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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直观:符号现象学的出发点
2015年08月26日 09:57 来源:《文艺研究》2015年第20151期 作者:赵毅衡 字号

内容摘要:符号学与现象学有相当大的结合部,“意识”与“意义”紧密相连,胡塞尔的现象学详细讨论符号问题,而皮尔斯试图将符号学建立于一种现象学基础之上。皮尔斯从19世纪后半期就在符号学论域内思考现象学问题,他到晚年才知道胡塞尔,并且只是在笔记中提了胡塞尔的名字,实际上胡塞尔的现象学比皮尔斯晚出②。第四类是看起来几乎无任何物性的“纯感知”,例如心像(错觉、梦境等),“应有感知而阙如”造成的“空符号”(如沉默、无表情等),它们作为符号存在,是因为它们也是“被认为携带意义的感知”。关于我们|数据库介绍|联系我们|帮助友情链接:学者在线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人文社科学术成果评价研究中心人大数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2015人大数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All rightsreserved京ICP备12007831。

关键词:胡塞尔;意向;皮尔斯;感知;意义活动;符号现象学;携带意义;讨论;事物与;还原

作者简介:

  内容提要:意义是当代思想各学派共同关心的问题,符号学集中探研意义的形式规律。符号学与现象学有相当大的结合部,“意识”与“意义”紧密相连,胡塞尔的现象学详细讨论符号问题,而皮尔斯试图将符号学建立于一种现象学基础之上。正由于此,它们在一系列要点上类似,例如意向性、对象与观相、意义对意识的作用等;但也在一些问题上出现分歧,尤其是符号与事物的区别。符号现象学试图回应这两个学派主要理论家的观点,把现象学的某些方法应用到符号学的论域中,以“形式直观”为中心,解剖意义的初始产生过程,以重新整理符号学的理论基础。

  基金项目:本文为四川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专项学科前沿与交叉创新项目“文化符号学理论与当今中国文化研究”(批准号:SKQY201501)成果

  作者简介:赵毅衡,四川大学符号学—传媒学研究所。

 

  一、何为“形式直观”?

  意义问题,意义与符号的关系,是20世纪初以来的各批评学派共同关心的课题,这可以说是当代思想的核心问题,符号不仅是意义传播的方式,更是意义产生的途径。符号学作为集中探研意义的学问,更关注意义的形式问题。意义必用符号才能承载(产生、传达、理解),符号只能用来承载意义。德里达说,“从本质上讲,不可能有无意义的符号,也不可能有无所指的能指”①,没有不承载意义的符号,也没有无需符号承载的意义。本文讨论的“形式直观”问题,目的是回答意义是如何产生的:意识面对的“事物”是如何变成意义对象,又如何进一步变成意义载体,也就是意向性是如何把对象变成符号的。这个过程,在本文中称为“形式直观”。因为它直接卷入了意识、意向性、事物、对象,它在意义活动中的基本功能,是符号现象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皮尔斯从19世纪后半期就在符号学论域内思考现象学问题,他到晚年才知道胡塞尔,并且只是在笔记中提了胡塞尔的名字,实际上胡塞尔的现象学比皮尔斯晚出②。由于皮尔斯集中于思考符号学理论,其现象学体系相当特殊,他的讨论基本局限于贯穿符号学的“三性论”③,他甚至在“现象学”(phenomenology)与“显象学”(phaneroscopy)等学科名称上摇摆不定④。

  最早结合两个学派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梅洛-庞蒂的“生存符号学”,近年在这个方向努力的有拉尼根和索乃森等⑤,但是至今学界并没有形成一个清晰的符号现象学论辩体系,甚至未能清理出一个基本的论域。笔者认为,符号现象学应当如皮尔斯所考虑的那样,是符号学理论的一部分,是从当今的符号学(而不是现象学)运动的需要出发,重建符号学哲学基础的努力。看起来本文与现象学有所异议,实际上只是吸收了现象学的一些基本概念与方法,试图回顾并丰富皮尔斯的符号现象学,而没有任何重写现象学的企图,也没有任何“反驳”胡塞尔的想法。在个别问题上,例如在符号与事物的关系上,似乎与现象学有所争论,实际上只是论域不同。

  意向性,就是意识寻找并获取对象意义的倾向,是意识的主要功能,也是意识的存在方式。意识的“形式直观”,是意识获得意义的最基础活动。形式直观的动力,是意识追求意义的意向性。意识把“获义意向活动”(noesis)投向事物,把事物转化成“获义意向对象”(noema),在这个过程中获得意义。

  这一对源出希腊文的术语,中译歧出极多,有“意识活动—意识对象”、“意向活动—意向对象”、“意向性活动—意向性对象”等。对“noema”的翻译,又有“对象”与“相关项”之分,所谓“相关项”,即是“意义”的另一种说法。实际上,“对象”并不等于“意义”,二者还是应当区别开来。这对词的希腊词根“nous”,指的既是“心灵”(mind),又指“认识”(intellect),这些译法的分歧,来自原概念的多义性。

  事物面对意识的意向性压力,呈现为承载意义的形式构成的对象,以回应此意向,意义就是主客观由此形成的相互关联。本文把“noesis”称为意识的“获义意向活动”,而把“noema”称为“获义意向对象”(为行文简洁,本文经常会称作“获义活动”和“获义对象”)。所用的译法,虽然长了一些,或许更清楚明了:由于意识对意义的追寻,才出现这一对关键范畴。

  本文把获得意义的初始过程,称为“形式直观”(建议英译“formal intuition”)。所谓“初始”,就是第一步,即皮尔斯所谓“第一性”。意义活动不会停留在这一步。皮尔斯认为符号活动必有三个阶段:符号的“第一性”(firstness)即“显现性”,是“首先的,短暂的”,例如汽笛的尖叫;当它成为要求接收者解释感知,就获得了“第二性”(secondness);然后出现的是“第三性”(thirdness),只有到那时,“我们会对于我们所看到的事物形成一个判断,那个判断断言知觉的对象具有某些一般的特征”⑥。意义活动不会停留在初始阶段,意义的积累、叠加,构成第二性的认识记忆;意义的深化,构成第三性的理解与筹划。

  本文只讨论意义活动的初始发生,也就是说,只局限于形式直观所涉及的第一性阶段。皮尔斯明确声称:“就我所提出的现象学这门科学而言,它所研究的是现象的形式因素。”⑦形式直观也是一种直观,但与胡塞尔现象学的出发点“本质直观”不同。二者相似的地方只在于对“意向性”和“直观自明性”的理解,胡塞尔说:“在直观中原初给予我们的东西,只应如其被给予的那样,而且也只在它在此被给予的限度内被理解。”⑧意识之“形式直观”之所以成为意义活动的根本性出发点,原因有二:第一,“直观”的动因是自明的,意识的“追求意义”本性,是获义意向活动之源;第二,作为直观对象的“形式”,如皮尔斯的定义,是“任何事物如其所是的状态”⑨,即对象最基本的无可遮蔽的显现。

  胡塞尔现象学讨论的关键点是“本质直观”(essential intuition),即“观念直观”(ideation)。本质直观被给予的不仅有感性个体,而且有关系范畴及本质观念。究竟直观是否能通过观念化抓住事物本质?符号现象学并不讨论这个问题,因为符号学关心的是意义的生成和解释,至于由此获得的意义是否为事物本质不可能在形式直观中考虑。皮尔斯建议把符号现象学直观的范围,缩小到对象初始的形式显现:“关于现象学的范畴和心理事实(脑或其他事件)之间的关系,它又极其严格地戒绝一切思辨。它不从事、而是小心翼翼地躲避进行任何假定性解释。”⑩他建议把对事物的进一步理解,推迟给形式直观之后的经验认识累积去解决。这不是符号现象学“有意扭曲”现象学。作为意义理论基础的符号现象学,只是回顾并吸收现象学的一些方法,应用于符号学的基础建设。它与现象学在一系列关键性问题上,看法可以不同,因为各自的论域很不同。

  意识的这种初始获义活动是一种直观,是因为意识的题中应有之义,就是寻求意义。为什么意识寻找意义?这一点无需辩护,甚至无须证实,因为它是意识主体存在于世之必需,皮尔斯称之为心灵与“真相”天生的亲近(11)。意识的存在不可能不追求意义,因为人生存于一个由意义构成的世界之中,只要意识功能尚在,就一刻也不可能停止意义的追寻。意识的获义活动能否如意地获得“真相”,则是另一回事,需要另外讨论,但是追寻意义的活动本身,是意识存在于世的方式。

  因此,形式直观作为初始获义活动,是自我澄明的。也就是说,主体意识产生获取意义的意向性,这个需要,以及这种能力,是自我的内在明证性的立足点,也是符号现象学的起点根据。获取意义的意向活动,无需他物作为其根据。与之正成对比的是:对象给出意义回应,却不是自发的,而是获义意向施加压力的结果。

  只有追寻意义的意识,才是不变的出发点。一旦人的意识不追寻意义,意识就中断,意识就是追寻意义的精神存在。《孟子·告子上》:“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不思则不得也,此天之所与我者。”(12)孟子这段话说得很清楚:感觉并不是意义的首要条件,意识(“心”)的意向性功能(“思”)才是。“思而得之”的,是对象世界,对象是“思”的产物,而意识对意义的这种追求,是“天所与我”的本能。

  并非所有的心理活动都是意识的体现,精神病患者、错觉幻觉者、失去知觉者,一旦他们的意识不再持续地追寻意义,就不具有意识。在这个意义上,睡眠的确可以被看作死亡或精神病态的预演,睡眠中断了意识对意义的追寻,只有靠梦,朦胧模糊地、断续挣扎地维持获义活动。

  形式直观不可能取得对对象的全面理解,任何深入一步的理解,就必须超出形式直观的初始获义范围。无论什么事物,都拥有无穷无尽的观相,所谓“一花一菩提,一沙一世界”。在特定的初始获义活动中,只有一部分观相落在意向的关联域之内。例如,我们看到某人一个愤怒的表情,这个感知让我们直观到愤怒这个意义,但是此人愤怒的原因,此人如此愤怒的生理心理性格机制,却远远不是一次形式直观能解决的,需要许多次获义活动的积累,才能融会贯通理解,也很可能永远无法“正确地”理解。皮尔斯指出:认识累积,才有可能“把自己与其他符号相连接,竭尽所能,使解释项能够接近真相”(13)。认识理解,必然不再局限于初始形式直观,而需要进一步的符号意义活动。但所有进一步的理解,首先需要第一步的形式直观来启动。

  形式直观是意识与事物的最初碰撞产生的火花,没有这个意义反应,就不会有此后的链式认识活动,就没有符号学的所谓“无限衍义”(unlimited semiosis),不可能进入属于认知过程第二性的理解,更没有属于第三性的范畴分辨与价值判断。皮尔斯认为真相是每个符号的最终解释项。但是无限衍义使符号过程不可能有终结,因此“真相”只是吸引我们持续认知努力的目标,我们的每一步认知能接近这个目标。对事物的认识,可以逐渐加深,逐渐扩大,甚至进而深入事物的本质,但是这些不是形式直观所能做到的。

  那么,究竟什么是意义?胡塞尔一再强调:意义并不是意向对象,相反,意义总是意向性活动。因此,当自称继承胡塞尔意义理论的赫施说“一切意向性对象的一般属性就是意义”(14),有论者认为是违背了胡塞尔的原意(15)。笔者认为,意义可以定义为这样一个双向的构成物:意义是意识的获义活动从对象中得到的反馈,它能反过来让意识主体存在于世,因此,意义就是主客观的关联。这样一个定义符合海德格尔的看法:“在领会着的展开活动中可以加以勾连的东西,我们称之为意义。”(16)“严格地说,我们领会的不是意义,而是存在者和存在。”(17)而且,意义也是主客观互相构成的方式:不仅是意识构成对象,而且意识由于构成意向对象从而被意义所构成。梅洛—庞蒂的话“景象用我来思考它自己,我是他的思维”(18),点明了意义关系中的相互建构原则:对象必然是意识的对象,而意识也必然是对象的意识。

  王阳明《传习录》的名言“身之主宰便是心,心之所发便是意,意之本体便是知,意之所在便是物”(19)把意识追求意义的关键层次,说得相当清楚:“身之主宰便是心”,自我的主体存在就是自我的意识;“心之所发便是意”,意识的主要功能就是发出意向性;“意之本体便是知”,这种意向性的根本目的就是获得意义;“意之所在便是物”,获义意向性的压力让事物变成对象。

  很多学者注意到王阳明这段话与现象学遥相呼应,二者异同之处,也得到不少辩论(20)。笔者认为这段话更适合于符号现象学的形式直观论:王阳明所说的“意”不是纯主观的“心”,而是心发出的“意向性”;“物”可以被理解成“对象”。王阳明还有一段话,支持本文这种理解:“凡意之所用无有无物者,有是意即有是物,无是意即无是物矣。”(21)如果没有获义意向性的压力,事物不会成为对象,而一旦有“意之所用”,即“有是物”。

  但是形式直观的意义定义还有个回应过程,我们可以沿着王阳明的话,再加一句,“物之应意便是心”。王阳明也清楚地了解这种意义回应构成意识的过程:“目无体,以万物之色为体;耳无体,以万物之声为体;鼻无体,以万物之臭为体;口无体,以万物之味为体;心无体,以天地万物之是非为体。”(22)对象给予获义意向性的意义回应,反过来构成意识。它们的关系形成(心灵)意识→(获义)意向→(对象事物给予)意义→(心灵)意识,这样就完成了一个意义构成主客观的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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