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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论 以法治创新民族治理政策体系
2014年10月17日 11:18 来源:中国教育报 作者:杨永纯 字号

内容摘要:依据《宪法》制订“中华民族团结促进法”,彰明国家在民族团结方面的引导价值,实现国家对民族地区和特定政治区域的治理方式的转变。

关键词:民族团结;立法;中华民族;法律;政治;民族政策;政策体系;治理;民族工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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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一个多族群国家而言,民族团结始终是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尤其像中国这样疆域辽阔、文化多元的大国,民族团结更是民族政策体系的核心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增强各族群众法律意识;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自觉维护国家最高利益和民族团结大局”。这一论述指明了依法保障民族团结、维护民族团结和利益的重要性,也为民族团结立法提供了良好契机。

  保障民族团结的核心内涵 

  显然,新时期的民族工作会议注意到我国当前民族团结工作的复杂形势,特别是分裂势力接二连三地制造骇人听闻的暴恐事件,这说明我们今天面对的是一个既生机勃勃又形势严峻的民族团结环境。那么,如何使经过深厚历史积淀和渐进成熟的民族治理政策体系在新时期更加完美地凸显效能、激发理性,培育出能够识别大是大非、具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团结力量,是民族工作面临的时代使命。因此,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便是运用法律制度和法治思维来创新民族治理政策体系,力求把中国特色民族工作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从而丰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涵。同时,把实现内部族群团结进步与中华民族和谐复兴作为不可偏废的双重历史任务,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因此,制订高阶位的“中华民族团结促进法”,把国家倡导的民族团结的最高原则、基本理念、激励机制、监管机制、法律责任,通过立法加以彰明,有利于加强中华民族在共同体意识上的信念内化与心理凝聚,有利于促使“中华民族”这一称谓在族群共同生活中超越国别的族裔身份与抽象的政治概念,具有现实的规范性和实效性。同时使得民族团结不再是政治宣言,而是具有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的规制性文件,进而为民族区域治理立法与民族权利诉求活动提供基本的规范蓝本。

  民族团结的立法建构和实践,既能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的要求,也体现了我国民族治理政策的人本主义和理性精神,使我国的民族政策治理走向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成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志。只有各族群持有共同信奉、共同遵守的正义规则,才能以国家认同、宪法认同为共同体认,培育出具有公共精神的民族团结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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