湖州市法学会和德清县委政法委承办。
关键词:城乡;法学;浙江省;改革试点;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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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学会组织专题研讨 为保障城乡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咨政建言

4月9日,浙江青年法学沙龙在湖州市德清县举行
4月9日下午,以“浙江省城乡一体化试点工作中法治问题”为主题的浙江青年法学沙龙在湖州市德清县举行。省法学会城乡一体化法治研究中心、省法学会三农法治研究会,以及湖州市、德清县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约40余人参加。省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陆剑锋出席并讲话,省法学会城乡一体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韩灵丽教授为本次沙龙作学术点评,湖州市法学会副会长陈晓杰主持沙龙活动。

浙江省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陆剑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出了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改革的战略部署。2014年3月,浙江省政府批准《德清县城乡体制改革试点方案》,试点目标是突破城乡二元结构,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形成以城带乡、以乡促城、城乡融合的一体化发展新格局。试点开展一年来,遇到了诸多法律瓶颈和现实问题。为深入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从法律层面为城乡一体化改革提供制度保障,省法学会专门组织部分专家学者,与来自试点工作一线的德清县十多个部门负责同志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研讨。

德清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震
德清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震作为本次沙龙主报告人,详细介绍了当地城乡一体化改革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赵震认为,城乡发展一体化改革涉及城乡二元结构的破除和新型农工城乡关系的构建,涉及到诸多利益关系的调整。随着改革试点的不断深入,改革带来的新问题与障碍也逐渐凸显。城乡一体化改革试点面临诸如欠缺农村产权流转改革措施的法律基础,征收征用补偿制度不健全,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法律地位与主体性质不明,城乡一体化推进中的利益损害赔偿标准不一等问题。他提出,政府层面要从完善制度明确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与性质、建立农村产权评估与交易体系等7个方面加强统筹协调,推进改革各项工作;司法层面要从妥善处理农房流转纠纷案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纠纷案件、妥善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等6个方面定纷止争,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