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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新兴技术风险需整合利益相关者
2014年07月23日 07:4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7月23日第624期 作者:杜鹏 字号

内容摘要:当前,国际上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科学家、企业、社会组织等)行为规范、管理计划(如政府或企业的自愿报告计划、信息共享计划等),这些措施对解决一些关键问题至关重要,也是对新兴技术风险治理的有益探索。

关键词:技术风险;治理;利益;纳米技术;技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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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通过持续而有成效的技术创新,建立了知识经济的战略平台,巩固并强化了其国际竞争优势。这凸显了发展新兴技术的战略意义。近年来,主要发达国家纷纷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加大绿色能源研发投入,加快网络和信息技术开发和基础建设,加大对生物技术和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积极拓展纳米技术和产业的发展空间,力争通过发展新兴技术、培育新产业,抢占新一轮经济增长的战略制高点。与此同时,我国也开始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国家战略,作出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战略部署,将科技创新特别是新兴技术创新置于关键位置。

  值得注意的是,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增进人类福祉、改变世界图景与人类生活方式的同时,也潜藏着对人类社会、自然生态以及环境的各种威胁,给人类带来前所未有的精神考验与伦理挑战。

  对新兴技术风险了解滞后

  在巨额资金的支持下,新兴技术研发和应用速度很快,影响范围和程度迅速增加。短时间内,新兴技术从只有少数科学家研究的实验室技术,迅速发展为全球性的科学与产业活动。然而,由于人类对新兴技术风险的知识了解远跟不上其发展步伐,新兴技术对于人类健康、环境及社会伦理的影响是不确定的。这已成为全球面临的共同问题。

  例如,一般认为纳米技术的潜在风险主要表现为环境、健康、安全问题,以及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现有研究表明,纳米材料对自然环境和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的负面生物效应,但大多数新纳米技术的风险与危害都不能完全在实验室中预测到。就那些不可降解的人造纳米颗粒而言,其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恐怕要经历长期的大规模的累积性检验后才能知晓。另外,关于纳米技术的社会后果,我们只有在产品被引入社会后才能得知。虽然,目前市场上已出现了一系列纳米产品,但我们距离真正的纳米技术时代尚有时日。当前关于纳米技术的社会与伦理后果的考量,更多地是基于想象和推测,我们还不能确定纳米技术会带来怎样的社会伦理问题。

  此外,新兴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涉及不同利益主体,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企业、消费者、科学家等。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不同,具有不同的风险偏好,对新兴技术发展的价值敏感性不尽相同。因而对新兴技术风险识别的目标、识别模式,以及风险归因等都存在差异,甚至冲突。这种情况也影响了不同主体对新兴技术的认知,加剧了新兴技术风险管理的复杂性。

  因此,新兴技术的风险管理面临着典型的“科林格里奇困境”。英国技术哲学家大卫·科林格里奇发现,一项技术的社会后果不能在技术生命的早期被预料到,因为我们无法获得关于其可能产生影响的足够信息,故虽可以控制,却不知应控制什么;随着技术的发展,其产生的影响逐渐明显时,我们知道了应控制什么,却往往很难对其进行控制。

  从管理走向治理

  当前,科学技术不再只是科学界的事,也不再仅关涉到政府,还涉及其他社会角色。新兴技术发展历程表明,技术发展和应用与道德、社会、伦理因素及其他利害关系紧密结合在一起,特别当涉及不确定性问题时,诸多因素混在一起,使相关议题变得复杂。面对新兴技术的潜在风险,仅靠科学界的自治和政府的行政管理是不够的,需要转变观念,从管理走向治理,把新兴技术不同类型的利益相关者整合到一起,发展共同的知识基础,协调各有关利益方,构建科学技术与社会、科学技术与伦理规范之间的良性互动,确保科学为人民的健康和福利服务,其具体做法,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出发。

  首先,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面对新兴技术不确定的社会影响,科技界、政府、企业界、社会公众等各主体都应参与到技术发展进程中。无论是面对潜在的社会伦理影响,还是产业监管或者风险管理,都要在科学证据的基础上,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协商,积极应对技术潜在的风险和社会疑虑,建立各方共识,使科学发展和决策过程互相支持。

  其次,技术发展的各个阶段都需要多元主体的参与。当前,科学知识的生产方式彻底被颠覆,变成了一种各方主体的新合作方式,贯穿于技术发展的全过程。目前,欧洲已采用“建构性技术评估”方法,开展了积极尝试,各主体通过对某一项具体的技术应用描绘出“社会—技术”的演化构想,对技术未来的社会影响做出趋势预测,并反馈到决策过程,直接影响技术的发展方向。

  最后,强调各主体的责任意识。鉴于新兴技术自身及其影响的不确定性,很难通过明晰的条款规范各利益主体行为,因此在新兴技术风险治理中需要强调各利益主体的责任意识。当前,国际上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科学家、企业、社会组织等)行为规范、管理计划(如政府或企业的自愿报告计划、信息共享计划等),这些措施对解决一些关键问题至关重要,也是对新兴技术风险治理的有益探索。

  (作者系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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