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图书 >> 读连载 >> 人文社科 >> 正义论
译者前言(二)
2014年11月26日 13:5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字号

内容摘要:前面我们主要是介绍罗尔斯对我们说了一些什么,下面我们尝试从中国思想学术的角度,也看看我们是否能够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说点什么。再借用罗尔斯的话来说,这也是一种更大范围里的“反思的平衡”(r e fle ctiv ee quilibr ium),即便只是要验证和批评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来自异域的意见也是不可缺少的一环。罗尔斯认为他的正义理论是相当抽象和一般的,是应用于一种理想的良序社会的,亦即人们一旦选择或同意了社会的正义原则,就都会遵循它们。罗尔斯的正义论基本上是排斥“应得”这样一个在亚里士多德等传统思想家那里占据中心地位的概念的。以上的讨论使我们追溯到罗尔斯的社会观与人性观,虽然这些观念在罗尔斯那里隐而不显。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原则;利益;译本;正义论;索引;正义理论;修订版;翻译;批评

作者简介:

      前面我们主要是介绍罗尔斯对我们说了一些什么 , 下面我们尝试从中

  国思想学术的角度 , 也看看我们是否能够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说点什么 。

  毕竟 , 我们译述的主旨还是为了推动中国思想学术和社会的发展 , 努力把

  我们的社会建设为一个不断趋向公正 、 充满活力而又稳定的社会 。再借用

  罗尔斯的话来说 , 这 也是一种更大 范围里的 “反思的平 衡 ” ( r e fle ctiv ee quilibr ium ) , 即便只是要验证和批评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 来自异域的意

  见也是不可缺少的一环 。

      如前所述 , 罗尔斯提出的两个应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 , 第一

  是要求所有人都应有平等的基本自由 ; 第二是要求所有人都应有公正的机

  会平等 , 并只允许那些最有利于最不利者的差别存在 — — —即著名的 “ 差

  别原则 ” 。 如果说第一个原则的要义是保障自由 — — —保障所有人的良心 、

  信仰 、 言论自由和政治参与的自由 ; 第二个原则的要义则是希望平等和可

  能范围内的均富 。但是 , 第一原则是优先于第二原则的 , 只有在充分满足

  了前者之后才能满足第二原则 。在这两个正义原则之间不允许存在利益的

  交易 — — —比如以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名侵犯少数人的基本自由 , 而在 " 差

  别原则 " 中 , 亦使最不利的群体也得到一种 “ 最大最小值 ” 的利益保障 。

  这里我们要注意 , 罗尔斯并不是主张均平 , 恰恰相反 , 他的差别原则就是

  要允许差别存在 , 只是给可允许的差别设定了一个严格的条件 : 即这些差

  别必须是最有利于最不利者 , 也就是说 , 最有利于社会合作与和谐而非最

  有利于效率 。

      罗尔斯认为他的正义理论是相当抽象和一般的 , 是应用于一种理想的

  良序社会的 , 亦即人们一旦选择或同意了社会的正义原则 , 就都会遵循它

  们 。 而他所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实际上反映了当今美国或西方社会比较流

  行和推重的判断 , 或者说 , 是在与这些判断的反复平衡中得到自己的论证

  的 。 但今天的欧美社会也是一个历史发展的结果 。如果我们将这一两个正

  义原则的序列核之于西方近代以来社会制度以及政治理论发展的历史 , 也

  核之于当今的整个世界 , 尤其是非西方文明的现实世界 ( 比如第三世界 )

  而全面地考虑正义原则的系列 , 我们也许就必须在这两个正义原则之前再

  加上一个正义原则 : 即保存生命 , 或者说谋求人的基本生存的原则 。 当然

  也可以说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是在某种不言而喻 , 甚至更高的层次上包

  括了保存生命的原则 , 但是 , 我们要考虑到保存生命的原则在某些特殊情

  况下还是会与利益平等乃至基本自由的平等的原则相冲突 ( 甚至在经济

  发达国家也仍有可能发生这种情况 , 比如反恐的扩大化对某些个人基本权

  利可能构成以前没有的某些限制 ), 这时就不得不衡量孰先孰后 , 考虑在

  这些原则之间达成某种恰当的平衡 。因此 , 我们就绝对有必要独立地提出

  保存生命的原则 , 并且使其处在最优先的地位 。 从而 , 如果我们兼顾理想

  与现实 , 兼顾西方与非西方文明 , 就可以发现另一种正义原则的序列 , 一种不是两个 , 而是三个原则的序列 : 生存 — — —自由 — — —平等 。 当然 , 提出

  “ 生存原则 ” 并不是要满足于此 , 而只是要指出一个比自由 、 平等更为基

  本的初始出发点 。

      其次 , 即便在罗尔斯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的序列中 , 更值得中国学者

  深致意焉的也许还不是西方学者更为关注的第二原则 , 而是第一个有关平

  等的基本自由的原则 — — —其中争取平等的良心 、 信仰及其表达自由也许又

  优先于争取平等的政治参与自由 。 同样 , 在第二原则中 , 更值得我们关注

  的也许又还不是差别原则 , 而是机会平等的原则 — — —甚至首先是机会的形

  式平等的原则 。 这种优先次序自然本来就符合罗尔斯的本意 , 但由于西方

  学者在第一原则上几乎意见一致 , 争论就比较集中于差别原则上 。而这一

  争论在自由主义的内部 , 实际上是自由主义的底线共识或者最小范围究竟

  划在那里的问题 。诺齐克 、 哈耶克等可能是主张把范围划小一点 , 而罗尔

  斯则主张把范围划大一点 : 即把最惠顾最少受惠者也纳入制度的正义原则

  范围之内 。 然而 , 在还要争取基本的自由权利 , 争取基本的公民待遇 , 国

  民待遇 , 建设健全的宪政和法制的社会里 , 第一正义原则理应得到更为优

  先的关注和更为仔细的讨论 。

      而即便是差别原则 , 我们也应当考虑到它在另一种文明里的另一种可

  能用法 — — —这种用法是罗尔斯未曾料到的 。 他提出差别原则的本意是为了

  缩小差别 , 但在一个相当平均主义而又 “ 患寡 ” ( 均穷 ) 的社会里 , 这一

  原则却有可能用来为扩大差别辩护 — — —即如果有给未来的最不利者也带来

  最大好处的差别 , 为什么不允许这种差别出现呢  这就有点像中国在 20

  世纪七十年代末提出 “ 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 ” 的政策 , 虽然在究竟让哪

  一部分人先富起来 , 怎样富和富的程度上 , 在什么时候政策应当有一种合

  理的转折方面还可有许多争议 。

      我们还要注意罗尔斯所强调的差别原则的理由 , 即在他那里 , 与其说

  是穷困者 “ 应得 ” ( de ser t ) 一种补偿利益 , “ 应得 ” 国家的最大惠顾 , 不

  如说是富裕者或国家 “ 应给 ” 这样一种利益 , 应给这样一种关怀和照顾 。

  罗尔斯的正义论基本上是排斥 “ 应得 ” 这样一个在亚里士多德等传统思

  想家那里占据中心地位的概念的 。 同样 , 那些因其天赋较高处于竞争的优

  势地位的人们 , 对他们的天赋也不是应得的 , 所以 , 他们应当把自己所得

  的一部分利益拿出来 , 给予那些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的群体 , 而且这不是一

  个自愿或慈善的问题 , 他们应当接受国家通过高额累进税等政策来实行一种利益的再分配 。之所以应当这样做 , 是因为罗尔斯认为社会是一个合作

  体系 , 如果没有别的阶层的合作 , 优越者也不可能创造更大的利益 , 甚至

  整个社会都会趋于动荡甚至解体 。

      对国家应当最惠顾那些最不利者我们也许还可以再补充另一些理由 ,

  比方说 , 从经济上考虑 , 国家保障富有者的成本实际要远远高于保护穷困

  者的成本 ; 从道德上考虑 , 所有人都是同类 , 相互间具有某种同胞情谊 。

  而且 , 在某种意义上 , 不仅一个我们所属的政治社会 , 甚至整个地球也越

  来越休戚相关 , 变成一个诞生即进入 , 死亡方可退出的联合体 , 强者与弱

  者都无可逃逸地要生活在同一个世界里等等 。

      所以 , 我们看到 , 罗尔斯尽管主张社会制度应最关怀最不利者 , 但他

  强调的理由是 “ 应给 ” 与 “合作 ” , 这与强调 “ 应得 ” 与 “斗争 ” 的理

  论相比 , 其区别还是非同小可 。 如果认为社会底层本就 “应得 ” 社会的

  主要利益 , 因为正是他们创造了财富 , 创造了世界 , 而他们现实的穷困只

  是因为被剥 夺 , 那 么 , 就不 管使 用什么 手段 , 包 括使 用暴 力的 手段来

  “ 剥夺剥夺者 ” 就都是可允许的 , 甚至是最正义的了 , 因为这只不过是物

  归原主而已 。但如果缩小差别的理由是富者或社会 “ 应给 ” , 那么 , 谋求

  均富的目标 、 尤其是手段就会受到限制 , 至少激烈暴力的手段会在被排除

  之列 。

      总的说 , 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基本倾向还是追求平等 , 不只是差别原则

  在谋求平等 , 平等的基本自由原则和机会的公正原则也都是在谋求平等 。

  在信念和政治行为的领域里 , 自由就意味着平等 , 而平等也意味着自由 。

  而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要进一步消除那些来自社会环境和家庭出身的差

  别 , 这样 , 留给差别原则所要调节的不平等 , 就主要是出自天赋差别而产

  生的不平等 。但这样也产生一个问题 : 是不是对这种来自天赋差别的不平

  等必须通过国家来调节  正是这一点容易引起争论 , 而对前两个原则所要

  调节的不平等则较易达成一种 “ 重叠的共识 ” 。罗尔斯对这一问题的肯定

  回答似乎还来自他对正义概念的理解 , 他认为正义就在于消除偶然和任意

  的因素 , 但这是否意味着要消除一切偶然和任意的因素 , 而在某种意义

  上 , 不仅个人的幸福 、 乃至个人的诞生和死亡也都是一种偶然 。当然 , 一

  个不得不考虑的现实因素是 : 即便是纯然出自天赋差别的利益不平等也是

  足够巨大的 , 而一种社会的 “ 马太效应 ” 更倾向于扩大这种不平等 — — —

  甚至在这一贫富分化的过程不涉及暴力和欺诈的不义的情况下也是这样于是 , 面对这样一种虽然是自然而然产生的悬殊 , 人们可能仍很难排除国

  家对这种状态的适度干预 。

      以上的讨论使我们追溯到罗尔斯的社会观与人性观 , 虽然这些观念在

  罗尔斯那里隐而不显 。罗尔斯理解社会应当是一个合作体系 , 而在对人的

  理解上 , “ 原初状态 ” ( o r ig inal pos itio n ) 中的各方 , 自然是 “理性人 ” ,

  甚至是经济学意义上的自利的理性人 , 他们相互冷淡 , 会冷静权衡和计算

  利害得失 。 一些批评者认为罗尔斯甚至预设了他们的某种气质 : 即一种相

  对保守 , 力求确保一种 “最大的最小值 ” 而非努力争取 “ 最大值 ” 的气

  质 , 在这方面与经济学中谋求 “利益最大化 ” 的理性人又有差别 。一些

  批评者可能会觉得罗尔斯对社会的理解过于天真 , 而他对人性的理解 , 在

  一些熟谙人性的人们看来也过于理性化 , 甚至偏于保守的理性 。因为人也

  可能会更倾向于冒险以求最大利益 , 甚至为此丧失自己本可保守的基本利

  益也在所不惜 。 但罗尔斯也许会争辩说 , 社会制度 , 尤其是社会基本结构

  的设计 , 必须立足于人的理性 , 而社会正义的主旨也就在于为每个人防止

  最坏情况而并非争取最好状态 , 在基本结构的正义之外 , 还将留有个人激

  情 、 灵感和思想施展的广阔空间 。

      总之 , 罗尔斯给我们留下了一份重要的思想遗产 。罗尔斯思想的重要

  意义在于 : 他推动了使西方哲学 、 伦理学转向实质性问题的潮流 ; 他在正

  义理论的领域里试图使义务论取代目的论 、 取代功利主义而更占优势的尝

  试还是取得了某种成功 ; 他后来日益深刻地意识到了现代社会的价值分歧

  而仍然不懈地寻求一种正义共识 。 而概括地说 , 他最重要的贡献就是 : 他

  为自由主义的政治与道德哲学提供了一个迄今最精致的理性设计的范本 ,

  在某种意义上 , 他也可以说是美国社会居主流的价值和正义观念的一位忠

  实的代言人 。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吴屹桉)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