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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预防原则 规制食品安全
2016年05月18日 09:3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丁晓东 字号

内容摘要:在现实的食品安全规制中,规制者或监管者必须对风险作出规范性的判断,对风险规制的严厉程度、具体类型和风险认知作出判断。即使仅仅专注于风险问题与法律问题,也会发现这种反驳是站不住脚的,因为风险的本质就在于其假设了科学本身也存在风险。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类型和严重程度,可能很多人认为不难判断,因为社会中对于食品风险有着大致的共识,比如会更倾向于认为婴幼儿奶粉中的食品安全风险较大。例如,就婴幼儿奶粉来说,在三鹿奶粉事件之后,其风险往往被认为是奶粉生产者的风险,但最近的冒牌奶粉事件说明,其实销售渠道的风险也很大。规制者如果仅仅消极地采用“预防原则”,以被动的方式来规制食品安全中的风险,那么国家就有可能对风险造成误判,浪费有限的公共规制资源。

关键词:食品安全;风险;预防原则;接受;群体;认知;奶粉;分析;规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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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食品安全规制中,最为常见也最容易为人们所接受的大概是“预防原则”了。在欧洲,预防原则一直是食品安全规制的指导原则,在更强调自由市场的美国,若干年前《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的制定和食品安全规制体系的重大改革也接受了这一原则。在中国,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贯穿了新食品安全法的修改过程,成为指导食品安全规制的主要原则。

  从范式转换的角度说,预防原则具有很强的合理性,它反映了食品安全治理从私法转向公法,从事后侵权救济向事前政府规制的转变。然而,当我们追问“预防原则”时却发现,这一原则其实是一个极为模糊的政治性概念。预防原则除了表达人们希望消除食品安全中的风险、拥有一个更为安全的食品环境之外,无法对食品安全规制提供有效指引。在现实的食品安全规制中,规制者或监管者必须对风险作出规范性的判断,对风险规制的严厉程度、具体类型和风险认知作出判断。

  首先,食品安全规制必须对规制的严厉程度进行判断,选择预防食品安全风险的程度。对于这一点,直觉告诉我们,越是严厉的食品安全规制,越有利于保障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益。但从理性分析的角度说,事实却并非如此,因为当规制过于严厉、超出了一定的程度,诸如认定所有的杂交种子,所有的化肥、添加剂、防腐剂都是不安全的,那么市场中的食品供应就会产生短缺,从而对人民的生命和人身权益产生更大的危害。

  反对者可能会说,严厉规制并不意味着不必要的规制,食品安全规制意味着当食品科学的专家建立食品安全的标准后,就要按照这个标准进行最严厉或最严格的规制。但问题是,这种反对意见假设存在一种“客观”的食品安全的标准,其假设安全问题经过科学家的鉴定后,风险就不存在了。这里先不涉及科学哲学中对于科学与知识建构问题的分析——很多这类分析表明科学本身是一种人为的建构。即使仅仅专注于风险问题与法律问题,也会发现这种反驳是站不住脚的,因为风险的本质就在于其假设了科学本身也存在风险。即使食品科学证明某种科学完全符合科学意义上的安全标准,人们也完全有可能质疑这种科学实验和分析中本身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转基因食品可以说就是典型的例子,即使科学群体从总体上认可了某些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人们也可能认为其中存在食品安全的风险,并要求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和预防。

  其次,食品安全规制还必须对风险的具体类型和严重程度进行判断,合理分配预防食品安全风险的公共规制资源。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类型和严重程度,可能很多人认为不难判断,因为社会中对于食品风险有着大致的共识,比如会更倾向于认为婴幼儿奶粉中的食品安全风险较大。但是这种视角其实更多是一种“向后看”的视角,从“向后看”的视角来看,自然可以很清晰地看清食品安全中风险的种类和风险的来源。但对规制者来说,其无可避免地需要选择一种“先前看”的视角,需要规制者进行具体的判断。对于之前所发生的事故,规制者不能完全依赖其来判断未来的风险,否则就有可能出现风险的误判。例如,就婴幼儿奶粉来说,在三鹿奶粉事件之后,其风险往往被认为是奶粉生产者的风险,但最近的冒牌奶粉事件说明,其实销售渠道的风险也很大。规制者如果仅仅消极地采用“预防原则”,以被动的方式来规制食品安全中的风险,那么国家就有可能对风险造成误判,浪费有限的公共规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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