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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和隐私权 拍卖钱钟书书信手稿遭禁
2014年04月14日 11:09 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4年04月14日 作者:涂铭 字号

内容摘要:据新华社北京4月 13日电(记者涂铭)备受关注的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尘埃落定。记者13日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就杨季康(笔名杨绛)诉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简称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钱钟书遗孀杨季康得知后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中贸圣佳公司不得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采用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季康、钱瑗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行为的禁令。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中贸圣佳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并与李国强共同侵犯了杨季康等的隐私权,因此作出判决,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关键词:杨季康;中贸圣佳公司;著作权;李国强;隐私权;拍卖;侵害;书信手稿;经济损失;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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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4月13日电 (记者涂铭)备受关注的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尘埃落定。记者13日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就杨季康(笔名杨绛)诉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简称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5月,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已故著名学者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公告。钱钟书遗孀杨季康得知后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中贸圣佳公司不得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采用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季康、钱瑗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行为的禁令。此后,杨季康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贸圣佳公司和涉案书信的收信人李国强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以及合理费用5000元。

  对此,中贸圣佳公司和李国强均提出了答辩理由,并请求法院驳回杨季康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中贸圣佳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并与李国强共同侵犯了杨季康等的隐私权,因此作出判决,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停止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季康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法院还判令二被告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刊登向杨季康赔礼道歉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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