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某夜,好色的村长趁菊花男人进城务工,来到菊花家里,阴阳怪气地对她说:现在国家制定了一部叫做“物权法”的法律,规定海水河水都是国家的,你家今后要在河里打水,那就是偷国家的财产了。第一,我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因为菊花的处境可能与她妈秋菊不同,因为菊花的男人进城务工了,因为国家制定了《物权法》,而村长也懂得引用“国家法”作为自己的强势后盾。
关键词:菊花;物权法;秋菊;村长;所有权;法学;水资源;水法;讨论;制度
作者简介:
秋菊女儿的困惑?
一、引子:困惑的来由
近阅《法学家茶座》第19辑,读到了中政大柳经纬教授《我家住在小河边》一文,颇觉有趣。该文谈的是国人在民商事立法中的“国有财产情结问题”,文末说了一件轶事——物权法通过后,某次中政大法律硕士复试,民法里放入了一道题目,说:物权法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请问,如果我家住在小河边,天天从河里取水,是否侵害了国家对水流的所有权?
应该承认,出这道题目的,一定是个俏皮的高手。而经纬兄也是高人,在整篇文章中娓娓道来,最后才引出这件逸事加以点题,最终却又不给出参考答案,只留给读者一处空白,以便自由遐想。这,也便是“文人画”的效果吧。
掩卷之余,我便跳出了“国有财产情结”的话题,遐想了一番。为了好玩,我随之便将这则考题改编成为一则手机短信,发给几个朋友(内中包括国内一些相当活跃的法理学“大腕”),以寻求答案。因为苏力教授曾写过“秋菊的困惑”之类的名作,为此我在这个短信中还借用了他的大名(但没发短信给他),不为别了,只为了吸引朋友们的眼球,也顺便提高一些法学问题的知性趣味(说透了也是为了好玩)。短信内曰:
苏力教授还没解答的一个问题:秋菊的女儿菊花,嫁到一家农户,他们家住小河边,祖祖辈辈在河里汲水过日子。某夜,好色的村长趁菊花男人进城务工,来到菊花家里,阴阳怪气地对她说:现在国家制定了一部叫做“物权法”的法律,规定海水河水都是国家的,你家今后要在河里打水,那就是偷国家的财产了,不过,如果我私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就可以了,嘿嘿。对此,菊花想不通,要讨个说法。请问,该如何说?
这故事自然是虚构的,即使“村长”的称谓本身,在严格的意义上,现在也应叫着“村主任”,只是老百姓以及传媒仍按民国以来的传统称之为“村长”,所以在此沿用而已。不过,因为故事是虚构的,我就特意把村长想象得有点坏,虽说这一人物没有具体模型,但只凭“权力性恶论”式的宪政理念,我们也是可以推断构设的,何况现实中也听过当下中国的村长管着几个自然村很牛的事,还有一则说村长“骑着摩托挎着枪,村村都有丈母娘”之类的打油诗。只是这坏坏的村长,却可以在我们的想象中给我们出了一道法学的难题,并透过秋菊的女儿菊花,寻求我们的解答。
稍微有点严峻的是,这个难题可以说是涉及了法理学的一道难题,因为不惟民法学,即使宪法学也会遭遇这样的问题——殊不知,作为《物权法》的上位法,我国现行宪法在其第9条中就同样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现在《物权法》也规定了,你菊花一家能随便用的吗?如可,那在法律上道理何在呢?对此,宪法学、民法学该有个让菊花和村长满意的“说法”,如果部门法学有困难,最终还应可提交给法理学,寻求它在规范原理上加以解答。
曾几何时,法学的叙述在中国总是充斥着浮滑的空论,尤其是涉及公共性问题的话语,便是如此。现在高谈“规范法学”的人多了,大有成为一种“气候”之势,令人钦瞩。但一旦遭遇这位“好色”的村长,我们是否也会成为迷惑不解的菊花呢?
反正,鄙人重复发出去的那些短信,迄今未见回复。倒是将此事在博客上发表之后,竟然受到了关注,“引出了一些动静”(借用苏力语),很多普通的博友参与了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使鄙人直返顽童本性,好生得意一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