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不少研习法学者被法学家梅因的名言所激励,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关键词:契约;承认;现代法律;自由权;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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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不少研习法学者被法学家梅因的名言所激励,“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契约不仅成为这一时期首要的追求目标,亦是现实生活的写照。借用鲁道夫·耶林的话讲,从身份到契约就是一个从等级身份走向普遍权利的时代历程。从契约范式出发,英文Right进入汉语世界就译为权利,Human Rights则译为人权。然而,此种翻译常令人误以为人权就是某种法律权利。实际上,二者差别甚大。Right原初含义是指正当性,Human Rights表达的则是人之为人所具有的资格与正当性。从人权转变为法律权利,是从道德理念到法律权利的制度转化过程。仅从契约范式理解,人权会被狭隘地理解为利益分配关系,丧失原本的多重面向。
从自由权到社会权
进入现代以来,欧美人权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从个体自由权阶段到政治权阶段,最后到社会福利权阶段。其中,人权作为个体权利观念发轫于18世纪,政治权则始于19世纪,到20世纪社会权出现在魏玛宪法当中。假设三阶段展示的是人权不断获得拓展的历史过程,那么,是什么力量推动了这一历史进程呢?如梅因所言,是契约自由观念催生了个体权利诉求与个体身份归属之间的分化。然而,自由权形成之后,契约观念如何为人权拓展继续提供动力呢?
1789年法国大革命揭开了现代性的大幕,革命者的口号“自由、平等、博爱”传遍世界。同契约自由一道,平等观念无疑是推动个体自由权扩大的一种压力,但是当时的平等观念并非一种完全抽象和形式平等,而是局限于成年男性的平等。故一开始,只有那些具备足够收入和财产的男性才真正享有政治权。如何从男性的民主观进而拓展为政治共同体每个成员都平等享有的权利,仅依靠契约自由无从获得解释。到20世纪初,从男性成员到每个成员都享有政治参与资格之间的裂缝在社会现实中愈发明显。普遍资格依赖于有能力的成年成员,这一需求驱动了普遍义务教育的斗争。然而,普遍义务教育是一种巨大的财政负担,既然无法通过契约自由加以解释,也就无法从自由契约中获得经济支持,这样一来,单纯依靠平等原则就构成了对一方教育权的保护实则是对其他公民财产权侵犯的悖论。面对这一悖论,博爱(团结)随着对社会福利的呼声及其范围的扩大而日益加深。通过哪种理论范式解释这一历史进程,成为必须直面的难题。
从理性能力到伦理能力
人权的主词是人,故对人作何理解非常关键。西方通常以认知理性为基本根据,思想家总是力求提高理性能力来达到感性道德的目标。为此,他们分别假道基督教的“神—人关联”和契约论的“人—人关联”来实现理性的极致。然而,正如技术化时代表明的,越是指望通过提高理性来达到感性道德目标,越是南辕北辙、事倍功半。
不同于以上两种关联,中华文化提供了第三种人—家关联。西方知性传统对应的是一种成人中心主义,完全忽视了人—家关联。无论是古希腊俄狄浦斯弑父神话,还是基督教的上帝创世,乃至启蒙的生而自由,表达的都是人要么生而被家抛弃,要么从一开始就非家生家养。当这样一种瓦解人—家关联的宗教观垄断国家伦理资源后,随着神权政治的坍塌,世俗政治便彻底失去了伦理资源的有效供给,契约、民主等工具性价值直接僭越为社会伦理目标,由此带来的副作用历史已有明证。
中国文化是一种从家出发的文化,古代中国是一个以家的律法为根本法则的政治体。这一律法具体包括阴阳创生、世代养成和慎终追远,基于这三个律法形成了人—家关联:“人从家而生,为第一肯定;青年离家而走,而有第一次否定,是为自由之阶段;壮年独立成家,为否定之否定,亦为新的开端。”人权的发展实为人—家关联辩证展开的过程。当个体经过家生家养而化成独立的青年之后,先是离家出走、寻求自由权;进入公共生活后,为了参与共同体生活(公共家政)而要求政治参与权;最后,在自由竞争的生活中无论具有怎样的地位和成就又都回归于家。如此往复,民族共同体生生不息。西方人权观之失就在于以为可以抛弃人—家关联而直接打通神—人关联与人—人关联。如果说神—人关联使得理性与道德发生断裂,那么人—人关联的契约模式就无法解释社会权的生成所为何来。因此,面对人权在社会维度的拓展,人—家关联具有更好的解释力。
从契约自由到团结友爱
不可否认,契约范式对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崛起居功至伟,但它所塑造的片面的权利关系也有副作用。由于将人片面化为单纯的利益载体,法律越是对权利保护,财富与利益的初次分配关系的稳定性就越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非如为之奋斗者期待的那样,变得自由平等,反而走向一种经济上的主奴关系。令人鼓舞的是,新时期我国在继续发展经济的同时,民生建设亦提上日程。民生即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与发展状态。无疑,促进民生意味着我国已进入人权拓展的第三阶段。
20世纪90年代,当霍耐特为专著起了一个颇具动员性的标题“为承认而斗争”之时,正值新自由主义在全球如火如荼。霍耐特洞见到契约理论的根本缺陷,认为应代之以一种新范式:承认。从自由权到社会权,暗示着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通过契约自由无法填平,它无法解释为什么一个自由主体要为他人的福利埋单。譬如,假使个体缴纳25%的税收所对应的是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成本,那么,若政府征收35%的税,超出公共服务成本的10%应如何理解?换言之,在陌生人的现代世界里,自由个体为何要友爱和帮助一个陌生人?显然,通过商品化的功利计算无法找到答案。要想论证这一权利的正当性,就不得不问,友爱团结可否成为人权的内容,可否被制度化?
从主体间哲学出发,霍耐特重建了黑格尔提出的为了克服主奴关系的承认范式。他将承认关系统摄在三个基本的领域之内:爱、法律与团结,对应这三个领域分别是情感承认、法律承认以及社会承认。情感承认涉及的是个体的情感关系,包括父母之爱、两性之爱与兄弟友谊,合起来便是人—家之爱。如前述,个体从家而生,在家而养,遂有亲子之爱。成年后,为了自身的独立获得承认,离家出走,参与到公共生活而进入法律关系。如果说传统法律关系表现为一种个体身份与等级关系,那么当个体法律诉求与其所归属的社会地位发生断裂的时候,就形成了普遍平等的原则,也就进入了现代法律关系当中。在这一关系中,所有成员都获得法律的承认,共享自由权、政治权和社会权。可是,法律承认越是想要达到对个体意志的普遍尊重,就越无法对个体的特殊性加以承认。为此,就需要转入第三种团结的承认。在这种关系中,个体的特性和能力为共同体作出贡献的大小成为衡量标准。社会承认根据个人的声望来给予个体的特殊道德品质和贡献以社会尊重,一方面,推动经济发展和科学进步,为友爱和法律承认提供社会创新和财富基础;另一方面,这种承认经验给个体带来的就是群体的自豪感和社会荣誉感,以此形成共同体的彼此团结。
不过,尽管霍耐特提出了三种承认,却并未有意识地为每种承认明确赋予规范单位。而这至为关键。如果说法律承认对应的规范单位在于利益的话,从而自由权和社会权可以相互换算,那么社会承认的规范单位则是劳动,它是判断和生成友爱和社会团结的基准。由此,三种承认可以通过利益和劳动两种单位互为沟通,在利益和劳动为规范标准的基础上,爱、法律与团结得以可能。任何人谈及人权保护,都要同时从这三个方面对主体加以承认。通过承认关系,人权所内涵的自由、参与以及社会民生就可以获得统一。当我们说,人权保护乃是为了人成之为人的资格与正当性获得承认,它就必然包含着法律、友爱与社会团结,而这样一种对人的全面完整的保护,归根结底是人—家关联的制度化体现。
从传统社会的身份到现代市民社会的经济契约与自由,再从经济契约范式到法律、友爱与社会团结的承认范式,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社会,都重新回归到人—家关联的合题。所谓的人权保护,就是一种从传统的身份关系到否定这种关系,转向契约自由的关系,经过历次经济危机的反思,人类再次对个体自由和契约范式加以否定,从而使得人—家关联在承认关系上达到合题。此刻,我们看到了一种历史的回归,否定之否定后的扬弃:是早熟的中华文化经历了自由的洗礼,是自由不羁的现代文化离家出走之后的回归,通过自由理性与团结承认,古代与现代对于人的保护获得了更好的统一。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